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生前獲得醫療捐贈,女兒可否繼承母親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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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案件詳情
2010年,李某的妻子去世,留有遺囑,將自己30萬元存款留給自己生病的姐姐作為醫療費,其它遺產由丈夫和兩個孩子平均分配,李某和幾個孩子商量暫時先不分割。2015年,李某妻子的姐姐去世,只有其女兒王某作為繼承人。2017年,李某再婚,李某的子女與繼母關係不和,提出分割母親的遺產,於是王某也要求繼承其中的30萬元。李某認為30萬元是已故妻子給姐姐作為醫療費使用的,現在姐姐已經去世了,不再需要醫療費用,所以王某不能參與分割,雙方發生了糾紛。
法律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53條:「繼承開始後,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所以30萬的遺產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某轉繼承,其餘的遺產由李某及其子女繼承。
來源:西羅園司法所
封面圖據網路,與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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