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名人】王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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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陝西蒲城人。嘉慶元年(1796)進士,歷任翰林院庶吉士、編修、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禮、戶、吏、工、刑等部侍郎,戶部尚書、河南巡撫、直隸總督、軍機大臣、東閣大學士。道光二十二年(1842),身兼東閣大學士和軍機大臣的王鼎,憤於清朝在英軍的槍炮脅迫下,即將簽署《南京條約》,在留下遺折,反覆重申「條約不可輕許,惡例不可輕開,穆(穆彰阿)不可任,林(林則徐)不可棄」後,自縊于軍機處別院,是謂「尸諫」。
在我國歷史上,除卻那些貪酷庸劣的官員,從來都有認真做事的人,有熱衷作秀的人,有既做事也作秀的人,王鼎屬於第一種人。清朝至嘉道兩朝已是盛極而衰:苗變、教變、民變、兵變,統治者強力鎮壓的模式未變;治漕、治鹽、治河、治邊,常也是理亂愈紛,按下葫蘆浮起瓢。正是在這樣一個年代,王鼎一步步走向高位,靠的是拆解難題的能力,是勤懇務實的作風,更是品德和節操。他是「有守有為」,清正明練的官員典範。他曾多次奉旨往各地辦案,曾歷仕六部中的五個部,也曾任順天府兼尹和短期署理河南巡撫、直隸總督,堪稱救火隊員,所至無不竭心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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