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機票漲價而否定民航市場化改革
市場規律發揮作用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和無條件的。推進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絕不意味著航空公司可隨意漲價。在推進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中,應更重視信息公開,加大信息披露和公開力度,盡量消除信息不對稱,以期在最大限度上得到社會各方的理解和認同。
春節過後,海南機票價格「暴漲」。自2月22日起的一周內,從三亞至北京的直飛航班機票幾乎售罄,僅存的均為頭等艙全價票,價格紛紛逾萬。據統計,與去年相比,今年高峰期從海口、三亞出港的機票平均價格分別上漲了16%和14.9%。
對此,有觀點認為是正常的市場調節行為。也有觀點認為,航空企業利用春節期間機票的供求失衡,大幅提高票價是「趁節打劫」、「趁霧打劫」,涉嫌行業壟斷,非法牟利。筆者認為,對「天價機票」現象,需以更寬更廣的視角客觀、理性、全面看待。
由於目前離島(海南島)機票中,經濟艙票早已售罄,剩下的多是頭等艙或公務艙全票價,媒體報道的「天價機票」特指上述兩種機票。頭等艙或公務艙只佔總座位數的5%左右,價格一般是經濟艙的3至5倍。以三亞至北京經濟艙票全價2530元計算,頭等艙或公務艙票全價最高可賣到12650元。
據發改委、民航局相關民航運價管理文件,目前頭等艙和公務艙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航空運輸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依據相關規定自主制定實際執行的運價種類、水平和適用條件。因此,所謂「天價機票」並未違反相關規定的標準或政策要求。在相關報道中,無論「漲5倍還是漲10倍」,都拿頭等艙和公務艙全票價與過去的打折經濟艙票價比較,而這兩者本來就沒有可比性。簡單以「機票價格暴漲10倍」來報道,犯了常識性錯誤。
機票不同時間的價格浮動,主要受市場需求、座位供給、行業競爭、航班時刻與季節等多種因素影響。春節假期結束,遊客集中返回,難免出現一票難求,機票價格從打折回歸全價。更何況海南近日連現大霧,瓊州海峽能見度有時沒達到通航條件,海口多次短暫停航,影響上萬輛汽車出島。陸地交通受阻,航空成為唯一選擇,需求急增,進一步加劇了票價漲勢。
雖然「天價機票」並不違規,也有一定合理性,之所以引發如此巨大反響,原因有兩點:一是時間節點,二是溝通不夠和信息披露不夠。作為相關航企,按市場行事的前提是要做好與包括乘客在內的各方的溝通工作和信息披露,而非生硬的隨心所欲。
由此看來,此次海南「天價機票」現象在提醒國人:不能因「天價機票」現象否定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推進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並不是說政府可以放任不管。
我國民航機票價格管制經歷了由緊到松、由政府管制到市場定價的過程。1992年以前完全由政府定價;1997年允許航空公司在規定範圍內確定某些特殊票價;2004年民航國內旅客運價以0.75元/客公里為基準價,在+25%和-45%的幅度內由航空運輸企業自主定價。2013年對31條國內航線實行市場調節價,截至2017年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航線達到1030條。可見,隨著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未來民航國內運價將會更真實、客觀、靈活地反映供求狀況、競爭狀況及資源稀缺程度。價格槓桿將會發揮更大作用,既能吸引更多民航乘客,也讓民航資源得到更好配置。當前我國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思路和方向是正確的,不能倒退,應毫不動搖地堅持並進一步推動。
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律發揮作用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和無條件的。推進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絕不意味著航空公司可隨意漲價,不受任何約束。
目前國內民航頭等艙和商務艙實行市場調節價;經濟艙根據不同航線市場競爭狀況,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兼而有之。如實行政府指導價,即以政府確定的具體基準價為基礎上下浮動,但上浮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幅度。截至2016年底我國共有定期航班航線3794條,按2017年底1030條航線實行市場調節價計,放開價格管制航線只佔27.14%,有72.86%的航線依然受政府指導價的價格管制。
即便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航線,在調整範圍、頻次和幅度上也受一定限制。按《關於進一步推進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航線,每條航線每航季無折扣公布運價上調幅度累計不得超過10%,每家航空公司每航季上調無折扣票價的航線原則上也不得超過本企業上航季運營實行市場調節價航線總數的15%。此外,《民用航空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對每航季的調整範圍、頻次和幅度也做了具體限定。
法律賦予政府保留和採取價格干預的權利。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如果航空企業利用航空資源的稀缺性,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賺取超額利潤,政府是有權干預的,這種在某種特定時間段,政府可以干預的權利,能有效保證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不會導致機票價格普遍大幅上漲。
政府在干預價格時,應集中於價格欺詐與價格壟斷行為。在充分競爭性市場中,如果不是生活必需品,價格再怎麼昂貴,都是企業的事。而對那些處於非競爭性或半競爭性市場的商品和服務來說,要區別對待。對生活必需品,政府有必要時適當干預價格,並盡量創造充分競爭性市場條件,重點遏制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信息對稱是市場公平交易的基本前提,而航空企業的價格披露和信息公開是很不夠的。外界對機票價格定價機制、成本高低、票源數量等等,大都不知情。為此,未來在推進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中,應更重視信息公開,加大信息披露和公開力度,盡量消除信息不對稱,以期在最大限度上得到社會各方的理解和認同。
(作者系宏觀經濟評論員,中國經濟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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