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不賠「死亡賠償金」的老問題,何時解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標準畸低,並且各地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基礎性的老問題,應該得到及時的解決,再也不能拖下去了。
圖片來自界面新聞
澎湃新聞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報道了吉林白城市邢海成殺害6人案。2016年3月,因鄰里糾紛,邢海成持尖刀殺死6名村民,重傷1人,輕傷1人,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罪大惡極,被判處死刑,咎由自取。
但是,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僅判處邢海成賠償6名被害人每人喪葬費25779元。一條人命只賠了2萬多元,這也揭示了中國刑事案件賠償標準畸低的老問題。
因為法律規定比較含糊,只說刑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生命損失(死亡賠償金)算不算「物質損失」,卻產生了很多爭議。之前很多案件就不賠死亡賠償金,到了2006年,最高法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於是,在不少法院判決中,刑案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中就剔除了死亡賠償金這個「大頭」,結果殺人命案到後來只要賠償搶救費、喪葬費等「直接損失」。
這麼一來,不少命案的法定賠償,幾乎變成了只用賠喪葬費,顯然無法體現生命的價值。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標準畸低,並不足以填補犯罪造成的真實損失,不足以撫慰當事人及親屬受到的精神傷害,這可能為下一步的矛盾埋下了禍根。
此外,這還可能引致了新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告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在法定刑事賠償畸低,積極賠償卻可以酌定減刑的情況下,命案的賠償可能就被異化成了「花錢買刑」。
前陣子,引發很大爭議的聶李強案中,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尾隨一對未成年姐妹,用鐵鎚砸擊腦部,並實施猥褻,導致一死一重傷,而且聶還有強姦罪前科。此案二審卻由死刑改判死緩,一個重要原因是聶家支付了90萬元賠償。受害家屬明說:「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的賠償。
把公民被暴力犯罪殺害之後的「物質損失」,僅僅界定為喪葬費等直接損失,這是不是輕重倒置?是否符合全國人大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標準畸低(幾乎是只用賠償喪葬費),並且各地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基礎性的老問題,應該得到及時的解決,再也不能拖下去了。
※編輯|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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