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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以轉讓股權為幌子「眾籌」資金,一男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

(來源:茂名日報)茂名一男子柯某因經營公司資金不足,遂通過微信等途徑對外宣稱出售其公司股權,以「眾籌」的形式向社會人員公開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同時,柯某還存在逃避支付員工工資的犯罪行為。近日,茂南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柯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圖片來源網路,與本文無關

案情回放

柯某在茂名經營一間貿易公司,主營葡萄酒銷售等業務。2015年以來,隨著柯某經營範圍的擴大,其公司資金不足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為解決資金不足,柯某便萌生了以「眾籌」形式吸收資金的念頭。從2016年3月份開始,柯某通過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和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對外向公眾發布了籌集資金的信息,然後以20000元或27500元轉讓公司0.2%股權的形式,與陳某等人簽訂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或貿易一級代理經銷協議。通過該方式,柯某吸收到陳某等21人的資金共74.45萬元。柯某使用該筆「眾籌」得來的資金償還借款、支付公司租金和員工工資,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維持公司的日常開支和周轉。

2016年7月至9月,該公司資金鏈徹底斷裂,並從7月15日開始無法支付員工工資。2016年9月19日,柯某突然失去聯繫,公司隨之停業,該公司22名員工被欠薪共計150619元。公司員工到人社部門進行投訴後,人社部門隨即對該公司及柯某進行調查。而參加了「眾籌」出資的21名受害人隨後也得知柯某已經潛逃,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柯某攜家人逃往外地,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柯某通過公司微信公眾號和朋友圈對外向社會公眾發布籌集資金的信息,以轉讓公司股權的形式向被害人吸收資金共74.45萬元,然後將吸收的資金用於公司支付員工工資、支付公司租金等,其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幅度處罰。柯某逃避支付22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50619元,數額較大,經人社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其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柯某一人犯兩罪,應予以數罪併罰。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柯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柯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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