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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詆毀「核潛艇之父」事件:侮辱英雄侵犯公共利益

正義網北京2月24日電「英雄為國家、社會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身上打上了一個時代的烙印,是一代人的記憶,應該被特殊保護。」針對山東禚某惡意毀謗、破壞黃旭華院士聲譽一事,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扭曲事實惡意詆毀者涉嫌違法。侮辱英雄,更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93歲高齡的黃旭華,是中國第一批研製核潛艇工作的科學家,被譽為「中國核潛艇之父」,是時代的英雄。為確保國家工作不泄密,他隱姓埋名30年,未與父母相見。如今,他在自己的工作結束後,才從幕後走到前台。但在2018春晚給大家送去祝福之後,禚某將其特殊的經歷毀謗為不孝子孫的行為,並用惡毒的語言進行攻擊。

禚某的言論令不少網友憤怒。有網友評論:「沒有強有力的國防,何來今天的安定?侮辱英雄,良心何安?」2月18日,「@人民網」發布了央視新聞聯播對黃旭華事迹的宣傳片段,並配文「30載挺起的中國脊樑,值得敬重,不容詆毀」。

其實,詆毀英雄聲譽的事情並非個案。2013年5月22日,孫傑(微博賬號「作業本」)在新浪微博發文對邱少雲烈士進行侮辱、醜化。2015年,加多寶與孫傑通過貶損邱少雲烈士形象,進行惡意營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也是在2013年,《炎黃春秋》雜誌社洪振快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兩篇文章,質疑「狼牙山五壯士」事迹的真實性,毀謗烈士形象。最終,這兩起案件都以法院判決當事人構成侵犯烈士名譽權、榮譽權,要求賠禮道歉而結束。

記者調查發現,惡意詆毀英雄形象者,並非不懂法律。據禚某發布的微博顯示,他曾擔任德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在一些微信公眾號中,以解密為噱頭,對已經有歷史定性的人物進行歪曲者,不少受過高等教育。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中,當事人洪振快是《炎黃春秋》雜誌社前執行主編。

對於這種現象,朱巍認為,從傳播學的角度來說,在粉絲經濟、關注度經濟背景下,越是出格的事物越容易引起別人注意,越是顛覆三觀的東西越容易吸引眼球。很多人利用受眾的獵奇心理對英雄人物進行毀謗,破壞其聲譽,增加點擊量,獲取商業價值。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出版社社長黃書元之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某些人為了吸引眼球或者商業目的,將革命英烈和英雄模範列為嘲諷的對象。

詆毀黃旭華院士的事情發生後,山東臨沭縣公安局對禚某行政拘留十日,並罰款500元。多數網友對此表示支持。但部分網友質疑言論自由的邊界究竟在哪兒?是否發表自己的觀點都會受到懲罰?

對此朱巍表示,事實是神聖的,評論是自由的。網民對人物、事件發表評論當然可以,但必須基於事實基礎之上。「黃旭華院士是因為工作保密原因,為了國防事業舍小家為大家。這種無私奉獻的精神現在被禚某詆毀為不孝子孫,明顯是主觀惡意、歪曲事實。這已經超出了我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界定範疇。」朱巍說。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朱巍進一步解釋稱,類似於黃旭華這樣的英雄事迹、形象,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詆毀者傷害了公共利益,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對英雄烈士的歷史功勛和名譽榮譽保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今,山東官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從行政法方面對禚某的行為進行處置。

朱巍表示,相較於之前簡單地要求誹謗者刪帖,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措施已經較為嚴格。他建議,「如果能加大民事賠償力度,給造謠者以警醒,應該會取得更好地效果。」

拋家舍業,隱姓埋名,並非人人可以做到。朱巍強調,「決不允許英雄在無私奉獻之後,還受到惡意詆毀。」(見習記者 崔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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