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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發還是應發大有學問!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照「應發」還是「實發」關係到勞動者最後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多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數;應發工資應當包括員工所應得的所有貨幣性收入。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勞動合同中關於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麼第十三薪並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那麼十三薪屬於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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