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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警察,請轉發!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

2018年全國兩會將於3月3日召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太原市公安局民警楊蓉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太原市公安局 楊蓉

建議全文如下:

關於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的建議

警察執法代表的是國家,享有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但阻礙執法、暴力襲警案件頻頻出現,個別地方甚至已從口頭挑釁、謾罵、侮辱、搶奪裝備,發展為直接使用兇器傷害執法民警。來自公安部的一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而遭受暴力襲擊負傷8880人,連續5年總體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襲警行為不僅是對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脅損害,也是對警察執法權威和執法尊嚴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律的藐視、挑釁和踐踏,國家應該單獨增設襲警罪,凸現人民警察特殊的執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對不法分子的威懾作用,以便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伴隨著人民警察的執法不斷被挑釁,再不從立法上約束懲罰「襲警」行為,不僅公安機關將喪失執法權威,也必將嚴重影響國家形象,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單從2018年媒體報道看,襲警行為屢見不鮮:

1月12日,山西朔州朔城區兩名交通事故協警被打傷;1月15日,山西太原陽曲收費站高速交警蔡曉煒被撞;1月19日,山西婁煩交警被駕駛員打罵恐嚇;

1月16日,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越溪派出所處置一起糾紛導致的警情時,被糾紛一方當事人聚眾毆打;

1月18日,河南信陽潢川縣交警大隊輔警羅玉強在執勤中因制止一輛轎車違規停放,遭司機謾罵、推搡和毆打;

1月19日,四川崇州市袁某因涉嫌飲酒駕駛被交警攔下,袁某不配合調查,還叫來朋友周某用石頭襲擊民警;

1月24日,雲南省魯甸縣文屏鎮不法分子圍攻毆打處警的公安民警,砸毀警車,迫使派出所所長下跪求情;

2月18日,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隊石船公路巡邏大隊副大隊長楊雪峰帶領民警、輔警在石船鎮渝長東街十字路口疏導交通,因制止違法行為,遭心懷不滿的張某用尖刀向腹部、頸部連刺數刀。因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於11時38分犧牲……

類似的案例,幾乎天天在中國大地上演。在對山西、河北省部分基層公安機關的調查走訪中發現,執法不被尊重、遭遇阻撓甚至暴力抗法,是不少人的切身感受。小的諸如被撕扯警服、打飛警帽,大的被拳腳相加、汽車相撞等。因為缺少必要的法律保護和組織的支撐,不少基層民警產生執法畏懼情緒,有事不願意去處理,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在面對複雜疑難環境時,不敢擔責,畏首畏尾。讓民警流血又流淚,損害的不僅是民警個人的合法權益、整個公安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而且會直接降低公眾安全感,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損壞黨和政府形象、威信,甚至動搖我黨的執政基礎。因此,對社會負責、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的警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應該保障警察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的基本安全。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其中,這一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經走訪山西、河北數位公安法律專業人士,都明確表示,該條款忽略了警察執法與其他政府部門執法之間的區別,也即其他政府部門執法僅具有行政執法的性質,不具備刑事執法職能,因此執法行為所可能遭遇的對抗程度大不相同。單從法律執行的社會效果看,雖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原有的「妨害公務罪」條款中增加了襲警從重的條款,但到現在近三年了,襲警犯罪不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愈演愈烈。這已經反證了該條款的軟弱無力。

下面僅從法理角度來說明,此條刑法規定存在巨大的保護性缺失,試分析之:

首先妨害公務罪僅僅保護執法者本人,對於執法主體的輔助人員比如警輔、執法主體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常常也會受到威脅,人民警察及家人的安全缺乏法律保護。警輔收入低,卻擔負著同樣繁重的任務,在得不到社會尊重的同時,有的人故意規避與正式民警發生衝突,而侮辱襲擊警輔,這些警輔是公安執法的輔助力量,他們履行職務的行為,同樣應與尊重和法律的保護。

其次《刑法 》第277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現行法條明確只限定在了民警執行職務時,也就是排除了執行職務後,這使得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裡受到不法侵害,對犯罪嫌疑人就只能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也就很難體現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真正目的和動機,不利於揭示襲警行為的實質,也是抹殺了其襲警行為的特殊性和危害性。這種狀況,不僅使一線民警執法履職得不到有力保障,而且對人民警察整體執法履職也產生了很不利的影響。倘若職務履行完畢,該條法律即可視為失效。那麼犯罪分子的報復性行為不受此條法律的約束,但在現實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時間裡受到不法分子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2015年,東北某地一名公安民警因為多次抓捕一名盜竊慣犯,被該犯懷恨在心,最終被該犯用刀割喉,喋血街頭。這種在警察執行職務後報復警察的行為,更應該列入襲警範圍,從重處罰。

三是警用裝備、警用車輛等物品,屬於人民警察執法的必要條件,其物權屬於全體社會成員;破壞警務裝備的行為具備明顯的社會危害性。現實生活中的搶奪執法記錄儀、砸毀警車等行為屢屢發生。這種行為同樣侵犯了法律尊嚴和法律實施,應視為行為犯,而非以造成一定後果為前提的結果犯。倘若單純的將此行為視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則明顯混淆了辨別此罪彼罪的明顯要素—客體。

況且,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多起嚴重暴力型群體事件中,砸毀警車往往成為事態失控的標誌性節點。在群體事件中,基於責任缺失的群體心理,一旦有人開始破壞警用裝備,群體心理會迅速失范,造成事件升級。

此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和尋釁滋事罪都存在追刑標準,山西、河北省分別為5000元、2000元起刑,砸毀一輛普通警車的擋風玻璃是不能達到上述法條追刑條件的,但是其行為的惡意程度是和砸毀一輛普通汽車的擋風玻璃是完全不同的,其危害結果也遠不一樣,必須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嚴懲襲警行為是全社會的法治共識,保護執法權威是全社會的行動自覺,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為了適應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有效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特建議如下:

1、要加快襲警罪的立法步伐。讓立法真正走進基層,了解襲警罪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則、立法背景、立法內容、範圍、程序、法律責任、執法要求,加快步伐,推進襲警罪以單獨罪名入《刑法》,加快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刑法》。

2、要在襲警罪以單獨罪名入《刑法》前,先出台相應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妨礙公務罪作出立法解釋,對襲警行為所涵蓋的的範圍作出明確說明。二是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襲警問題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規範襲警行為的定性及量刑等方面。

全國兩會即將召開,最辛苦的就是一線民警!各地襲警事件頻頻發生,呼籲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不要讓警察流汗流血又流淚!

400萬戰友用你的關注和支持,讓建議變成現實!讓兩會聽到我們的聲音!也感謝為公安民警發聲的全國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在為我們積極奔走,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為他們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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