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員工曠工被開除,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萬
據佛山中院2月27日發布消息,「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每到春節後,許多人會考慮「跳槽」以謀求一份更好的工作。 這不,春節後會有各種招聘會,很多公司會存在大量招工需求,機會是多多的。可大家知道嗎?辭職其實很講究呢,稍不注意就可能引發糾紛!比如以下這個「說走就走」的案例……
2016年11月,佛山某汽車用品公司與小陳因勞動合同糾紛均不服勞動仲裁,分別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兩案合併審理)。
汽車用品公司(併案處理後的原告)訴稱,小陳從2016年7月5日起沒有上班,既沒有請假,也沒有辦理工作交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先後兩次通過快遞方式向小陳發出通知書,但小陳收到通知後既不回復也不上班。小陳故意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屬於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7萬餘元。
順德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汽車用品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證明力高於小陳提交的證據,可以互相印證小陳未到崗工作的事實。故判決,汽車用品公司無須支付小陳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萬餘元。小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佛山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小鏈接:
辭職需理性,更要依法行事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如果跳槽到競爭單位的公司,或者自己經營同類公司,還會牽涉這個問題!
2015年3月24日,小李出資19萬餘元入股某家具有限公司,並簽訂一份《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小李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1年內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的產品。(2)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016年5月15日,小李正式離職。2016年7月27日,小李出資與其他二名股東共同成立一間新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傢具製造和銷售。(小李新公司與原公司的生產和銷售的傢具均為歐式實木傢具。)
後傢具公司以小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把小李告上了法院,最終,順德法院酌情判令小李應向傢具公司支付賠償2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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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小鏈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勞動者應儘可能將相關待遇約定落實在紙面上,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和做好合理規劃,切忌盲目跳槽。對於用人單位,應明確約定相關待遇,減少爭議發生,加強溝通,提高獎金制度的可接受性,獎金設置和發放更加註重公平、合理。
勞動者離職時應善始善終,周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在離職後,應遵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前提下開展新的工作。入新職時應審慎考慮,認真簽訂勞動合同。
轉載自: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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