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公司名義參與訴訟 當庭被罰款60萬元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 通訊員 李慧英)日前,北京密雲法院在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件時,依法對冒用他人公司名義參與訴訟、嚴重干擾審判秩序的當事人實施罰款60萬元的處罰。
2013年4月,某城建公司與某租賃公司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約定某城建公司租賃某設備公司生產的塔式起重機用於觀光塔項目工程。後起重機於2013年8月11日整體傾覆發生事故,為此某城建公司於2014年6月將某設備公司、某租賃公司訴至密雲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07萬餘元。後密雲法院判決某設備公司賠償某城建公司各項經濟損失167萬元,判決作出後三方均未上訴。後某設備公司以未參與原訴訟為由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上一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在該案的再審審理過程中,密雲法院發現某建築機械製造公司在原審案件中冒用某設備公司名義參與訴訟,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於是依法追加該建築機械製造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密雲法院針對某建築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公司名義參與訴訟的行為,對公司負責人當庭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並依法作出罰款60萬元的處罰決定。某建築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三中院提起複議,後三中院對該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被告某建築機械製造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庭規則,擾亂了法庭秩序。密雲法院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此次罰款決定,不僅有力懲治了當事人,維護了司法權威,也對廣大法官處理干擾審判秩序行為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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