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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節當晚女子離奇死於大連家中 死前曾與男友激烈爭吵!男友被指殺人三年後宣告無罪

2015年3月6日凌晨,大連女子張某被發現死在甘井子區泉水A2區53號樓樓下,這裡是她的住處。案發室內旁邊有大量碳灰痕迹,廚房內的煤氣總閥門還處於打開狀態。警方鑒定張某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發之後,張某的男友——大連一家傢具公司的總經理辛某成為警方的重點懷疑對象。調查顯示:辛某當晚曾經到過張某家中,兩人還曾因感情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和撕扯。警方將辛某刑事拘留,檢察機關則以辛某故意殺害張某提起公訴。2016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辛某故意殺人罪,作出有罪判決。

但辛某對指控堅決否認。他表示,自己當晚和張某爭吵後離開,張某的死亡與其無關。辛某向遼寧省高院上訴,案件被發回重審。2017年,這起命案在大連市中院再次開庭公審。經過3年的漫長審判,近日大連市中院依法改判:指控辛某殺人證據不足,辛某無罪。

時間回溯到2015年3月5日。這一天是正月十五元宵節。

日前公開的審判文書顯示:當晚辛某接到了張某打來的電話,還收到了其簡訊。張某一句哀怨的話打動了辛某:你要讓我一個人過節嗎?於是,辛某乘坐妹妹開的車,前往張某位於甘井子區泉水A2區的住處。

張某和辛某是男女朋友關係。辛某是一家傢具公司的總經理,張某是該公司的供應商。辛某50多歲,已經離婚,張某很年輕。但交往中的張某與辛某還沒有談婚論嫁,兩人早有心結。在正月十五當晚前往張某家之前,兩人因為是否陪張某過節的事兒,已經大吵一架。

爭吵在辛某進門後仍在持續。張某的樓下鄰居出庭作證時稱,3月5日晚上,他聽到樓上有一男一女吵架的聲音。女的哭喊、吵鬧聲音時斷時續,期間還有拖東西、人撕把倒地的動靜,吵鬧持續到6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大概3點,樓上又開始吵了。「我聽到女的帶著哭腔說『我求求你了』這樣的話。整個吵鬧的過程中時不時就有拖動東西的聲音,像是拖動柜子的聲音。當晚女的說完我求求你這話後,我再沒聽到女的什麼動靜了。最後的聲音是拖動柜子之類的動靜,還有腳步聲。那腳步聲不像穿拖鞋走路的聲音,像是穿皮鞋的聲音。」這位鄰居稱,樓上這家基本十天、半個月就吵鬧,每次都是在後半夜。最近的一次是大約2個月前,也是半夜。在這位鄰居的印象中,曾聽到女的高聲喊"殺人啦,救命啊"。

3月6日清晨6時20分,一個在小區內撿破爛的老太太發現,張某居住的樓下躺著一個人。老太太跑去告訴了小區保安。保安馬某立即趕到現場,發現張某穿著粉色的秋衣秋褲躺在樓下的草坪上,已經死亡。

警方接到報警後,立即對這起命案展開調查。調查顯示:張某住在案發居民樓9樓,室內有大量碳灰足跡,廚房內的煤氣管道閥門開啟,室內還扔著菜刀和尖刀,刀把塑料都已經融化。此外,屋內的窗把手和陽台上,都有碳灰的痕迹。法醫鑒定張某遺體發現,張某肋骨顱骨多處骨折,肺臟肝臟破裂,系死後高處墜落形成。而張某的真正死因是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在張某死前在家中與其發生爭吵的男友辛某,成為警方的重點懷疑對象。案發後5天,辛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檢察機關指控:辛某因感情問題和張某激烈爭吵並發生撕扯,後二人在該室的衛生間內,因張某大聲喊叫,辛某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致張某機械性窒息死亡。

辛某對警方和檢察機關的指控堅決否認。他說,自己七八年前與張某認識,2014年自己離婚後和張某確定為男女朋友關係,關係一般,經常吵架。案發當晚自己確實去過張某家並與之發生爭吵。張某喝了不少酒,還兩次打開煤氣。「我倆發生爭吵及撕扯。我還聽到火的聲音,我看到張某站在廚房門口攔著我,灶台位置火著得挺大,我接了一盆水把火澆滅。然後我又把張某往屋裡拽,之後我回到客廳沙發上坐著。張某前前後後去了好幾次衛生間,我強拉硬拽想把她往卧室整。但是張某不斷掙脫而且喊叫,我用手及張某身上穿的睡衣捂她的嘴,捂了能有兩三次。」但辛某強調,張某當時並無生命之憂,自己在3月6日凌晨3、4點左右關門下樓了。辛某稱,自己是到3月7日才聽說張某死亡。「我覺得她是跳樓自殺。」

案發後,警方查明辛某還曾找人打聽案情。證人證言顯示:辛某打聽案情時說「我的一個朋友關心這事,想知道女的是怎麼死的、死因是什麼。」公訴機關認為,辛某因感情問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當庭認為,在案發時段,沒有第三人到現場,辛某實施犯罪後,為掩蓋罪行偽造被害人跳樓自殺的假象,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具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減輕情節,無任何悔罪表現。

2016年,大連市中院作出判決,認定辛某犯故意殺人罪,並判決其對死者張某家屬作出民事賠償。辛某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遼刑終408號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未排除合理懷疑,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為由,撤銷大連市中院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2017年,這起案件在大連市中院再次開庭公審。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辛某殺害被害人張某的事實:

(一)被害人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被害人屍體被發現是在早上6時20分至40分左右,經鑒定,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高空墜落,墜落準確時間無法確定。被害人末次進食時間是死亡前4至6小時,但末次進食時間無法確定,據此無法確定準確死亡時間。

(二)無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離開案發現場時間。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辛某在案發當晚到過被害人住處,且因感情問題與被害人發生過爭執,無法證實被告人離開案發現場準確時間。

(三)作案手法及工具並未查實。被害人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但具體受到何外力作用導致窒息死亡無客觀證據證明,事實不清。

(四)無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辛某凌晨4時許離開被害人所住小區範圍,到被害人屍體被發現的6時20分至40分,期間約2小時的時間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處遺留多枚嫌疑足跡,未作比對;被害人手機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財物損失;結合案發時現場房門鑰匙配套數量情況無法查證的情況,無法排除在被告人離開後是否有第三人進入現場的合理懷疑。

(五)公訴機關舉證的證人證言,證明案發後辛某等人打聽案情等事實,因無可相互印證的客觀證據,不能證明辛某實施殺人行為,依法不予採納。

在歷經3年漫長的調查和審判程序後,大連市中院近日改判:辛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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