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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熱點案件的思考

關於熱點案件的思考

陝西的一起複仇殺人案攪動了今年的春節,可謂是非對錯,由人評說。根據媒體報道,該起案件又與1996年的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有關。根據媒體披露的信息和判決書,今年復仇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母親在1996年8月27日的鄰里爭鬥中被同村人王某軍(丙)(1979年4月23日出生)用木棒擊打致死。王某軍(丙)被南鄭縣人民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假定該案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王某軍(丙)具有未成年人、坦白、近親屬對受害人家屬作出賠償、被害人有過錯等情節無誤,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參考不意味著適用,在此處借用後公布的量刑指導意見測評當時量刑的合理性),設本案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5年,則適用前述各情節調節之後,其大致的宣告刑區間為有期徒刑8個月至9年5個月,取中位數調節之後的宣告刑約為有期徒刑5年3個月。

有人提出的頂罪問題涉及被害人致死原因、犯罪主體的認定等事實認定問題,因未接觸該案案卷材料,筆者不便作出評價。

至於有人提出復仇殺人案的行為人張某某係為母復仇,建議釋放的說法。首先,1996年故意傷害案是否判決不公尚未有定論,即使判決不公,以此為由不追究張某某的刑事責任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許多論者均從快意恩仇的角度讚許張某某的行為,筆者建議讚許者不妨作如下思考:如果你是復仇案被害人及其家屬,現在有人以你或你的親屬以前跟他有過節未了結或了結不公為由,準備報復,你是否同意此種報復?

不過,輿論民意洶湧,不乏有人對復仇者點贊的現象,也反映了我們的社會確實存在一些裁判和處理決定不公的情況,從而引致壓抑情緒的不當宣洩,這是值得大家認真思考和對待的。筆者也認為司法裁判者(包括社會管理者)應該公正執法,作出公平的判決或者決定。正如弗蘭西斯.培根所言,「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裁判者(管理者)的每一個裁判(決定)不僅對當事人,也對相關人員乃至社會都產生影響,有時候經歷了較長時間之後,不公正裁判(決定)的惡果仍然顯現。真心希望裁判者(管理者)公平、公正處理每一件案件。

預計隨著該起複仇案的進一步辦理,公眾會對死刑的適用問題再次展開討論和思考。刑罰的較高境界是促使罪犯改過自新,棄惡向善。但鑒於現階段沉澱長期的歷史傳統和公眾心理模式等因素,對暴力犯罪不適用死刑仍有難度,推動完全廢止對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則仍值得我們努力。

註: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徐愛國教授的指點,謹致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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