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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案例

簡要案情: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企業的款項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某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律師工作:

通過一審判決,被告人潘某已經服完實刑,在二審上訴階段,屬於取保候審狀態。

為了節約訴訟資源,本律師再次與上訴人潘某溝通,向其闡述一審判決的具體情況,並告知其二審改判的理由及可能性。

經過多次溝通,上訴人潘某了解到人身已經自由,上訴只會拖延取保候審的時間,令其出行不便。其為了儘快了結案件,購買車票回家過年,遂於2017年年前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結果:

2018年2月初,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裁定,准許潘某撤回上訴。潘某解除取保候審狀態,恢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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