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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二審:准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二審作出裁定:准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2月28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張殿凱(系張永煥之子)、張慶福(系張永煥之父)因張永煥死亡與被告朱振彪生命權糾紛一案」二審作出裁定,准許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灤南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7年1月9日,唐山市居民朱振彪駕車追趕交通肇事逃逸男子張永煥,張永煥翻越鐵路護欄,自行走上兩鐵軌中間被火車撞擊死亡,經鐵路部門認定,死者張永煥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永煥之父張慶福、之子張殿凱於2017年11月30日,向灤南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朱振彪賠償60餘萬元。2018年2月12日,灤南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審理該案併當庭宣判:張永煥肇事逃逸屬違法行為,朱振彪的追趕行為是對張永煥逃逸行為的制止,屬於見義勇為,應予支持和鼓勵,其追趕行為和張永煥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當庭宣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年2月26日,張慶福、張殿凱不服灤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申請撤回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准許,據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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