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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學與語言分析

現象學與語言分析[]

(德)恩斯特·圖根特哈特[]

胡文迪[]/譯

摘要

語言分析和現象學之間不是相互補充而是相互排斥的關係。語言表達的「含義」和對對象的「意指」分別是語言分析和現象學哲學思考的中心。「含義」和「意指」有相似之處,但有著相反的性質:對胡塞爾來說,「意指」一個對象的意向「行為」是意識的基本部分;另一方面,對語言分析來說,意識的基本部分是對一個句子的含義的理解。通過對胡塞爾相關文本的分析,揭示出其含義理論的內在缺陷;從這種缺陷出發,引出語言分析哲學的含義理論,並由此顯示出語言分析在解釋「含義」問題上優於現象學。相對於現象學的「看」這種主客對立模式而言,語言分析的優越性表現在通過對語言表達的強調,摒棄了主客體對立模式,凸顯了主體間性的首要地位。

自從在歐共體有人留意到了語言分析不可還原至邏輯實證主義之後,一方面是分析哲學,一方面是現象學和解釋學,二者之間的的平行關係已受到關注。這篇文章的標題可能會使人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此也將有望進行一次比較性的研究。但這不是我的意圖。哲學立場上的相似性可能會吸引未來的哲學史家。當代在現象學、語言分析和解釋學領域做哲學的研究者則不得不引出那些潛在的矛盾。哲學立場不同於藝術作品的立場,前者作出真理斷言,它們不能共存;毋寧是,它們必須要麼相互排除要麼相互補充。這一定程度地引出一個決定,在當代的諸哲學立場中,大概一種新的、我們尚對其一無所知的哲學立場即將成型。

我想要完成的現象學和語言分析之間的比較是一個相對簡單的工作。而在現象學與解釋學之間做出說明則會困難很多,也更重要。考慮到主體問題時,語言分析和現象學之間多少可達成一致;只是它們方法各異。因此,人們在此可以期待的是:這兩個立場不是相互補充的而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在這場比較中只有一個會留存下來。

在主體問題上,解釋學比語言分析和現象學更廣泛。然而在其方法上,儘管解釋學源自現象學,但更接近語言分析。語言分析可以被看作是一種還原過的解釋學,是解釋學的第一層。語言分析仍然缺乏的是一個歷史的維度和一個廣泛的理解的概念。相反,由於解釋學尤其缺乏對支撐能力以及底層修復的關心,它在上層危險地存在著。而這點是它從現象學,或者說,也是從更為古老的傳統那裡繼承過來的。在一般意義上對形而上學,因此也是對現象學的解釋學批評,尤其是海德格爾的批評,只以他們的局限為支撐;繼承而來的基層被解釋學的代表們保護得像一塊紀念碑,進而要麼在上面建造要麼在底層挖掘。語言分析還從來沒有被推進得這麼遠。然而,它也不想傾覆這棟建築,就像實證主義所做的那樣。毋寧說,語言分析相信為了能更好地承重地重建,它有新的手段和方法。

據此,可以認識到的是,一旦得到恰如其分地實施,解釋學與語言分析之間的對立可以為兩邊實現些什麼。但是也已經清楚,在語言分析與現象學之間做出說明的同時就準備了另一個更重要的對立,尤其在解釋學以現象學為基礎的程度上。

當然,語言分析與現象學之間的對立只能從此處開始。我把自己限制在胡塞爾那裡,而且限制在他的起點處。

對現象學和語言分析來說,我們對語言表達的含義(sense)的理解和我們對對象的意指(Meinen)都屬於哲學思考的中心;但是有著相反的性質。對胡塞爾來說,「意指」(meint)一個對象的意向「行為」是意識的基本部分。意向行為和相關對象構成了,用海德格爾的表達,人類「展開狀態」(Erschlossenheit)的基本關係。另一方面,對語言分析來說,意識的基本部分是對一個句子的含義的理解。當胡塞爾試圖把對含義的理解——以某種方式——建立在於對象的意向性關係中時,語言分析則把對對象的意指理解為理解一個句子的含義的一個因素(factor)。所以,在此我們就有了一個清晰的、在一開始就以兩種立場的起點為基礎的比對,如同在一個狩獵十字區中。

我將不會從一個毫不相關的旁觀者的立場從事這場討論,而是作為語言分析哲學家對胡塞爾作出批評。我使這一批評在對他有利的領域,即含義的領域,還可以受到攻擊。如果他在此擊敗他的敵手,那麼在第二回合中,他應該試圖在他的敵手的領地以此來攻擊他:證明從行為開始不僅在諸含義上失敗了,而且甚至沒能為我們對對象的意指提供一個合適的理解。

I

1.在《邏輯研究》(Logical Investigations)(LU[德語];LI[英語]),一部致力於邏輯學中的基本問題的著作中,對語言表達的含義的澄清必須被列在第一位。因此胡塞爾在標題為「表達與含義」(Expression and Meaning)的第一研究中進行了這項澄清。在引論部分將語言表達與指號(Anzeichen)區分開以後,胡塞爾在第9節開始介紹為了含義的澄清對他來說很基本的那些概念。當一個語言符號(Zeichen)不僅是一個可以觀察的「物理現象」,而且是一個符號、一個特殊種類的符號的時候,是因為它被某人「立義為」(apprehended)是有含義的,或者,就像胡塞爾說的,一個含義被「賦予」(conferred)給了這個表達。

幾乎沒有人會反對這第一步。但是現在問題立刻產生了:什麼樣的活動或行為方式把一個表達理解為有意義的呢?當我們知道一個表達有什麼含義或某人在何種意義上意指一個表達的時候,我們習慣於說我們理解了這個表達,或者我們理解它的含義、它的意義。因此,當說把含義賦予一個表達的是一個理解的時候就很自然。並沒有因此獲得更多證據;但是關於人們必須如何提出這個問題,即:理解一個表達意味著什麼?其方向將會被指明。

但是從一開始胡塞爾就是從另一個方向開始的。他把將含義賦予給一個表達的東西稱為「行為」,「含義賦予行為」(bedeutungsverleihenden Akt)。在第五研究中胡塞爾專門處理了「行為」是什麼。在此對意識的基本討論被引進,之前的研究、尤其是第一研究就已經以其為基礎了。但是現在這些基本的討論不再朝向語言表達和它們的含義了。一個獨立於語言的、內省的直觀的分析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基本的意識現象是意向性的,「指向」(meinendes Gerichtetsein)一個對象。「行為」作為一個「意向性體驗」(intentional experience)的術語被提出。

從語言分析這一則看,一個批評性的攻擊可以開始於此了。這樣一個內省的、直觀的分析可能被拒絕。而且胡塞爾認為不可懷疑的東西是可以被懷疑的——比如行為這樣的事物,我們在我們之中發現並可以「直觀」(anschauen)。然而,這種總括性的批評很容易導致相互理解的缺失,而且是無成效的。只有當能夠假定現象學家自己認為它是有效的的時候,才能夠把這裡想要進行的批評看作是成功的。因此,在當前思考的層面,我們只能對立於胡塞爾的特殊的「現象學的」內直觀的方法實行懸置。我們僅僅持守在LU的結構中的已經被指明的特性上:由於含義是整部著作的主題,第一研究立即開始於對含義的澄清;但是這一澄清受到一些概念的支撐,這些概念源自對意識的一個基本的討論,而這個基本討論的實行獨立於語言表達的含義問題。從這沒有推斷出任何反對,儘管人們的確可以期待很多困難。

第一個困難很容易地被胡塞爾克服了。因為含義賦予的意識被闡述為是一個行為,把含義自身構造為對象將是很容易的。但是胡塞爾通過他對布倫塔諾和弗雷格的研究充分地避免了這個錯誤。在12節中,他宣稱:「每一個表達……不僅具有其含義;而且也與某些對象發生關係。……但對象永遠不會與含義完全一致。」[]在13節中他補充道:「因此可以合理地說,表達是藉助於它的含義來標示(指稱)它的對象。」[]

儘管胡塞爾沒有犯把含義看作對象這樣的錯誤,然而表達總是被看作是「藉助於」它的含義指稱一個對象。顯然,這個概念適合於名稱,胡塞爾通過它在廣義上理解表達,這個表達「能夠在一個陳述中行使單層的主語作用」[](LU,2:1, 463; LI, 2: 625)。因為這種表達的作用就是通過命名標示一個對象。但是通常,因為「含義賦予的」意識對胡塞爾來說是一個行為,他的出發點迫使他把這種特殊的、似乎使它們區別於其他的表達的名稱的特徵擴展到所有的表達上。「每一個表達……也與這樣或那樣的對象相聯繫。」進而,這是特殊的概念,它在胡塞爾的含義理論中隨開始於意向性的起點而來,並且明顯地在這種方式中不可避免:名詞性的表達成為所有表達的模式。再者,暫時我們只能談論一個困難,隨這個困難而來的那些問題是否是不能克服的則留待查看。

2.獨立於這個困難,產生了關於相應的名詞性含義的存在論地位的問題。隨著意向性作為他的出發點,對胡塞爾而言,去理解不是一個對象的東西,存在著什麼樣的可能性呢?這個問題對胡塞爾造成的困難被這一事實證明:它是這少數情形之一,即,LU中的概念被《觀念》(Ideas)中的另一個概念代替。

當指稱同一個對象的名詞性表達有不同的含義時,它們似乎被「它們意指對象的不同方式」所區分,(LU, 2: 1, 49; LI, 1: 289)。儘管如此,含義必須是同一的,與屬於它的行為的多重性相反。「因此,含義」作為它們的「類」「與實在的意指行為相聯繫」,就像「種類的紅與這裡放著的、『具有』同一種紅的紙條相聯繫」(LU, 2: 1, 100; LI, 1: 330)[]在這個唯一可獲得的、關於行為和對象的概述中,含義首先出現在主觀的一側,儘管它通過這個事實與它相區別:它是作為行為的類而出現的。毫無疑問,這個概念是站不住腳的:名詞性的含義和屬於它的行為之本質的確走到了一起,但是它們肯定不相同。

因此,可以理解胡塞爾在《觀念》(Ideas)中拒絕了這種做法(第94節)。但是現在他認為問題只在於:在LU中,他沒有把他的伴隨意向性的出發點帶得足夠遠。在行為一側(「意向活動」),與每一個差異相對應的,他現在聲稱,是在對象一側,作為它的「被給予方式」之一的相關差異。對象以及它的被給予方式,現在被描述為「意向相關項」(noema)。「含義」是「在其」被給予性「模式中」意向相關項式的「對象」[](第131節)[]。

這個概念看起來非常地吸引人,至少在名詞性表達的情形中是這樣。我們能夠用確切的方式指涉一個對象,例如,把金星指涉為暮星,這一事實明顯與此相聯繫:對象可以通過一種確切的方式被給予我們,這種方式與在其中同一個對象可以被給予我們的其它方式不同(例如:把金星指涉為晨星)。「暮星」這個表達的含義是對象在其中被給予的方式,這樣說是否充分,這顯然是令人懷疑的。尤其是在這個「意向相關項的」(noematic)概念中給出的是普遍性的特殊方面,我們把這個特殊方面與一個表達的含義相聯繫,並在意向行為的(noetic)概念中來考慮它。如果名詞性表達的含義就像在語言分析的視角中被理解的那樣,是為了確認被指涉的對象的表達的使用規則,那麼就可以說,對通過這種確認規則被決定的被給予方式的意向相關項的討論之可能性,以及對相關指涉的意向行為的討論之可能性,都是奠基在含義中的,並且在這種方式中被理解。然而,這個特殊的、既不是通過「本質抽象」獲得的,也不是在對象術語中被理解的規則的普遍性,處於現象學的視域之外。

因此,就像通常在現象學的文獻中那樣,是否胡塞爾隨後對「意向相關項」的引入被看作是向前邁了一步,這是非常有可疑的。毋寧說,它似乎是把一個不是對象之物構建為準對象之物的最後一次嘗試,並因此使自身免受一切不符合意向性的主客體圖式的事物的浸染。就像在LU中,對儘管「在有效的意義上」不應該是「對象」的「客觀性」的討論一樣,「意向相關項」這個術語是一個令人難堪的表達。

名詞性表達的含義的意向相關項的闡述可能仍然被看作至少是可以理解的概念。但是對所有的非名詞性表達的含義來說,這個概念似乎就變得不可理解了。因為當一個表達不再標示一個對象的時候,就沒有含義可以被理解為是它的被給予模式的對象。於是,當前的批評就併入了我不久前延後的批評,那個批評與由現象學開端出發的重壓有關,它把所有的其他的含義都同化為名詞性的含義。

3.在何種程度上可以進行這個同化?讓我們首先思考一下整個陳述句而不去管它們的各種各樣的結構。胡塞爾在第一研究中(LU, 2: 1, 48; LI, 1: 288)解釋了把某物理解為一個陳述句的對象有兩種可能性。根據第一個概念,一個句子的對象是句子的主語所指稱之物。根據第二個概念,可以被理解為一個句子的對象的東西是整個陳述理應「代表」的「事態」。當然,第二個陳述尤其吸引胡塞爾,因為它單獨地就允許人們談論與整個句子的含義相一致的對象。根據第一個概念,一個句子的對象僅僅是句子主語的賓語,沒有對象與整個句子的含義相一致。

哪一個概念是正確的呢?或者兩個概念都是可能的?在此要考慮一個區別,這個區別是胡塞爾在第一研究末(第34節)引入的並在第五研究的第四章進行了進一步拓展。「如果我們進行這個行為,而且如果我們彷彿就生活在這個行為中,那麼我們所指的當然是它的對象而不是它的含義」( LU, 2: 1, 103; LI, 1: 332)。[]但是「在反思行為中」,我們總是能夠指涉含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把含義轉化成了一個對象。因此,如果含義只是被理解,它不是一個對象而是可以被轉化為對象。我們之後用來指稱這個含義的語言表達不是一個原初的表達而是一個名稱。客體化通過一個名詞化在語言上被表達出來。

因此我們可以把「是綠色的」(is green)這樣的謂詞名詞化並談論「綠色」(the greenness)。按照同樣的方式,我們可以把一個句子名詞化,然後談論之前所說過得句子的含義。新的表達是一個反過來我們可以斷定某事的可能的主語句子,這表明含義現在是一個對象。例如,「這把刀很鈍」(「The knifeis blunt」),「(這個事態)這把刀很鈍(That the knife is blunt)讓人憤怒」。當然,當我們只說「他說了點什麼」或當我們問「他說了什麼?」的時候,也會有同樣的客體化。

如果這些特性——它們是胡塞爾自己的,但在弗雷格和分析哲學[11]那裡同樣被發現——被應用到為了被理解為是一個陳述的對象的東西,胡塞爾提到的那兩種可能性中,我們得出了下面的結論。兩個概念都是正確的,因為它們都符合這個標準,胡塞爾也認識到,當一個表達作為一個謂語的主語起作用的時候,這個表達就代表一個對象(Ideas, 第3節; LU, 2: 1,125; LI, 1: 352)。但是現在已經清楚的是,它們在非常不同的意義上滿足了這個標準。如果這個句子在未被反思的交談中被說出,那麼只有第一個概念是正確的。第二個概念,根據其含義是一個事態,與含義的客體化相符,含義的客體化總是可能的,儘管(就像胡塞爾明確地說的)它是衍生的。似乎只是一個細微差別的問題,然而這個細微差別卻是決定性的。如果這個對象只在隨後的含義的客體化中被構造出來,那麼就不可能理解還沒有被客體化為某物的含義,「通過」這個含義我們指涉那個對象。[12]

胡塞爾從來沒有明確地決定一個或另一個被看作是一個斷言句的對象的東西的概念。為什麼他不能這樣做,現在清楚了。他的語義學洞察明確地證明了他的第一個看法(一個陳述的主語的賓語);他的出發點同樣明確地證明了他的第二個看法(事態)。「含義賦予的」意識是一個行為,這一假設不得不導致闡述對象的前後倒置,這個對象是由在原初的含義賦予意識上隨後的含義客體化而產生的。

對這個批評的正確性的最後一個懷疑現在可以納入考慮了。在第一研究中,胡塞爾藉助於例子給出了一個在事態的意義上一個陳述的對象是什麼意思的更嚴格的說明(LU, 2: 1, 48; LI, 1: 288)。「a比b更大」和「b比a更小」,這兩個句子含義不同,但「它們表達了同一個事態」。難道這不是一個有啟發性的區別嗎,完全類同於含義不同但指涉同一個對象的名稱的說法?那麼,為什麼我們不說通過不同的含義兩個句子都標示著同一個對象,即使這個對象只在隨後的反思中作為對象呈現出來?

然而,這個類比只是表面的。與連接指稱同一個對象的兩個名稱原則相比,兩個句子被一個更狹義的原則連接。在胡塞爾在這裡所意指的意義上,這個標準——通過它,兩個句子是否表達了「同一個事態」被決定——顯然只是這個事實:它們是分析地相等同的,因此它們為真的條件是一樣的。當這些指稱的不僅是同一個客體而且它們是藉助於相同的確認條件指稱它的時候,對名詞性表達的類比關係才被給出。例如,這個原則通過這兩個名稱得到滿足:「John F. Kennedy的最小的弟弟」和「John F. Kennedy的父母最小的兒子」。但是顯然我們也可以通過其他名詞性表達指稱同一個客體,這些名詞性表達沒有分析地與這些表達相聯繫(例如:「在奎迪克島遇難的議員」)。類似的等同關係在陳述中被發現,在其中它們不僅有同樣的為真的條件而且有同樣的真值。但是進而人們不得不說所有為真的陳述都指稱了同一個客體,所有錯誤的陳述也同樣如此。然而,眾所周知,弗雷格走了一條偏離對「對象」的正常理解的、對胡塞爾的目的來說沒被質疑的道路。

我當然不想質疑這個事實:在這樣的方式中——具有相同的為真的條件的這些陳述表達了同樣的「事態」——固定「事態」這個有點不確定的術語的含義是很有意義的。[2]但是,這個陳述支持的是一個被定義為其所說的事態,它處於一個類比關係中——不是作為名稱支持它的對象,而是,毋寧說,作為名稱支持著所說——如果這也被如此理解,以至於當且僅當它們表達的是同一個確認的條件的時候,若干名稱所說的才是同一個東西。就像一個名稱的所說那樣,一個陳述的所說只能在隨後已經被描述的客體化中才能被構建。

4.至此在理論上尋找的、胡塞爾在名詞性表達的模式上理解斷言句的嘗試失敗了的證據,看起來可能有點迂腐了。的確,在胡塞爾的含義理論中其弱點在此顯而易見,而且這個弱點是他的出發點的結果,這個邏輯上的吹毛求疵的結果是些什麼呢?當我們思考陳述的內在結構時這些結果就會變得明顯起來。然後理解的完全新的可能性由語言分析提供也才會變得清楚。

在「第六研究」的第六章胡塞爾形成了一些對他的陳述結構的觀點很基礎的概念。從意向性開始,這引導他把一個陳述的邏輯結構理解為對象之間的綜合,在這個綜合中一個更高階的客觀性被構造。(在這一文本中,胡塞爾根本不再談論陳述的含義而是只談論「客觀性」,然而這一客觀性只有通過名詞化變式才變成「富有成效的意義上的對象」。)綜合通過一個行為被完成,通過這個行為綜合客觀性被構造。這個行為被這樣一些行為所奠基,這些行為指的是表象若干綜合的元素的行為。胡塞爾把被奠基的綜合性為描述為一個「範疇行為」。

4.1在何種程度上胡塞爾藉助這些概念澄清了陳述的結構呢?讓我們來看一下最簡單的形式,即述謂句。胡塞爾強調的在對象與表達——這個表達可以作為句子主語發揮作用——之間的狹義的相互聯繫會不得不在它們代表著一個對象的方式中排除對謂詞的談論。胡塞爾一定已經察覺到了這一點,因為他盡其所能避免這個問題。而另一方面,他的出發點沒有給他留下任何可能性。而且,尤其是範疇行為的學說現在依賴這個預設。範疇行為綜合著為它奠基的諸行為的對象。如果這個範疇行為只奠基在一個行為中,奠基在與句子的主語相符的這個行為中,那麼人們就不能再談論一個綜合了。當在謂詞一側假定了第二個行為時,這意味著這個謂詞也代表一個對象。

但是我們在這裡不依賴思辨。在第六邏輯研究第48節中,胡塞爾對述謂陳述作了分析,在其中,這些陳述同化於另一些陳述,在後面一類陳述中,某物據說將其他的某物作為一個部分包含在其中。其模式是「A是(有)a,」倒過來有「a在A中」的形式(LU, 2: 2, 153; LI,1: 793)。在述謂句中,胡塞爾不再僅僅談論部分,而是「依賴的環節」(dependent moments)。第三研究,「關於一門整體與部分的純粹形式之理論的理想」[13],證實了這一同化。謂詞代表對象的「諸依賴部分」(dependent parts)(sec. 2)。這樣的同化當然預設了在其名詞化形式中理解謂詞(「a」)。因此隨後的變形也投射到了原始的理解。

的確,人們可以說(為什麼不呢?)綠色(greenness)「在」(「in」,「at」或者「on」)草坪里,反過來,也可以說草坪有綠色「在」它「裡面」(「in」)或「在」它「上面」(「at」)。由於以及假如人們能夠說草坪是綠色的,那麼人們就能夠這樣說。我們不用通過建立一個高階對象(對這來說就是綠色之所是)與草坪有某種聯繫來相反地證實這個謂詞句。而且,這也當然是清楚的:把謂詞句轉換成關於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的句子或其他關係類型的句子,這會導致一個無限的倒退。「a在A中」反過來是一個一位還是二位謂詞的述謂句,依賴於它是如何被構造的,但無論如何它都是一個述謂句。[14]述謂句的形式無法避開,因此,理解一個述謂句不能在於綜合兩個對象。

因此,胡塞爾的含義理論以一種明顯的在他的體系中不可挽回的方式跌倒在在述謂句上。無論誰顧及基礎形而上學的重要性——這一基礎形而上學屬於整個哲學史中的述謂判斷——,誰就不再能把這個結果當作邏輯上的吹毛求疵處理。每一個哲學出發點都有它的局限性。但是一個不允許理解述謂句的起點必須被拋棄。

那除此之外述謂句可以如何被理解呢?我們必須從這一事實推進:這樣一個句子只有一個對象(在最簡單的一位謂語的情況中),那就是句子的主語。如其所見,不能說一個帶著理解說出句子的人把這個對象與另一個對象連接起來。也不能說,他把這個對象與不是對象的某物連接起來。因為只要我們說一個對象與某物相連,這個對象就已經被暗含在「某物」中了。因此這是一個根本不能用於說明述謂句的傳統的綜合概念。

因此,我們必須在更基礎的層面尋找可替代的辦法。我們可以通過從詢問這個問題開始:當一個帶著理解說出一個句子的人不是把句子主語所代表的對象與某物相連,那他用它來做什麼?最常見的答案似乎是:他以某種方式描述它,他藉助謂詞通過澄清和區分它來做這件事。那麼,謂詞的作用就不在於成為意向性行為的表達,也不在於「表象」某物。它只在與在剛才解釋的意義上描述某物。

有人可能會回答:如果一個對象通過謂詞被描述,難道這個謂詞所代表的事物不是必須被表象嗎?但是與其在所謂的自明性的預設的基礎上要求情況必須是什麼,不如把注意力集中在情況是什麼並用這去質疑那個預設。當我們帶著理解說「草坪是綠色的」的時候,我們可以把一個在觀察或想像中的確定的顏色與謂詞「是綠色的」相聯繫。然而,這個謂詞是普遍的。如果它一定要代表某物並且如果這個某物必須能夠被表象,這不可能是一個感性直觀問題。我們不得不表象與整個謂詞域相符的某物。在這種解釋中需要的不可感知的表象(representation)是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所稱的「知覺到(noein)」。在胡塞爾的「本質抽象」的理論中,他曾試圖在一個分析中為「本質直觀」的存在提供一個基礎,他把這個分析當作是一個現象學的描述,但恐怕只是一個對不存在的某物的一個出色的重構。

無論如何,我不能在我之內發現任何這類表象。而且,是否通過與我們的可感知的看相類比而被理解的不可感知的看的想法恰恰不是一個圓的方,這是值得懷疑的。但是,首先,我們不需要這樣一個表象去理解對謂詞的理解。我們不是通過指向一個普遍的本質向某人解釋一個謂詞的含義的(並因此重構我們自己的理解),而是通過把這個謂詞應用到不同的對象上,藉此我們解釋它的歸類作用的程度,以及通過否定它應用於其他對象上,藉此我們解釋它的區分作用的程度。[15]理解一個謂詞的含義不在於看見某物而在於掌握決定這個謂詞的使用的規則。謂詞的一般性是規則—一般性,而不是一個「一般的對象」。

誠然,一個謂詞的含義,例如「是綠色的」,可以通過剛才描述過的方式向某人解釋,只有當他滿足一定的心理(和生理)條件時。對那些完全是色盲的人,這個謂詞的含義就不能被解釋。但是這些心理條件是否獲得滿足不能通過內在的「看」被建立起來,而是只能通過這個人是否能夠學習規則,就像在其它的能力或天賦上一樣。

我已勾勒出的關於謂語的理論在富有成效的意義上是語言的:它不僅分析語言,而且得出了這樣的結果,即語言符號的使用而非作為對其他某物的純粹的表達方式,被證明是理解的要素。符號的受規則引導(rule-guided)的使用取代了——至少在謂詞的情形中——在胡塞爾那裡意向性所佔據的位置。在謂詞和謂詞句的情形中,行為被證明為無效的——不僅因為它們不能被內在地規定(這個確信就像它的對立面一樣沒有說服力),而且也因為那些認為他們可以規定這種行為的人尤其沒能因為這個假設澄清我們對謂詞的理解。

4.2陳述的最高形式是什麼?在第六研究第51節中,胡塞爾處理了「和」(and),並且也偶然地提及了「或者」(or)。在「和」的情形中,胡塞爾談論了「名稱或陳述的聯言的結合」[16]在此處,同樣,胡塞爾朝向名稱的最初的方向是有效的;每一個名稱的結合都是隱含的句子的結合,這被忽略了。因為它們也是為了「客體性」的表達,所以句子同化在名稱中,而結合主要地是在名稱的術語下被解釋的。結合,也被理解為是一個被奠基的範疇行為。這是一個在其中我們「意指對象A和B的總和(Zusammen)」的行為。

當然,總和(Zusammen)的說法如此含混不清,因此它必須被描述為無用的。胡塞爾是如何區分在「結合行為」中被意指的「聯合」與其他邏輯的甚至是直觀的「聯合」模式,這是完全不清楚的。仍然清楚的是這個缺陷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某種綜合的表象中尋找「和」及「或」的含義的每一次嘗試所固有的。不可避免地,人們總是會回返到直觀的圖像中。因此,再次變得清楚的是非感覺的表象的概念是無意義的。

從語言分析的觀點看,「和」以及「或」的含義,就像謂詞的含義一樣,是在把包含著這些詞的陳述和那些確定的為真的條件連起來的規則中被發現的。這些為真的條件是指那些在命題邏輯中通過所謂的真值表被表象出來的東西。「和」的含義是由這一事實決定的:只有當被合成的句子的兩個句子都正確的時候,一個句子(「p和q」)才是正確的,而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它都是錯誤的。誠然,在這種形式中,這個解釋是一個循環,因為在定義中出現的被定義項在「二者都」(「both」)一詞中。藉助於其他的詞介紹「和」的含義而沒有循環是不可能的。儘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通過闡明——類似於在在謂詞的情形中所發生的——在何種情況下一個句子(「p和q」)是正確的和在何種情況下是錯誤的,向既不知道「和」也不知道相等的表達的人解釋(並且在這種方式中我們可以重建我們自己的理解)。

例如,我們的夥伴C觀察到A說「p和q」,但B否定了它。然後證明「p」(或「q」)是錯誤的;A放棄了他的主張。在另一種情況下,證明p和q都是正確的;[17]B放棄了他的否定。等等。在這個例子的基礎上,C可以抽象出一條確定「和」含義的規則。當然,這裡假設的是C有學習這些規則的能力——而不是把「p」和「q」代表的客體性表象在一起(無論如何都不清楚這應該是什麼意思)。

同樣,量詞(「所有的」,「每一個」)的含義被解釋了,[2]然而,我們可以在一個綜合行為中「表象」一個普遍之物的想法無疑又是不清楚的甚至是無意義的。

5.現在範疇行為的理論據此在每一個層面上都被證明為是失敗的。(對觀念抽象行為來說,其證據還沒有給出而只是推論出來的。在更狹窄的範疇直觀行為的意義上,理論的失敗在我看來被證明了。)這個理論是藉助一個無望的不合適的起點來理解連接性表達的含義的一個絕妙嘗試。胡塞爾的理論超越了同樣的以「表象和對象」的主題為基礎的傳統方法中的其他解釋,他的分析之貌似合理性就源於此。[18]

也許人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否語言分析給出的替代性的解釋——這個解釋已經被勾勒過——反過來沒有跌倒在在這一事實上,即它不能解釋在名詞化中被表達的衍生的客體化。然而,它可以把它解釋地比胡塞爾的更好。被一個名詞化的表達意指的對象既不是一個「綜合的客體性」,也不是——就像我迄今對胡塞爾做出的假設所說的——含義自身。毋寧說,它是由一個可能的說者依照一個確定的使用規則說出的「所說(what-is-said)」,藉此「所說」通過這種方式被定義:所有可能的、具有相同真值條件的表達都代表一個相等的「所說」。按照這種方式被定義的「所說」,如對胡塞爾而言的那樣,是一個「理念」對象,然而,這個理念客對象不是通過對諸對象的綜合被建立起來的,而是依據其使用條件奠基在語言表達的基礎之上的抽象的結果。

最後人們可能想知道,和範疇行為一起,胡塞爾的範疇直觀是否太極端了。在此一個區分是合適的。在一個直觀是一個行為的程度上,在它甚至在作為精神的看的「看」的模式被理解的程度上,這當然是極端的。然而,通過他的在直觀和符號行為之間作出的區分,胡塞爾指出過一個基本的特性,這個特性沒有與這些概念相連,並且,甚至在改變的語言分析的視角中也是站得住腳的。這個特性在我們已經看到的、在獲得一個表達的含義及其真值條件之間的聯繫中顯現了自身。例如,謂詞只能通過解釋它們的真值條件被引入——即,通過證明它們的使用可以如何被證實。然而我們在證實條件之外——不是它們正常使用的情況——仍然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理解它們。

因此,一個謂詞的正常的使用規則在於:在一個證實情況中對謂詞的使用規則的一個特殊的指向。除了指向關係的諸成員不再被理解諸行為以外,這個指向與胡塞爾的符號意向向它的直觀充實的指向相符合。這個類比的特性獲得了一個必要的修正,這一修正對名稱的適合,就如對整個述謂句和不同類型複雜陳述一樣適合。

前面表明的對這個特性的澄清,可能是在語言分析中的一個令人滿意的含義理論的核心,因此,同時是一般意義上的對「意識」(awareness/Erschlossenheit)的語言學澄清的一個重要部分。

II

人們將期待,在含義方面,現象學和語言分析之間的對戰結果將會對胡塞爾不利,因為語言分析由於它的起點,它有一個優勢。而在這個區域內可以期待相反的結果,在那裡胡塞爾的思想有它自己的起點:對客體的指向。

原因似乎是,從一開始,胡塞爾就已經把關於「對象」該被理解為什麼的第一個解釋與第二個解釋——根據第二個解釋,一個對象本質上是一個表象行為的的相關項,是一個意向體驗的相關項——相聯繫。在此我們再次觸及到了LU中的雙重起點,即在定位於語言上的第一研究和內省式定位的、並被當作是第一研究之基礎的第五研究之間的矛盾中的外在地明顯的雙重性。對什麼被當作是「對象」的第一個解釋給出了一個語言學標準;第二個,在胡塞爾那裡決定性的一點,給出的是一個心理學的標準。

但是胡塞爾的第二個(實際上是他的第一個)對「對象」的解釋的這個描述尚不充分,因為這一點是值得懷疑的:這個對象概念是對那些胡塞爾稱為「意向性體驗」的意識模式的一個公正地分析的結果。此種「體驗」的那些例子——胡塞爾在第五研究中介紹意向性時提到的(LU, 2: 1, 366; LI, 2: 554)——必須通過它們總是「朝向一個對象」的方式被闡釋,而這根本不明顯,除非這個對象被理解為通過一個陳述而「被說之物」的二級客體化。可以肯定,是在這個意義上,在其中我們必須闡釋「一個[在其中]某物被說出的陳述」這個例子。類似的,這一點對相信、希望等等也同樣成立。但是在此有更較複雜的情形。

開始另一個例子,「在欲求中」,有「某物被欲求」。在此,表面的語法似乎取消了這一事實:每一個對對象的欲求都是用這個對象來做什麼(擁有它,消費它等等)的欲求。[5]現在,這個句子可以被名詞化,因此我們可以再次談論「某物」被欲求;但是我們現在說的「某物」的意思不再是一個對象,而是「擁有這個對象」。

因此這些大量胡塞爾稱之為意向性的意識模式都有他強調的「朝向某物」的結構,只因它們可以在句子中被表達並且因為這些句子可以被名詞化。這並不適用於所有例子。例如,這不適用於「指稱」或者「憎惡」。然而,這足以使這些心理標準(這些標準毫無疑問反過來奠基在語言的使用上)成為無用的:這是一個為了通過「對象」而被理解之物的統一的解釋的心理標準。

事實上,胡塞爾似乎還沒有從對「意向性體驗」的描述性分析中形成我所說的他對第二個「對象」的解釋。而是來自一個更老的信念,這個信念自從柏拉圖以來一直刺激著哲學的思考:這個信念是,所有的這些意識模式都依據看的模式被理解。就如看有一個視覺圖像「在」它「面前」(before),哲學家們把「對象」當作意向意識的一個類似的相關項,這個相關項被闡釋為「表象」。

胡塞爾對作為一個「對象」被理解的是什麼給出了兩個解釋:(1)真的謂語的一個主語和(2)表象的表象項。因此,在最後的分析中,這些解釋不能前後一致的聯合起來。[19]更準確地說,第二個解釋——來自於錯誤的類比——必須被當作是一個空概念,這個空概念就像屬於它的「表象」概念一樣是一個虛構。還不能決定一個虛構的概念是否與另一個概念相容。但恰恰第二個解釋,對胡塞爾的起點來說是決定性的。當第一個解釋毫不含糊地呼喚句子以及同句子一起的與對象相對的含義的首要地位時,第二個卻使對象顯現為某種獨立的、不需要完善的事物——就像在圖像中那樣。[20]

因此我們被迫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胡塞爾在含義的澄清上失敗了,不單單因為他開始於對對象的意識;毋寧說,他開始於對對象的一個孤立的意識,因為他的事業是以一個站不住腳的「對象」概念為基礎的。

除了對「對象」的第一個解釋:作為真的謂語的主語,在胡塞爾那裡有一個額外的暗示,即他感覺到句子高於名稱的首要地位。最重要的是,他對「斷言質性(thetic qualities)」(「第五研究」,sec. 20; Ideas,sec. 103ff.)的有洞察力的分析。在胡塞爾來看來,意識具有如此本質性的地位——在任何形態中,即使在「加括弧的中立」中——以至於對他來說沒有斷言質性就沒有行為。但是「斷言質性」描述了我們對對象的指向,這無疑必定是有疑問的。毋寧說,它們似乎代表了一個不同的態度,一個在一個句子表達中被表達出來的、朝向一個事態的態度。因此,通常的英語術語是「命題態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如果胡塞爾在他對「意向性體驗」的分析中從「斷言質性」開始,那麼「意向性體驗」將會顯現為句子的諸多斷言模式。但是因為意識的主要部分在胡塞爾那裡是一個已確定的事實,他把「斷言質性」轉化成了行為。

我不能聲稱句子高於名稱的首要地位在這裡已被證明。儘管如此,這個首要地位看起來已經變得貌似相當合理了。誰承認它,誰就拋棄了胡塞爾的起點。這個問題——在胡塞爾的意義上現象學還剩些什麼?——可以保持開放。

如果與對對象的指向相比,對句子的理解被證明是首要的,那麼產生了進一步的問題:這個理解將被放在何處?一個句子是含義的主要部分似乎以這為基礎:它是主體間交流的最小部分。(一個名稱可以被理解,但是僅僅通過一個名稱,沒有什麼能夠被交流。)這個事實似乎暗示著:儘管主—客體模式的概念以單個的主體為基礎,但是從一開始對句子的理解就屬於主體間的交流。在這種情況下,主體間性就此而論是首要的,而「主體」是次要的。當然,這不應只被斷定而必須被詳細地證明。

無論如何,應該變得清楚的是,語言分析不僅已經放棄了先驗哲學的傳統,而且在一個完全基礎的層面上,站在——至少是潛在地——它的對立面。在主體那裡的開端就像在客體態度一樣受到駁斥,因為在語言中,交互主體性交流會成為新的普遍的關聯體系。籠統地說,這與解釋學的程序是一樣的,但是,在語言分析中,它是在一個更加基本的方法中進行的。

腳註

[] 來源:這篇文章由Peter McCormick 和Frederick A. Elliston翻譯,見A. Elliston和Peter McCormick(eds), Husserl: Exposition andAppraisal, 聖母:聖母大學出版社,1977年,第325-337頁。(原文出處:Ph?nomenologie und Sprachanalyse, in R. Bübner et al. (eds), Hermeneutik und Dialektik: Hans-Georg Godamer zum 70. Geburtstag,Vol. 2, Tubingen: J. C. B. Mohr, 1970, pp. 3-33)——英譯原注。(本文選自Rudolf Bernet, Donn Welton and Gina Zavota, Edmund Husserl: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hilosophers. Vol.IV, Routlege, Londen and New York, 2005, pp. 49-70.——中譯註)。

[] 作者簡介:恩斯特·圖根特哈特(Ernst Tugendhat,1930—),當代德國語言分析哲學的代表人物之一。1946—1949年在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古典哲學,之後在德國弗萊堡大學繼續學習哲學,師從海德格爾,1956年獲哲學博士學位。他的代表作有:《胡塞爾和海德格爾的真理概念》(1970)、《關於語言分析哲學導論的講座》(1976)、《自身意識與自身規定》(1979)、《倫理學講座》(1993)等。

[] 譯者簡介:胡文迪(1992—),女,中山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專業16級博士研究生。

[] 譯文參照《邏輯研究》的中譯本。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354-355頁——中譯註

[] 譯文參照《邏輯研究》的中譯本。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357頁——中譯註

[] 譯文參照《邏輯研究》的中譯本。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819頁——中譯註

[] 譯文參照《邏輯研究》的中譯本。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410頁——中譯註

[] 這句話的德語原文:Der ,, sinn 「 ist der ,, neomatische ,Gegenstand im Wie 『 「 seiner Gegebenheitsweise.

英譯為: The 「sense」is the noematic 「object in its mode」(Gegenstand im Wie) of givenness.——中譯註。

[]在《觀念》中,就像在LU一樣,胡塞爾說行為的意義(Sinn)與表達的含義相反。在《觀念》中,含義問題變得不那麼重要,因為胡塞爾認為「表達的層面沒有成效」(第124節)。然而,這個層面有一個顯著的「好像它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其餘的意向性的映射」的「特性」(如前)。我們不應在這段摘錄中討論這個概念是否正確。問題是在《觀念》中,關於理論意識的基本討論,胡塞爾實際上在繼續使用這些基本的概念——這些概念比如「意義」、「斷言質性」(「thetic quality」)——這些概念是他在LU中與含義相聯繫形成的(儘管即使在那裡,它們也是部分地在明顯地獨立於語言的、對行為的分析中形成的)。因此與「含義」標題相聯繫的這些概念,與這個標題本身相對照,在胡塞爾那裡保持著中心地位。在下面對胡塞爾的分析的討論將會表明,就像胡塞爾所想的那樣,它們不能那麼容易地與語言表達的使用相分離。

[] 譯文參照《邏輯研究》的中譯本。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M].倪梁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412-413頁——中譯註

[11] 我們將會(進一步)看到,在一個名詞化中被客體化的東西不是真正的含義而是「所說」(what is said)(在一個特別的意義上)。在陳述的情形中,「所說」是我們說它正確或錯誤。但我們不能說這個陳述的含義是正確的或錯誤的。誠然,我們也可以把含義客體化;然而,這並不是在「所說」的名詞化中語言地被表達出來,而是在「『A』的含義」的表達中被表達出來。

[12] 通過與日常的名詞性表達相對照,就很容易澄清這一情形。即使在一個名詞性表達中,這個含義(或者藉助表達「所說」)也可以被客體化。因此,例如,我們可以把「總理」這個表達轉換為「成為總理」,這個名詞化的表達可以作為句子主語起作用。在名詞化表達中,我們因此可以談論兩種對象:(1)在它的日常使用中(在我們的例子中「總理」)的通過表達被指涉的對象和(2)客體化的含義。當胡塞爾談論一個名詞化表達的對象的時候,他總是——正確地——想到(1)。但是在謂語的情形中,例如:「是綠色的」,(1)就完全是不可能的而只有(2)是可能的。在一個完全的斷言句中,(1)的確是被給予了,但只有當這個句子是一個謂語性的句子的時候,而且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對象也僅僅是這個陳述的主語的對象。在名詞性表達中,人們能夠清楚地看到在客體化的含義的意義上一個對象不能夠被看作是含義的對象,也因此不被看作原初的表達所代表的對象,其原因在於在這種情形中,二者都是實在地被給予的。因為,非常正確地,胡塞爾從不說——在名稱的情形中——它們的對象是它們的客體化的含義,這將意味著他必須說其它的表達根本不代表對象。

[13] 圖根特哈特說的應該是「第三研究第二章的標題」,英譯原文為「On the Doctrine of Wholes and Parts」,但中譯為「關於一門整體與部分的純粹形式之理論的理想」。此處採用了中譯。——中譯註

[14] 胡塞爾試圖通過把關係句子的關係環節當作綜合行為的實施以迴避這個問題,這導致了諸關係與邏輯形式諸方面的不可解決的混亂。

[15] 參看:P. Lorenzen在他的大多數文章中的開始。

[16] 譯文參照《邏輯研究》的中譯本,第1042頁,胡塞爾,《邏輯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M]. 倪梁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中譯註

[17] 「以及」(and also)在此被使用,就像不久前在對解釋的描述中對「或」(or)使用一樣。在解釋自身中,這些詞沒被使用。

[18] 我幾乎不用說,我現在認為這一嘗試是一個失敗的說法,在我去理解和挽救範疇直觀理論的書Der Wahrheit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 (Berlin, 1967[sec. 6-7])中做過。

[19] 在「對象」這個表達上清晰性的缺乏以及模稜兩可在整個德國哲學中都有一個刺激性的效果。除了剛才我已經討論過的那兩個概念,第三個概念在胡塞爾那裡的重要性較小,但是在另一方面,在康德來說卻是決定性的:在「客觀性的」的意義上的對象性的(gegenst?ndlich)。這個概念與被名詞表達相比,更容易被形容詞表達,這不是偶然。因為在現實中它代表的是一個陳述的像情態一樣的規定(「它對我來說不僅是看起來是這麼回事……而且它是客觀地如此」)。然而,即使在康德那裡,這個概念因為缺乏與句子的親密性,也與另外兩個概念(在他那裡沒有太大的破壞性)相聯合(參見:例如,Critique of Pure Reason, A 104)。

同樣的模稜兩可在談論「對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時也是有效的。在現代哲學中海德格爾關於存在的對象化的主題主要地奠基在「對象」的第三個概念中。因此他的「去對象化」(de-objectification)會導致一個概念,這個概念使自身在「對象」的第一個定義的意義上的對象化有所虧欠。

[20] 在此可以看到,對語言學方式的替代項不是——就像通常所想的那樣——某種真實的方式,而是這樣一種方式:它從取自感性直觀、尤其從取自視覺觀察的隱喻中獲得它的方向。分析的方式並不少真實性;它只是較少的是朝向內在的,並必然如此,因為「表象」的內向性是一種類似感覺的、並因此失去了與對不得不被澄清之物,即,意識的語言學結構之間的聯繫。

參考文獻

[1] 參看:G.Patzig, Satz und Tatsache,[J] Argumentationen:Festschrift für J. K?nig (1966).

[2] 參看:Lorenzen. Metamathematik[M]. sec. 2.

[3] 參看:A. Kenny.Action,Emotion and Will [M](London, 1963), chap. 9.

[4] 尤其參看:P. F. Strawson. Individual[M](London, 1959).

原刊於《廣西大學學報》

2017年第4期

轉自:現象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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