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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取消新能源汽車小目錄,但插混依然不算新能源指標

昨天對於廣大車企來說,絕對稱得上是好日子,因為北京市科委發布了最新的《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對比看一下新舊管理文件有很大的不同,光條目數就從18條減少到只有9條。在新的管理文件中,主要的乾貨是:

不要求新能源汽車在京備案

北京的新能源車不包含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北京地補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對於廣大車企而言,取消備案無疑是個好消息。對於廣大消費者而言,插混依然不算新能源車,不能用電動指標買新能源車絕對不是好消息。因此,對於這份新管理辦法,電動出行用兩句話總結:好消息是北京取消新能源車備案,壞消息是插混車依然不算新能源。

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文件要求,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戰略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優化配套環境,落實和完善扶持政策,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參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條 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本市實施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政策,並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購置、登記新能源小客車。

第五條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通過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為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提供便利,發揮對社會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六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售後服務、應急保障以及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應切實盡職履責,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台,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第七條 本市推進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規範、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的充電服務。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要求,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八條 本市為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市場穩定,規範市場秩序,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公正、良好的消費環境,對在京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加強市場監管,從產品質量、安全及售後服務等方面開展一致性抽檢和評估,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對於提供虛假信息、違背承諾、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及提供查詢。

第九條 根據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分工安排,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辦公室(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進科技創新與示範,並組織研究有利於推廣應用的存量優化、通行、運營、補貼、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政策。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引導,指導在京生產企業開發適用於本市推廣的新能源車型產品;負責市級補助資金的兌付;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企業落實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主體責任。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制定市級財政補助政策。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受理、組織審核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等。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車輛登記、核發新能源汽車號牌等。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在京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進行監測抽檢。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辦法發布後,《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7〕123號)同時廢止。

轉自: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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