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不清楚還想移民做投資?加拿大CRS用一張表格就能送你「回國」
國內某企業總裁張偉(化名)準備到加拿大進行投資,把用於投資的100萬加元以自己的名義在加拿大銀行開戶,張總在開戶時出示了自己的中國護照。此時,加拿大銀行拿出一張表格,要求其填寫是哪國的居民。看似簡單的舉動,卻隱藏著不少「門道」,你知道,如果張總填寫了這張表,會對該中國企業家有什麼影響嗎?
加拿大的CRS
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統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為其中的一部分。加拿大自2016年2月開始與瑞士等國家陸續簽訂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協議,於2016年5月23日簽署了《多邊主管當局協定》。同時中國也是CRS的成員國之一,加拿大與中國的稅務當局會進行自動的信息交換。
加拿大於2016年12月15日通過了所得稅法案第十九部分:《統一報告標準》,該標準是在OECD的框架下形成的。加拿大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CRS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並從2018年開始與信息交換國交換賬戶信息。
一張表格,連通兩國稅務?
案例中所提到的表格是用來確認張總是哪個國家的稅務居民,這也是加拿大實施CRS的具體表現。
由於CRS體現的是非居民賬戶通過國家間的協定向居民國進行自動交換,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張總填寫自己是中國的居民,則加拿大銀行要將張總在加拿大開戶的信息報告給中國稅務機關,以方便中國的稅務機關對張總的海外收入進行監管。如果張總填寫的是加拿大居民,則張總的信息不會向中國稅務機關報告。
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
加拿大稅務局(Canadian Revenue Agency, CRA)規定,加拿大稅務居民(Canadian Residents)必須每年向加拿大政府申報其全球的收入所得且繳納收入所得稅(Income Tax),並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Individual Tax Return,T1)。而加拿大非稅務居民(Non Residents)需要申報並繳納源自加拿大境內的收入所得。
所謂加拿大「稅務居民」指的是:
(1)一個稅務年在加拿大居住超過183天者,該183天包括在加拿大讀大學、工作或度假,計算天數累計計算。
(2)雖然不居住在加拿大,但在加拿大有家或者其配偶居住在加拿大或者其被撫養人居住在加拿大。
(3)雖然不居住在加拿大,但與加拿大有頻繁社會交往聯繫的人:例如擁有房產、銀行賬號、汽車牌照等。
(4)雖然不居住在加拿大,但是加拿大駐海外的政府官員、大使、軍隊或軍校成員。
根據ITA250(2)以及加拿大稅務網站的解釋,加拿大非稅務居民是指完全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關係,而且上個稅務年度完全沒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待在加拿大的時間少於183天的特殊居民。
對於生活在海外的與加拿大有關係的人士,原則上不能隨便就認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稅務居民。一般情況下,需要向加拿大稅務局提交NR73表格,獲得加拿大稅務局的意見認定自己是否是加拿大非稅務居民,這樣,申請人才能被加拿大稅務局確認為加拿大非稅務居民,在未來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稅務局報稅和繳稅。
因此張總在填寫自己為中國稅務居民還是加拿大稅務居民時一定要考慮到在加拿大居住時間、是否有被撫養人等條件來決定如何填寫該表。
誰是中國的稅務居民?
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採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
1.住所標準 習慣性住所,這裡所說的「住所」 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2.居住時間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果張總在中國有住所,僅是在加拿大做生意,則是中國的稅務居民。由於中國和加拿大稅法在稅務居民上規定的不同,如果張總在加拿大做生意居留時間超過183天,有可能導致張總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中國居民。
加拿大通過CRS信息交換對張總的影響
如果張總在填寫加拿大銀行關於稅務居民的表格時,選擇了加拿大稅務居民,則加拿大銀行不會將其信息向加拿大稅務機關報告,並與中國交換。
張總如果選擇了非加拿大稅務居民,並告知自己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後,加拿大銀行會將其年末餘額和當年收益(利息)向加拿大稅務機關報告並與中國稅務機關交換。中國稅務機關獲得信息後會核查張總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將此部分海外收入在中國進行申報。當然,申報收入並不意味著這部分收入會在中國重複納稅。如果張總在加拿大取得的個人收入已經在加拿大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張總可以在中國申請在一定額度內抵免已在加拿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張總選擇了自己既是加拿大稅務居民,又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則加拿大銀行也會將其信息向加拿大稅務機關報告,並與中國進行自動交換。在這種情況下,張總就會涉及到兩個國家均對其進行全球徵稅,為了避免兩個國家均對張總進行重複納稅,張總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定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四條規定的標準選擇一個國家作為稅務居民。
因此,加拿大CRS對中國人的影響主要是在稅收上,如果張總能夠依法納稅或依法進行稅收籌劃,那麼CRS與你並無太大關聯。
編輯:M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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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家族企業》雜誌2+3月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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