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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女子逛超市突發精神疾病遭陌生男毆打 其母將超市告上法庭

祁母帶著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在某超市購物,購物期間女兒發病。祁母在與女兒爭執拉扯之間,女兒被一陌生男子毆打。在此期間,超市沒有任何工作人員上前勸阻或報警。祁母與超市無法達成一致賠償事宜,將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整容費等3萬餘元。近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判決該超市對祁母女兒笑笑按5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共賠償1067元。

庭審中,祁母表示:2016年6月17日晚,她帶著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笑笑在某超市購物,購物期間女兒發病。在與女兒爭執拉扯之間,旁邊一無名男子拿著手機對著自己和女兒拍攝。女兒笑笑在質問其為何要拍攝時,該男子抓住笑笑頭髮,並用拳頭擊打其頭部。笑笑為了躲避挨打逃到手機櫃檯附近,該男子追上笑笑後將她推倒在地,隨手抄起一把不鏽鋼的椅子砸向笑笑頭部,致其頭部受傷併當場暈倒。

在此期間,該超市沒有任何工作人員上前勸阻。經祁母呼救,半個小時後才有工作人員上前了解情況,撥打了110和120。事後,笑笑被送至同濟醫院救治。該無名男子在此期間逃離了現場,事發後警察也沒有找到該男子。祁母認為,自己和女兒在超市購物消費受到無名男子毆打受傷,事發時沒有超市工作人員出面阻止,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女兒受到傷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超市負責人則稱,是祁母與笑笑先起爭執,與無名男子的肢體衝突也是笑笑先動手的,應由該男子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超市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即使需要承擔責任,亦不應承擔全責。

普陀法院審理後確認:2016年6月17日20時43分許,祁母和其女兒笑笑在超市購物時發生爭執,並將貨架上的商品掀翻在地,進而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其間有部分顧客圍觀。其中,一名男子持手機拍攝,祁母和女兒笑笑與該男子發生爭執,繼而笑笑和該男子發生肢體衝突,後笑笑在躲避該男子的追趕期間摔倒在地,致頭部受傷。嗣後,「110」「120」先後到場。因無名男子離開現場,警方無法查明其身份情況。

普陀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整個事發過程持續近20分鐘時間內,超市內無一工作人員上前詢問、勸阻、防止事態擴大,直到笑笑倒地受傷後才有相關工作人員出面處理相關事宜,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超市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根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笑笑受傷雖系與無名男子發生糾紛所致,但超市在事發時未及時採取積極的安保措施,致無名男子逃離現場,原告損失無法得到相應賠償,故酌情確定超市對笑笑的合理損失按5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笑笑患有精神疾病,祁母作為監護人帶其外出活動應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本起糾紛的發生與原告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亦有一定的關係,其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需要進行整容治療,且未實際發生相關費用,故法院難以支持。

最終,普陀法院判決超市賠償笑笑醫療費437.1元、營養費105元、交通費75元、鑒定費450元。

轉載自: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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