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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幣到底是不是錢?消費者用紀念幣支付遭拒怒告超市索賠

2月28日訊,據法制晚報報道,北京一男子李某曾在某超市使用紀念幣付款遭拒,隨後李某認為超市侵犯了公民使用貨幣的相關權利,所以就將該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對面進行書面賠禮道歉還要支付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不過在庭審中李某放棄了第二項訴訟請求。

據了解,事發時間在2017年11月30日,當時李某在家樂福天通苑店購物,此次購物總共花費62.8元, 隨後他使用7枚建軍90周年流通紀念幣(10元一枚)進行支付,但是卻被收銀員拒收,在2017年12月14日的時候李某再次使用紀念幣來到超市使用紀念幣支付時遭到拒絕。

隨後

李某認為超市方面的拒收行為侵犯了公民使用貨幣的相關權利,他認為該超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普通紀念幣是屬於法定貨幣,任何單位或個人其實是不得拒收的,而且禁止妨礙人民幣流通。所以這家超市拒收紀念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妨礙人民幣流通,同時侵犯公民的貨幣使用權利是違法違規的行為。

但是在庭審之中,作為被告的涉案超市不同意李某的說法,首先該超市認為涉事的超市分店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不是案件的適格主體,而且超市方面認為原告李某提供的兩張購物小票都顯示購物行為已經完成,第一張是以現金支付完成的,第二張是微信支付完成的,所有證據都顯示家樂福收取了人民幣並沒有拒收人民幣,而且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妨礙和影響,至於李某陳述的其使用紀念幣的行為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方表示沒有收到錄像材料,而這兩張購物小票也不能證明原告使用了紀念幣作為支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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