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當被告出庭 一公司被罰60萬元
一起普通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結束後,雙方均未上訴,然而過了一段時間,被告突然提起再審,並稱自己根本沒有參加訴訟。近日,密雲法院重審此案後發現,真正的被告確實沒有參加訴訟,該案之前的「被告」系另一家公司冒名。密雲法院最終決定對冒名參加訴訟、嚴重干擾審判秩序的當事人罰款60萬元。
2013年4月,某城建公司與某租賃公司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約定城建公司租賃一套塔式起重機,用於觀光塔項目工程建設,該起重機系某設備公司生產。
起重機到位後,城建公司開始進行工程建設,然而起重機於2013年8月11日發生整體傾覆事故,為此城建公司於2014年6月將某租賃公司以及生產起重機的設備公司訴至密雲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07萬餘元。
經過審理,密雲法院判決被告設備公司賠償原告城建公司各項經濟損失167萬元,判決作出後三方均未上訴。然而一段時間過後,被告設備公司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其根本沒有參與訴訟。上一級法院調查後,最終裁定發回重審。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密雲法院發現,某建築機械製造公司在原審案件中冒用被告設備公司名義參與訴訟,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於是依法追加該建築機械製造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密雲法院針對建築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名義參與訴訟的行為,對公司負責人當庭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法院認為,建築機械製造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庭規則,擾亂了法庭秩序。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這家冒用他人名義參與訴訟、嚴重干擾審判秩序的公司作出了罰款60萬元的處罰。
建築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三中院提起複議,後三中院對該處罰決定予以維持。此次罰款決定不僅有力懲治了當事人,維護了司法權威,也對廣大法官處理干擾審判秩序行為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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