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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強:「小」「大」之間——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

「小」「大」之間*

——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

張 榮 強

摘要

戰國後期的秦國以身高、年齡並用的標準劃定課役身分,按身高劃分的「小」「大」只是一級課役名目;「小」之下設有按身高劃分的「能作」和「未能作」,「大」之下則有按年齡劃分的「睆老」和「免老」。大概秦王政十六年後不久,秦國開始採用完全按照年齡標準劃分課役身分的方式,構建了一套可以並容「老」「小」的新型課役身分體系。漢代存在兩套課役身分體系,一套是以「小」「小未傅」「丁」「睆老」「免老」(「小未傅」「丁」,非法定名目)構成的徭役身分,另一套是承襲戰國時期的課役結構,以「小」「大」構成的口算身分。漢代與戰國戶籍上標註或體現出的「小」「大」,表面上名目相同,但無論性質還是指代的年齡範圍都有很大差異。西晉出現的「小」「次丁」「丁」「老」等法定名目,都可以在漢代找到相應的階段和稱謂。

關鍵詞:丁中制 課役身分 身高標準 年齡標準

中國古代最早的丁中制度,起源於西晉。根據《晉書·食貨志》的記載,晉武帝制定了「小」「次丁」「丁」「老」一整套丁中制度。這套丁中制度是如何演變來的?要回答這一問題,我們就必須對戰國以降的課役身分做一番歷時性的考察。從清代沈家本撰述《丁年考》[1]開始,尤其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隨著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學者對戰國秦漢時期的課役身分展開了持續而深入地討論。[2]但不是說,這方面的研究已題無勝義;在一些關鍵問題上,例如戰國後期秦國的課役標準究竟是按身高還是年齡,張家山漢簡提到的「小未傅」指什麼,漢代的課役身分體系有哪些,漢代與戰國的「大」「小」身分在年齡範圍和性質上有何不同等,學者仍是眾說紛紜。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礎上,對上述問題再做深入探考,並試圖就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路徑做出一番合理的解釋。

一、問題的提出

西晉時期出現一整套丁中制度,《晉書·食貨志》載晉武帝平吳後,又制戶調之式:

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3]

前一部分規定了不同丁中身分的課役負擔,後半部分對民眾丁中身分做了年齡上的劃分。根據《晉書·刑法志》及《大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員外郎」條記載,晉武帝泰始四年(268)頒布的《晉令》40卷中就有「戶調令」;所以學界普遍認為,《晉書》這段史料不過是在原《晉令》的基礎上,又斟酌了平吳之後的新制。[4]

《晉書》規定的丁中名目有丁、次丁、老、小四項,湖南郴州蘇仙橋出土的西晉簡記載不太一樣。郴州簡中除了有「凡丁男二千六百七」(1-21)、「口二千一百九十六丁女」(1-51)、等資料外,還可以見到以下統計:

第一、二組資料中的「老男」「小男」各自被分成了兩類:徑稱「老男」「小男」者,指的是戶調式中「老」和「小」的身分;「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還老男」和「十三以上十五以還小男」,對應的實際上是分別介於「丁」與「老」、「小」與「丁」之間的「次丁男」。三、四組未對「老女」「小女」做進一步劃分,並非是簡牘殘缺失載所致。按照戶調式的規定,當時民眾的課役負擔是「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前一個「女」指丁女,後一個指「次丁女」。次丁女沒有課田的義務,做戶主也無需交納戶調;這就和老女、小女一樣,屬於「不事」的人群。所以簡文只對「老女」「小女」做了籠統統計,沒有再細分出「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還老女」和「十三以上十五以還小女」來。類似的現象也反映在對奴婢的統計上,郴州簡中有「口七百八十三老小奴」(2-130)、「三百九十八老小奴」(2-376)等記載,對不承擔國家義務的賤口索性連「老」「小」都不分了。

郴州簡為什麼沒有使用「次丁男」這個法定稱謂,反而採用了在老男(小男)前加諸年齡限定的繁瑣表示呢?凌文超從《晉書》編撰的背景考慮,懷疑整個兩晉時期都沒有「次丁」的名目,「次丁」稱謂是在劉宋王弘上書之後才定型的。[6]這種推測沒有什麼道理。即使不考慮《晉書》這段史料的來源,上引戶調式中連續三次出現了有關「次丁男」的令文:(1)「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2)「次丁男為戶者半輸」,(3)「次丁男(課田)半之」。很難想像在當時的法令中,只對「老」「小」「丁」做出專門規定;提到「次丁」時,都用13-15或61-65歲者來代替。更何況,第(1)條本身就是規定名目的。事實上,我們在吐魯番出土的《西涼建初十二年(416)正月籍》[7]尤其是《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8]中,也見到了《晉書》記載的包括次丁男在內的整套丁中名目。從《前秦籍》登錄的年齡範圍看,當時的次丁標準很可能與西晉規定的一致,[9]前秦和西涼的丁中名目沿承的只能是西晉制度。

如何看待郴州簡對「次丁男」的獨特表述呢?西晉公布的一整套課役身分中,相對於「丁」「老」「小」這些由民間稱謂轉化來的法定名目,「次丁」是政府創設的新身分。郴州簡記載的最早年號是「太康五年」(284),最晚是太安二年(303);[10]前者是西晉剛剛佔領吳地不久,後者距離佔領的時間也不過二十年。了解這批簡牘的時代背景,再聯繫簡文對「老女」「小女」的處理方式,我們認為,原吳地的官吏在不影響賦稅征納的前提下,基於傳統的認知習慣,將「次丁男」按實際情況分別寫作「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還老男」「十三以上十五以還小男」也是可以理解的。[11]

郴州簡將「次丁」分別視做「老」「小」之下的二級名目,民眾的課役身分因此被劃成了「老」「丁」「小」三大類,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戰國以來的傳統。

二、課役身分從「二分」到「三分」

古代課役身分的名目,絕大多數是從民間稱謂轉化而來。上古時期先民在不知紀年的情況下,只能根據一些外在表徵判斷人的生長階段。被認為是周代禮制文章彙編的《禮記·曲禮下》記載這樣一段話:

問天子之年,對曰: 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問國君之年,長,曰: 能從宗廟社稷之事矣;幼,曰: 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問大夫之子,長,曰: 能御矣;幼,曰: 未能御也。問士之子,長,曰: 能典謁矣;幼,曰: 未能典謁也。問庶人之子,長,曰: 能負薪矣;幼,曰: 未能負薪也。

清人解釋這段話時認為「凡問人之長幼,皆不斥言其年者,敬也」,[12]呂思勉指出,這其實反映的是古者不知紀年的遺俗。[13]在上述回答中,除天子的情況有點特殊外,對包括國君、大夫、士及庶人之子在內的各類人等,實際上都是以是否具備與之身分相應的勞動能力為標準,將其劃分成了「長」「幼」,也就是成年、未成年兩個階段。《禮記》說法比較含蓄,考慮到身高是年齡以外判斷勞動能力最直接、有效的標準,當時民間的普遍做法就是以身高為依據,將民眾分為成年與未成年,只不過使用的並非「長」「幼」而是「大」「小」稱謂。

古人年齡意識出現得很早。我們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經能見到諸如「小」「幼」「大」「老」「耋」等與年齡相關的稱謂。《禮記·曲禮上》對時人一生的各個年齡段做過概括:「人生十年曰幼,學;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壯,有室;四十曰強,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禮記》成書時間較晚,不清楚周代是否會出現這麼一整套嚴密而有系統的年齡稱謂。不過,從現有史料看,至少春秋時期的人已經有強烈的年齡意識。《春秋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載過一個故事:

三月癸未,晉悼夫人食輿人之城杞者。絳縣人或年長矣,無子,而往與於食。有與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紀年。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於今三之一也。」吏走問諸朝,師曠曰:「魯叔仲惠伯會郄成子於承匡之歲也。是歲也,狄伐魯。叔孫庄叔於是乎敗狄於咸,獲長狄僑如及虺也、豹也,而皆以名其子。七十三年矣。」

「絳縣老人疑年」的典故後來成為一道著名的數學題。這個故事的真實性暫不置論,但我們可以據此了解當時人的年齡觀念。絳縣老人自稱不知道年齡,卻清楚地記得自己的出生日期以及活在世間的天數,最後精通曆法的師曠幫他算了出來。絳縣老人記不住年齡的事畢竟是個例,從眾人紛紛詢問他年齡這一細節看,可以肯定當時的庶民也普遍有了年齡概念。

《禮記》劃分的年齡段過於繁複,我們在春秋戰國典籍中,經常見到的是將民眾劃分為幼年、壯年、老年三個階段。例如《國語·魯語下》記載孔子對冉有說,「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夫」就是「丈夫」或「丁夫」,壯年男子承擔官府徭役,老人和小孩都是免役的。這裡說的是國家征役情況,所以只提到男子的分類。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商君書·去強》篇強調統治者要管理好國家,必須掌握一些基本數據:

強國知十三數,竟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藁之數。

「倉口」,蔣禮鴻釋作「倉府」;[14]「利民」,高亨解釋為「靠營取利潤以謀生的人,指商人及手工業者」。[15]「利民」「官士」和「以言說取食者」,是政府對各種職業人群的統計;正常的民眾統計,就是分為老、壯、弱三類。同屬秦人作品的《墨子》「兵守」「號令」諸篇多次提到了守城三軍,「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其中「壯女」又被稱作 「丁女子」, [16] 「弱」稱為 「小」。成年人無論男女,身體發育成熟後,身高通常不會再有大的變化,故「丁(壯)」和「老」的界限無法用身高衡量,只能以年齡來判斷。與以前純粹採用身高制劃分的「小」「大」相比,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小」「丁」「老」三分法,就以年齡為標準的「老」「丁(壯)」兩種身分取代了原來泛指成年人名目的「大」。

學界通常認為,古代官府劃分課役身分的標準經歷了身高——身高、年齡並用——年齡的轉換。這種說法也並非絕無可疑。官府在不掌握年齡的情況下,遵用民間習俗,以身高衡量民眾是否達到成年服役的標準確是簡單易行的辦法;但用身高只能將民眾分成「小」(未成年)、「大」(成年),無法分出「老」來。我們無法想像,在單一按身高劃定課役身分的時代,官府徵發民眾賦役尤其兵役時,怎樣剔除那些年老體衰者?無論如何,我們最早見到的戰國史料中,就是以身高與年齡相結合的方式來徵發課役的。《周禮·地官》載卿大夫職掌:「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起役即成年標準用身高,免役即老的標準用年齡。《戰國策·楚策》楚襄王使昭常守東地,昭常應齊使曰:「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五尺」和「六十」,分別是楚國能夠徵發士兵的最低身高和最大年齡。既如治史者熟知的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17]

傅是成年服役的標誌。[18]不僅刑徒,當時的百姓也是按身高標準劃分「大」「小」。表面上看,這裡承襲的是身高制下的「大」「小」二分法;實際上,睡虎地秦簡中不乏刑徒、百姓稱「老」的例子。《行書律》規定傳送文書時,「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倉律》要求贖免隸臣,「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齡)者一人贖,許之」。這兩例說的是刑徒,[19]平民的例子則有《法律答問》「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之環不?」下引《傅律》中也提到了有關百姓「老」的規定。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秦國掌握百姓的年齡是從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書年」[20]開始的;而睡虎地記載的秦律時代下限約在秦昭王晚期,最早甚至可推溯到秦孝公時期。[21]在官府「書年」之前,有可能制定百姓入「老」免役的措施嗎?我們不妨再回頭看一下「絳縣老人」的例子。《左傳》記載師曠算出老人的年齡是73歲,接著說:

趙孟問其縣大夫,則其屬也。召之,而謝過焉,曰:「武不才,任君之大事,以晉國之多虞,不能由吾子,使吾子辱在泥塗久矣,武之罪也。敢謝不才。」遂仕之,使助為政。辭以老。與之田,使為君復陶,以為絳縣師,而廢其輿尉。

服虔云:「輿尉,軍尉,主發眾使民。」[22]就這件事的原委看,絳縣老人因為不知道自己的年齡,才被官府徵發去修城;而小吏因為不懂曆法無法計算出老人的年齡,最後不得不求助於師曠,種種跡象表明當時官府並沒有記載老人年齡的檔案。輿尉最後被撤職,是因他役使孤老,這說明早在春秋時期就有禁止役及老人的規定。從上引《周禮·地官》的記載,我們也可以推知當時國人61、野人66以上免役的結論。那麼,官府在不掌握年齡的情況下,又該如何判定民眾是否到了免役階段呢?《秦律雜抄·傅律》提到當時百姓有「請老」的制度:

匿敖童,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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