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用人單位能否在未徵求員工意見的情況下統一安排年休假?

用人單位能否在未徵求員工意見的情況下統一安排年休假?

「HR迴音壁」是專門針對認真勤奮的HR寶寶們推出的一個系列。

每天,我們都會接到HR們提出的各類問題,

因此,我們決定將其中有代表性的問題整理推出。

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了勞動用工管理問題,可以通過文末方式聯繫我們;

如果您在工作之餘不吝兩分鐘的時間,來這裡看看別人的問題,來完善你們的管理……

用人單位能否在未徵求員工本人意見

的情況下統一安排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由此可見,年休假的安排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情況,統籌進行,同時也要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結合向我諮詢的HR寶寶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看,當時面臨春節假期,考慮業務並不繁忙以及公司外地員工多,為了員工能夠更好地與家人團聚,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員工在法定假期之前提前休年休假,應當是合理合法的。

但也請用人單位注意以下兩點:第一,統一安排年休假有前提,即單位一定明確其安排的是「年休假」,員工也清楚其享受的是「年休假」。如單位安排統一休假,並未明確指明是「年休假」,員工也並不清楚用人單位安排的「統一休假」就是「年休假」,雙方就極易對休假性質發生爭議。員工很可能會認為其休的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福利假」,而其自己當年應享有的年休假還未休。在這樣的情況下,裁判機構很難認定用人單位安排的「統一休假」就是年休假。第二,雖然在安排年休假方面用人單位起主導作用,但也應當盡量考慮員工的意願。總之,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統一休假沒有體現出員工的個人意願,也並未明確指向年休假,那麼該假期一般不被認定為帶薪年休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HR法律視角 的精彩文章:

TAG:HR法律視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