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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不存在嚴刑峻法,是漢朝誇大所致,以顯示其執政的合法性

從出土的秦簡看,秦始皇時期並未實行嚴刑峻法。參與雲夢秦簡發掘和研究的武漢大學教授陳抗生說,西漢初年的儒生們,以賈誼的《過秦論》為代表,對前朝全盤否定,這裡邊既有意識形態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這些評論性的東西,遮蔽了史實本身。秦律的出土,讓人感受到秦制度並不是後人所說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執法甚嚴,秦法於吏於民都有絕對權威」。雲夢秦簡記錄了戰國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這些記錄中,並沒有公開提倡法家「輕罪重罰」和「以刑去刑」之類的原則。陳抗生說,秦律確實嚴厲,「但並沒有崇尚暴力,並不完全是嚴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風格」。

諸史家認為,秦始皇一統天下,焚書坑儒、以吏為師,相信嚴刑峻法可以維護社會秩序。然而,出土的文物使嚴刑峻法之說打了折扣。人們說秦朝實行嚴刑峻法的根據之一是《史記●陳涉列傳》所載: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實際情況如何呢?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書顯示,應徵的役夫如不能如期報到與借故逃避將會懲以杖刑,不是漢朝史家在其開國史中所說的死刑。地方為朝廷徵發徭役,如果耽擱,不加徵發,應罰兩副軍甲。遲到三至五天,應受斥責;六至十天,罰一盾牌;超過十天罰一軍甲。如役夫誤期610天,管理役夫的官員將被罰一個盾牌,如誤10天以上將罰一副盔甲。這項法律規定是從齊國借鑒而來的。管仲實行以保甲製為基礎的軍隊編製,寓兵於農,保甲制與軍隊組織緊密結合。為解決武備不足的問題,管仲規定犯罪可以用盔甲和武器贖罪。犯重罪,可用甲與車戟贖罪;犯小罪,可用銅鐵贖罪,這樣有效地補充了軍隊裝備的不足。

與漢代史家的著述以及近代史家的料想相反,秦律條文強調遵循嚴格規定的法律程序,因為法律條文對具體的罪行有具體的懲罰,該手冊包含了範例,並以問答的方式給予解釋。這些例子告訴官員如何確定某人在衝突中殺死另一個人:如果是意外,將是過失殺人;要是故意,便是謀殺。法律還區分了不同兇器的使用:情急之中可能抄起的錐子和那些出鞘的武器,如刀子。另外一個例子描述了兩婦女之間的鬥毆,而導致其中一位流產。法官必須確定胎兒的年齡,以及是否因為鬥毆導致其死亡。手冊規定父母可以在畸形兒出生時殺斃嬰兒,但不能因為孩兒過多而殺害健康嬰兒。手冊還認為自發的坦白遠比拷打逼供的交代有價值。由此看來,雖然秦法初創,但還是很重視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和準確量刑的。

在秦律中,也有贖罪和減免刑罰的規定。如有爵者犯罪,可減輕處罰,既可「降爵贖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歲即可免役,無爵者到60歲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贖免身為奴婢的親人。與無爵者相比,一級爵位甚至抵得上無爵者五年的戍邊期和若干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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