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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期商標先生專利篇:侵犯專利權就一定要擔責嗎?

我們經常在新聞中聽到:某某公司因為商標或專利侵權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某公司因為商標專利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那,就有人認為如果有人專利侵權了,就一定要承擔責任,可是你知道嗎?其實不是這樣的,因為,如果有以下情形,侵權責任方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因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以上規定稱為「提供合法來源的免責」,免責的範圍僅僅是不需要向專利人賠償,但一般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所以,如果我們接到了侵權投訴或者訴訟,先要分析一下自己的侵權範圍,如果有屬於免責範圍的,一定要及時搜集各項證據,商標先生也在這裡建議大家,及時的將自己的發明創造或者商標申請保護,只有得到了法律保護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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