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都是坑?給你七條攻略
一二線城市房價居高不下,租房成了大多數人必須經歷的過程。據統計,全國有超過1.2億人租房。從尋找合適房源、聯繫房東看房、到最後簽訂合同,這之間的每一步都不容易;甚至租到房子住進去了,還會遇到很多坑。
因此本期星瀚微法苑整理了租房過程中七條攻略,以提醒大家租房時多多注意,避免將來產生法律糾紛。
01
了解你的出租人
近年來,關於假房東的新聞報道層出不窮,付了半年、一年的房租,卻發現房子根本不是「房東」的。這種情況多是因為簽合同時沒有對出租人的信息進行審核,才入了騙子的圈套。
因此,在看房時,務必要了解你的出租人。你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產權證明等,以確認是否為房東本人。遇到出租人是「二房東」的情況,應當確認轉租是否得到了房東的書面同意,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擅自轉租,房東是可以收回房屋的。同時要注意,轉租合同的時間不應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否則租房者會承擔較大風險。
02
書面合同不能少
《合同法》第215條明確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意味著房東可以隨時結束租賃關係,對承租人來說,重新找合適的房源無疑是個大工程。同樣,在續租時也應當簽續租合同,否則也將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書面合同也是對租賃關係的一種保護,事實上,書面合同還可以約定諸多細節,比如租金、水電費負擔等,以防止房東變卦,後續產生糾紛。
03
合同條款越細越好,別忘登記備案
合同條款規定地越詳細,將來發生糾紛就越容易處理。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是無效的。在簽好租賃合同後,千萬別忘了還有一步——登記備案!《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04
房屋有損壞,及時找房東
租房時,我們會遇到房屋有損壞,明明並非自己為之,房東還惡聲惡氣要我們維修和賠償,那麼房屋有損壞,究竟該由誰來維修呢?
根據《合同法》第221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其他約定,如果同房屋一同出租的門窗、家電有損壞,可以要求房東進行修理、更換。當然,作為租客,也應當妥善使用房屋,如因不當行為導致房屋毀損滅失,也要對房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5
房東租期賣房?可索賠!
如果租期內房東擅自把房子賣了怎麼辦?不要擔心,首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即「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仍可以繼續使用房屋。其次,根據《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要賣房,房東也應提前通知租客,賣房的行為侵害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租客是可以向房東主張損害賠償的。
06
轉租?不可隨意
有些人覺得房子一個人住有點大,便想租一半給第三人分擔房租,這麼做可以嗎?《合同法》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轉租給第三人。
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可見,如果沒有房東書面同意轉租,承租人不可隨意轉租,否則一旦房東解除與你的租賃關係,可就得不償失了。
07
提前退租的違約金計算
租客在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退租時,如果租賃合同中已有約定,違約金即按約定執行。但要注意的是,當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違約金,根據《合同法》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租客可以與房東具體協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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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星瀚市場部
編丨唐詩穎(星瀚運營-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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