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葯監局公布2017年度查辦十大食品藥品典型案例
當前,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依然複雜嚴峻,食品藥品的違法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手段日趨複雜隱蔽,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2017年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當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新特點,圍繞重點品種、重點單位、重點時段、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10個專項稽查行動,現公布2017年度大連市食品藥品領域查辦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連匯聚德肉製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牛排串案
大連匯聚德肉製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牛排串(規格型號480g/袋,生產日期為2017-02-18)產品,經抽樣檢驗,鉛項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大連市食品稽查支隊調查核實,認定當事人生產經營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牛排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295.20元,並處50001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大連萬樽酒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含有伐地那非雄蠶精露酒案
大連萬樽酒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雄蠶精露酒38%vol(生產日期:2017-04-08、規格型號:125mL/瓶),經遼寧省食品檢驗檢測院檢測,結果檢出伐地那非。經大連市食品稽查支隊調查核實,認定當事人生產經營含伐地那非的雄蠶精露酒38%vol產品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大連火炬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鋁的殘留量項目不合格食品酥餅案
大連火炬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酥餅
(烘烤類)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經大連市食品稽查支隊調查核實,認定該公司生產經營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80元,並處50001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大連佳志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大連佳志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海牌醬肉醬油(2015.11.04,1L/瓶)和海牌濃醬油(2015.11.03,1L/瓶)的氨基酸態氮含量均不符合產品外包裝標識的1.3g/100mL。經大連市食品稽查支隊調查核實,認定當事人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氨基酸態氮含量信息虛假)的海牌醬肉醬油和海牌濃醬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1896元,並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大連世好吉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案
大連市食品稽查支隊執法人員在對大連世好吉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員工劉某某健康證過期仍從事食品加工工作。並在其內包裝間冰箱里發現10袋封裝好的麻醬無標籤。大連市食品稽查支隊進行了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及經營無標籤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警告,並處501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大連盛合康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阿托伐他汀鈣片等假藥案
根據群眾舉報,大連市西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大連盛合康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藥房庫房內發現「阿托伐他汀鈣片」等4種可疑藥品共88盒,經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其中3種共52盒藥品按假藥論處。經大連市西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該藥房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七:張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劣藥皂角刺等中藥飲片案
大連市沙河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區公安部門對大連市沙河口區南松路一庫房進行現場檢查時,查獲133批次、計1176.38公斤中藥飲片,經抽查檢驗14個品種,結果有「皂角刺」等5個品種為劣葯。經大連市沙河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認定張某構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劣葯「皂角刺」等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張某沒收涉案中藥飲片1176.38公斤,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並處72557.4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大連市甘井子區國禮醫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尿素測定試劑盒案
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大連市甘井子區國禮醫院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醫院涉嫌使用過期「尿素測定試劑盒」醫療器械,執法人員現場對過期的5盒「尿素測定試劑盒」進行了扣押。經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認定該醫院構成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尿素測定試劑盒」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醫院沒收過期「尿素測定試劑盒」5盒醫療器械,並處20001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普蘭店紀元富中醫診所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企業購進「菊花」等中藥飲片案
普蘭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普蘭店紀元富中醫診所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購進的「菊花」等26種中藥飲片無合格證、無任何標籤標識,也不能提供藥品購進貨憑證等相關材料。經普蘭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認定該診所構成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企業購進「菊花」等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該診所沒收涉案26種中藥飲片,並處5169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長海縣獐子島鎮海鋒魚具店銷售未經批准進口「暈車藥」假藥案
長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部門根據線索聯合對長海縣獐子島鎮海鋒魚具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並扣押了店中標示日本某企業生產的「乗物酔い薬アネロン「ニスキャップ」(中文譯名:暈車藥)」藥品28盒,因該藥品未經進口註冊批准即在中國境內銷售,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認定該藥品按假藥論處。因該魚具店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金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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