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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進口食品未貼中文標籤,是否承擔十倍賠償?

按照規定,進口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

但如果採用代購形式購買國外食品

則商品上並無中文標籤

此時消費者可否主張十倍賠償?

裁判規則

1.賣家無證據證明存在代購關係的不能認定為代購商品,產品屬於公開上架銷售可供選購的,應帶有中文標籤,否則應賠付十倍賠償金——胡海洋與廣州市白雲區新市貝必佳孕嬰用品店、廣州市白雲區新市貝比佳兒嬰童用品店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賣家無證據證明存在代購關係的,不能認定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屬於代購產品,賣家將產品上架銷售,已經超出消費者個人行郵物品的範疇,屬於一般貿易商品,應當有進口食品的海關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合格證明,且包裝上也應有中文標籤,賣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應承擔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04-06

【法院評析】

代購產品的界定

跨境電商作為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其與傳統的進出口貿易有一定區別,消費者在訂購時應當向跨境電商公司提供完整、準確的個人信息,跨境電商以消費者本人的名義向海關報關、納稅。代購的買方與代購人之間應成立的是委託合同關係,代購人是按照買方的要求購買指定商品的服務提供方。上訴人主張其是跨境代購服務商,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是通過跨境電商報稅渠道代購所得,被上訴人對此不予確認,上訴人未提供其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代購服務協議證明雙方成立的是委託合同關係,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購買前要求上訴人為其代購商品的事實,亦未能提供其以被上訴人的身份信息在電商平台上進行代購的訂單明細予以抗辯,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涉案產品不能認定為代購產品,而是屬於公開上架銷售可供消費者選購的商品。

2.消費者明知所購食品是在國外製造形成,且無證據表明該食品對人體存在危害的,不符合主張十倍賠償的要件——楊超與鮑雪芹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消費者在購買代購食品時已明確知道食品是在國外製造形成並「轉賣」至國內,且對食品的相關信息也有充足的認知的,應認定其對商品無中文標籤是有預期的,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且消費者無相關證據證明購買食品存在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的事實,其主張十倍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7)滬02民終7980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12-01

【法院評析】

消費者明知產品來源域外的,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

根據網上交易圖片與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所顯示之內容,可以認定楊超對所欲購買的蜂膠產品系域外製造形成並轉入國內進行「現貨」出售的事實具有清楚的認識與了解,其中包括對從外國取得之商品的品種、類型、價格、包裝等事項的認知,故而其也應對該產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標籤或無法經由我國相關機構檢驗檢疫等事實具有充分的預期。由此,楊超對於購買系爭域外商品的性徵狀況及其與境內商品的區別是明知的,並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同時,楊超於一二審期間也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系爭商品存在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的事實,其提出系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主張依據不足。因此,上訴人於本案中的主張並不滿足適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定要件。

3.產品系賣家在國外根據消費者指定代購,且消費者也未證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法院對十倍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高冠豪與黃凱揚、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購產品系賣家在國外根據消費者指定代為購買的,消費者也表示在購買時已知曉其要購買的商品是在國外市場進行銷售,且其無證據證實商品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的,則消費者不能因產品無中文標籤主張十倍賠償金。

案號:(2017)粵01民終4328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06-20

4.賣家在明確提示產品為代購商品無中文標識後,買家仍要求繼續發貨的,應認定賣家的行為未對消費者構成誤導——金蔚然與長沙眾群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賣家在銷售過程中提示消費者產品無中文標識為代購商品,消費者仍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視為賣家已履行了相關提示義務,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案號:(2017)京03民終798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12-12

學者觀點

網路跨境代購的法律關係分析

在代購關係中,除了傳統的買賣雙方外,還多了一個代購商的身份,而關於代購行為的法律定性,要根據代購形式的不同予以區分。

對於有現貨的商品代購,由於代購商已經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權,故其與作為買方的消費者之間構成直接的買賣關係,所謂的代購只是表明商品來源於國外而已,代購實際上是一個轉賣的行為,因此,也應當由代購者承擔出賣方的瑕疵擔保義務。

而對於消費者指定商品的代購,由於消費者在網上下單付款時,代購商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權,其是根據消費者的指示進行購買,故對於此時的法律關係,存在代理、委託、居間和行紀等多種觀點。由於行紀人一般需取得特定的營業資格,而普通網路代購商並不需要特定資質;居間行為則需促成消費者與國外賣家直接簽訂合同,但實際上消費者與國外賣家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繫,故通常認為,消費者和代購商之間形成的是委託關係。因代購商在購買商品時無需披露被代理人,故對外可以認定屬間接代理的行為。(林凱:《網路跨境代購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復旦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

明確代購關係的法律性質,對於案件的處理十分關鍵。因為這涉及產品本身的瑕疵是由委託方還是出賣方來承擔責任的問題。這裡以跨境代購中交易量較大的奶粉代購為例。

鄭某在電商平台京東的第三方店鋪歐買商貿購買進口嬰幼兒奶粉7盒,後發現第三方店鋪交付的奶粉無中文標識、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等規定,故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第三方店鋪抗辯稱,其與鄭某系委託關係,奶粉來源合法,入境均經海關審核許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第三方店鋪的首頁明確註明系「母嬰產品海外購」,相關網頁所載的奶粉圖案就是全英文包裝,鄭某與第三方締結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是購買從海外代購而來的全進口奶粉,且目前亦無證據顯示涉案奶粉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況,故法院駁回了鄭某的訴訟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484號民事判決。)

在該案中,由於奶粉代購需求量巨大,故第三方店鋪採取了預先境外採購然後發貨至我國「境內關外」的保稅區,再由保稅區發貨給消費者的做法,故法院認為雙方之間並非委託關係。若為委託關係,則經消費者指定代購商購買全英文標識的進口奶粉,其產品沒有中文標籤的問題不應由作為受託人的代購商承擔。但本案的判決理由與委託關係也有類似之處,即銷售商在購買頁面明確展示的就是全英文包裝的奶粉,亦註明系海外代購,與原告下單要求購買的標的物完全一致,故原告以此要求退一賠十缺乏依據。

(摘自《網路交易審判熱點問題研究》,作者:季磊,載《判解研究》2016年第2輯(總第7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修正)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4.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五、自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籤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籤或者中文標籤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5.《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6]56號

經一般貿易途徑進口,且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監管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均應在其產品包裝上印製了中文標籤。通過郵寄、快件(如海淘、代購等跨境電商渠道)入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則不一定有中文標籤。奶粉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範疇,經郵寄途徑進境的奶粉,如在合理自用範圍內,認定為自用物品,沒有在其產品包裝上印製中文標籤的要求;如超出合理自用範圍,認定為貨物,應當按照貨物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並在其產品包裝上印製中文標籤。因此,僅憑產品包裝上是否有中文標籤無法判定產品是否屬於假冒偽劣產品。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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