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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書鈔:《亂中之亂》與期權交易初記錄

距泰利斯憑藉期權在橄欖豐收季獲得大量財富後的一千餘年,祖籍葡萄牙的猶太人約瑟夫·德拉維加(JosephdelaVega)用西班牙文撰寫,並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了一部名為《亂中之亂》(ConfusiondeConfusiones)的書。文如其名,《亂中之亂》使用了炫技式的雕飾文字,充塞來自神話、哲學、舊約和古典詩歌的典故,其枝蔓文字和道德目標已經難以迎合當今讀者的趣味。但是,身處17世紀世界首要金融中心的阿姆斯特丹,德拉維加為讀者描繪的迷宮一般的證券交易所圖景,是研究早期證券交易的重要資料。對於期權投資者來說,《亂中之亂》更是一本頗具考古趣味的小冊子,它是傳世的第一本對期權交易進行正式闡述的書籍,展示了當時的投資者對於期權的嫻熟使用。

德拉維加的祖先系西班牙猶太人,因受宗教迫害,先是遷居葡萄牙,又在1630年移民荷蘭。在當時的荷蘭,猶太人廣泛參與證券交易,據說在東印度公司股票交易的主要業務中,20樁談判中猶太人就參與了17樁。作為阿姆斯特丹猶太人社區的一員,德拉維加及其父親都是頗為成功的商人。德拉維加同時也深入參與了證券交易。據他所言,他曾經通過股票投機一舉賺得不少於本金5倍的財富,接著又損失了相當於所得5倍的財富。德拉維加原本似乎希望為自己的兄弟和其他「葡萄牙人」寫作一本證券交易手冊,但他同時也是一名創作頗豐的作家,因而決定改造原著,創立「一種既不模仿任何人亦為任何人所難以模仿的新風格」。確實,德拉維加的文字在當時未被模仿,也為今天的讀者增添了許多閱讀難度。

《亂中之亂》出版於1688年,沿襲柏拉圖《對話錄》的傳統,通過哲學家、商人、股民的對話來討論證券交易的方方面面。全書共分為四段對話。第一段對話是關於證券交易的發軔、語源、參與者和期權交易。第二段對話討論了股票價格變化的原因、牛市和熊市、市場預期與價格形成、參與者的不理性行為。第三段對話解釋了各類交易方式和運作安排、交易場所、經紀人行為。第四段對話則重點考察了做多者和做空者複雜莫測的交易行為與陰謀詭計。

在德拉維加的筆下,可以看到17世紀荷蘭的證券交易已較為成熟。交易形式既有以現金支付的,也有以拆藉資金支付的(借款額最高可達股票票麵價值的4/5),還有確定未來交割日期的股票交易。上午的交易一般發生在舊壩(OldDam)附近,下午則在證券交易所大樓,而且在咖啡館、住宅甚至床頭也時有交易洽談。然而,當時的市場投機氛圍濃厚,充斥著誕妄和謠言,無怪德拉維加稱證券交易為「歐洲既是最公平同時也是最具欺騙性」的生意。有投機者夢見古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像,於是立即賣掉股票,因為這尊雕像是被一塊鵝卵石弄倒的,所以他認為這個夢意味著東印度公司與中國的生意會失敗,印度船隻的到來會帶來崩潰。做空者們聯合行動,通過大量賣出股票、散播謠言、鼓勵不熟悉股票但德高望重者賣出股票等手段操縱市場。股票交易通常通過經紀人實現,但部分經紀人卻從事投機為自己謀利。雖有防止經紀人為自己從事股票交易、限制賣空行為等法律,但似乎沒有官員主動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因此,當時的市場動蕩不休,荷蘭東印度公司股票交易於1602年開始,到1607年股價漲幅幾乎達到200%,1608年又因投機者集團操縱而大跌130%。為此,德拉維加給出了關於投機的四個原則:決不勸告任何人買入或賣出股票;接受每一筆收益而不顯示對已經失去的利潤的追悔;從股票交易中獲得的利潤是魔鬼的財寶;凡是希望在這場遊戲中獲勝的人都必須既有耐心又有金錢。

在第一段對話的末尾,德拉維加談到了期權。在這樣一個「亂中之亂」的市場,德拉維加對期權卻有不錯的評價。他提到,荷蘭人稱期權為「opsies」,派生於拉丁詞語「optio」,意為「選擇」,因為「權利金的支付者有將股票交割給權利金的接受者或將股票從他們那裡分別索回的選擇權」。而「optio」又派生自意為「希望」的「optare」,在期權上也恰如其分。德拉維加將期權視作「可以用來拴牢船隻以防沉船的繩索和抵抗風暴的錨」,「對於你來說只會存在有限的風險,而收益卻可以超出你的全部想像和希望。」無疑,這是對買入期權的準確定義。

德拉維加使用了一個具體例子,來說明期權的定義和功能。他假設荷蘭東印度公司股票的價格現在是580。雖然有大量來自印度的船貨、公司的良好生意、歐洲的和平等利好預期,股價似乎還將上升,但他決定不買股票,因為如果預期錯誤,可能遭受損失並陷入窘境。他代之以詢問人們「要多少權利金才會承諾在以後某個日期以每股600的價格交割股票」,並就權利金達成協議。由此,他完成了現在稱為買入認購期權的交易。這樣做可以達到什麼效果呢?德拉維加寫道:「於是我確信,損失超過權利金價格是不可能的。而且我將獲得股票價格超過600這一數字之後的全部金額」。「然而,萬一股票價格下跌,我不必擔心我的名聲並為之不安,也不會遭受可能攪擾我的平靜的驚恐。」確實,作為認購期權權利方,如果到期日股價高於600,那麼他可以按600的價格從義務方處買入股票,並在交易所以更高市場價格賣出股票獲利。如果股價低於600,則他不會行使權利,最大損失不超過前期的權利金支出。

德拉維加繼而對認沽期權也作了闡述。如果股票價格在600上下徘徊,投資者也可以改變主意並認識到前景並不像他所設想的那樣有利,現在他可以做兩件事情之中的一件,或是「可以沒有風險地儘快賣掉股票,於是他們下跌的每一點金額都意味著一筆收益」,此處所指應是賣空股票,並在日後買回賺取差價的交易。或者他也「可以簽訂另一個期權合約」,「為了以一個特定價格交割股票的權利而支付權利金」。此處,他提到的就是現在的買入認沽期權,支付權利金獲得在未來以特定價格賣出股票的權利。當到期日股價在600以下,他可以在市場上買入股票,並按600的價格賣給義務方賺取差價。如果到期日股價高於600,則他不進行操作,最大損失為前期的權利金支出。

德拉維加相當認可買入期權的功能,「通過權利金的償付,人們讓出價值以保護自己的股票或獲得一筆利潤。人們在風平浪靜之時,將其當作愉快航程中的風帆,在風暴之中,則將其當作安全停泊之錨。」對於賣出期權,他提到「儘管權利金的接受者也要冒風險,他卻會在指定日期全額獲得那筆付款,並忐忑不安地將那筆錢裝入自己的口袋。」即使對現代讀者而言,這也是非常準確的定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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