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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局發文,擬設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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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食品生產企業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

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進一步推動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山東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的選用、考核、培訓、獎懲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以下簡稱「首席管理人」),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經驗,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全面負責企業食品安全的高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企業未設置首席管理人的,其主要負責人視同首席管理人,並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職責範圍】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企業首席管理人管理工作。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首席管理人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首席管理人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綱】 企業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選配符合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擔任首席管理人,統籌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依法承擔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因食品安全授權行為而減輕或者免除。

第二章 選 用

第六條【任職條件】 首席管理人是直接負責企業食品安全的主管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具有較強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並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熟悉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管理和生產工藝等相關知識;

(二)具有食品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相當於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經驗;規模以下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考核;

(四)近3年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記錄;

(五)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且未在其他企業兼職。

法律法規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初任流程】 企業初次確定首席管理人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與擬任首席管理人簽訂食品安全管理授權書,並在授權後5個工作日內將擬任首席管理人信息、授權書複印件報送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檢考核合格後,授權正式生效。

第八條【監督抽查考核】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初次任用首席管理人進行監督抽查考核,每季度組織一次集中考核,並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合格人員信息。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變更首席管理人進行監督抽查考核。

根據工作需要,省級、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首席管理人進行監督抽查考核。

第九條【補考情形】 企業不得任用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首席管理人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首席管理人可以申請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補考申請,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重新選定首席管理人。

第十條【名單公示】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新增首席管理人信息,並通過政務網站統一公示。

第十一條【變更流程】 企業應當保證首席管理人相對穩定,無特殊情形不得解除首席管理人資格。

企業變更首席管理人的,應當首先向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擬任首席管理人信息,同時抄送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考核合格後,企業方可辦理原首席管理人免職和擬任首席管理員任用手續。

第三章 職責和權利

第十二條【總體職責】 首席管理人應當樹立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把公眾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證本企業食品安全為最高準則。組織做好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出廠產品安全負責,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配合。

(一)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二)加強成品出廠放行管理;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

(四)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工作;

(五)其他與食品安全管理相關的職責。

第十三條【成品放行職責】 首席管理人直接負責本企業成品出廠放行的批准,確保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符合要求;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符合要求;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符合要求;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符合要求;

(五)其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情形均在受控範圍內。

首席管理人因故不在崗,可將成品放行職責臨時轉授相關專業人員,轉授權應以書面形式規定授權範圍及授權時限,但首席管理人授權不轉責,仍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自查職責】 首席管理人應當定期組織本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建立風險問題及整改措施清單,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同時依法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溝通配合職責】 首席管理人應主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執法、應急處置等工作;

(二)按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問題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有關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專項整治等事項在企業內部的貫徹落實;

(四)每年1月底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企業上年度風險問題及整改措施清單;

(五)及時將本企業存在的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經驗交流、風險會商等活動;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管理權利】 企業應為首席管理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任命相應職位等級,保證首席管理人獨立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第十七條【培訓權利】 企業應當支持首席管理人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並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每年安排首席管理人接受不少於40學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等培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首席管理人履職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對首席管理人的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監管部門培訓】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全省首席管理人培訓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開展首席管理人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條【內部考核】 企業應當加強對首席管理人的管理,建立考核激勵機制。根據考核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首席管理人能夠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在崗位津貼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設立食品安全管理目標獎;

(二)首席管理人不能勝任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企業應取消其任職資格,並重新確定首席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表彰獎勵】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首席管理人評先樹優活動。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解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解除授權。未解除授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督促企業解除授權:

(一)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拖延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通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的;

(三)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企業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葯監法〔2018〕12號)等規定,對在企業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要負責人、首席管理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因首席管理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企業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首席管理人不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免責情形】 首席管理人因主要負責人的干擾、阻撓導致不能履行職責,首席管理人已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的,可減輕或免除其相關法律責任。因主要負責人干擾、阻撓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依法追究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一)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

(二)發生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在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飛行檢查、監督抽查期間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據悉,企業質量負責人的稱號目前有:

質量負責人

首席質量官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首席食品安全管理人

……

你覺得,以後還會出現什麼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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