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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布P2P監管暫行辦法:鼓勵P2P平台在本省銀行存管資金

網貸之家訊 2月28日,廣東金融辦在其官網發布《關於貫徹落實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全文分為四部分內容,共計二十六條細則,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根據通知要求:

公安部門依法指導、監督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上線運營30天內,到註冊地所在市級公安機關辦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手續,安全等級應當不低於三級;

鼓勵P2P平台優先選擇在廣東省設有經營實體的商業銀行實現銀行資金存管。;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年度本轄區網貸機構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於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本省網貸機構監管情況;

註冊地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貸機構,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通知的規定。網貸機構應當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現網貸機構主要辦事機構與營業執照所登記的住所不一致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依法進行處置;

對未取得備案登記或被註銷備案登記,但實際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綜合違法違規情況和情節輕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附全文:

省金融辦 廣東銀監局 省網信辦 省公安廳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

關於貫徹落實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 工信部 公安部 網信辦2016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範我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促進我省網路借貸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一)強化市場准入。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對已存續網貸機構嚴格開展現場檢查、整改驗收等工作,對驗收合格的指導辦理備案登記相關事宜。對不配合監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監管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等已存續網貸機構,視具體情形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依法予以查處;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另行新設立或投資入股網貸機構,各地、各部門應對其予以重點監管。

(二)堅持穿透式監管。對於《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未明確的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並重點把握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線上經營、合理定價、專註主業等原則,對業務實質進行界定,不留監管盲區。

(三)強化監管手段。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省金融辦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或會同相關部門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

(四)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開展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公安部門依法指導、監督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上線運營30天內,到註冊地所在市級公安機關辦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手續,安全等級應當不低於三級;督促選擇國家認可的等級測評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等級測評和風險評估,等級測評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並按規定定期開展等級測評和風險評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指導、監督網貸機構按照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法律法規及技術安全標準要求,做好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監督網貸機構加強通信網路安全防護。

(五)加強監管科技應用。各級監管部門應積極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網貸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或指定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指導網貸機構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開業前,接入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鼓勵已存續網貸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先行接入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

(六)加強失信約束懲戒。各地、各相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網貸機構列入失信名單,將嚴重失信網貸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納入失信「黑名單」,依法限制發起或參股設立網貸機構並對相關人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七)加強監管力量。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專業化、相對穩定的監管隊伍,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和監管手段,確保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同監管,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切實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要建立健全網貸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對網貸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進行共享。

(九)強化重大事件的發現與處置。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貸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貸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人民政府、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抄送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

二、提升行業規範發展水平

(十)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完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安全、出借人和借款人保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及投訴處理等制度,保持公司治理有效性。鼓勵網貸機構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及實繳資本,聘用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管,增強機構實力,加強員工培訓教育,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引導網貸機構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有效防控風險前提下,切實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領域和偏遠地區的服務,積極探索開展「互聯網+信用三農」服務。

(十二)強化機構防控風險主體責任。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切實承擔風險防控主體責任,細化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風險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與自身業務經營管理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與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守好風險防控底線。

(十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各地、各相關部門依法監督網貸機構執行《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等相關監管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不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相關禁止活動或行為,依法依規查處為不符合國家金融監管政策、產業政策的融資項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

(十四)暫停開展校園網貸業務。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47號)等相關規定,開展校園網貸業務整治。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具體按照上述通知以及國家相關部門最新要求執行。

(十五)落實銀行資金存管。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落實銀行資金存管,具體按照《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相關規定執行。鼓勵優先選擇在本省設有經營實體的商業銀行實現銀行資金存管。

(十六)做好合格出借人審查和風險提示。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做好合格出借人審查,對出借人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網貸機構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並經出借人確認。

(十七)及時準確進行信息披露。各地、各級監管部門依法監督網貸機構嚴格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做好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其他網路渠道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並按要求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十八)妥善解決糾紛。網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各方之間出現的糾紛,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請求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調解等途徑妥善解決,也可通過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明確職責分工

(十九)落實部門管理責任。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對網貸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銀監部門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制定本轄區網貸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貸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貸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犯罪。省網信辦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省工商局負責依法登記註冊網貸機構,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二十)落實屬地責任。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第一責任。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銀監部門市級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二十一)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要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省內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要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通知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管理並接受監管部門指導。

四、其他要求

(二十二)嚴格履行職責義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暫行辦法》和本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執行)要求,切實加強對轄區內網貸機構的管理。各級監管部門應嚴格履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及本通知相關職責。網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履行相關義務。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定期報送監管情況。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年度本轄區網貸機構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於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本省網貸機構監管情況。

(二十四)強化跨區域經營機構的管理。註冊地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貸機構,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通知的規定。網貸機構應當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現網貸機構主要辦事機構與營業執照所登記的住所不一致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依法進行處置。

(二十五)嚴肅處理違規經營機構。對未取得備案登記或被註銷備案登記,但實際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綜合違法違規情況和情節輕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二十六)本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省金融辦 廣東銀監局 省網信辦

省公安廳 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轉載自:網貸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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