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使用「葛優躺」會被判賠75000元?
2016年7月25日,「某龍旅行網」實名認證微博在未經同意情況下,發布共使用包含「葛優躺」的7幅圖片共18次,後被葛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某龍旅行網賠償葛某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計75000元。某龍旅行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某龍旅行網侵犯葛某肖像權糾紛一案塵埃落定。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25日,「某龍旅行網」實名認證微博發布「不經歷周一的崩潰,怎知道周五的可貴。為了應對人艱不拆的周一,小藝爆出葛某躺獨家教學,即學即躺,包教包會!」該微博共使用包含「葛優躺」的7幅圖片共18次,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圖片上標註文字,其中一張為葛某個人身著西服給其他企業代言的照片,所配文字內容為:「如何用一招學葛優躺出人生新高度」,並有嘴部文字「一般人我不告訴他」。其餘圖片除一張為其他劇照外,均為《我愛我家》劇中人物紀春生在沙發上癱坐的截圖(即「葛優躺」)。
那麼,為什麼某龍旅行網使用「葛優躺」會被判賠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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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定義
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劇中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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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
本案中,某龍網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劇照,並逐步引導與其業務特徵相聯繫,最終將「葛優躺」圖片的背景變更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某龍網宣傳文字和標識、二維碼,雖然上述方式並不能使網友認為葛某為某龍網公司進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業性使用的性質,且該微博還同時使用了一張葛某此前的單人廣告照片,因此,即便該造型已成為網路表情包,商家亦不應對相關圖片進行明顯的商業性使用,否則仍構成對葛某肖像權的侵犯。
故本案中,某龍網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為,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已構成侵犯了葛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途聲明LV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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