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將房子贈與兒子,離婚後前夫反悔,贈與還能撤銷嗎?
文章轉載自:公眾號CCTV法律講堂
作者:官文軍律師
離婚將房產贈子女,離婚後能否撤銷?
2016年12月20日,姚女士與丈夫張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男女雙方一致同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區房產及車庫贈與兒子小張。隨後,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
離婚後,前夫張某一直拖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7年6月份,姚女士催促前夫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前夫張某卻稱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房子沒過戶,他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現在他反悔了,拒絕辦理過戶手續。姚女士看到合同法確實有此規定。那麼,當時的協議真就不作數了?
律師認為:姚女士前夫張某不能撤銷房屋的贈與。
1,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民事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很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依附於離婚協議存在,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因此,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姚女士的前夫張某主張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不成立的。
2,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並不是雙方簽字後,而是在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
簽好離婚協議只是登記離婚的第一步,即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離婚協議生效以登記離婚為前提,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權。離婚協議屬於附條件生效的民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而這個條件就是登記離婚。
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義務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本案中,姚女士與前夫張某已達成離婚協議,並且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均同意該協議內容。因此,該離婚協議具備必然法律效力。
3,離婚後,一方要求撤銷離婚時贈與的財產,應符合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應當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第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要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本案中,姚女士與前夫張某2016年12月20日辦理離婚,前夫張某2017年6月要求撤銷財產協議,並沒有超過一年,符合時間的規定。但是,姚女士與前夫張某離婚分割財產時,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其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規定。因此姚女士的前夫張某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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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轉載自公眾號CCTV法律講堂,作者官文軍。官文軍:《法律講堂》生活版主講人,河北管文軍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共產黨承德市第十四次代表大會代表、承德市雙橋區第十屆人大代表、河北省律協青年律師委員會委員。先後獲得河北省優秀律師、河北省五一勞動獎章、河北省201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提名獎等榮譽稱號。擅長領域:民商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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