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證監會推出重磅改革,這類股票千萬不能碰了!
昨日(3月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發布公告表示將對《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
強化交易所決策主體責任
另外,《退市意見》中增加了一條,即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證監會表示稱:考慮到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決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這次對《退市意見》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情形時的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因此,刪除原來有關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具體情形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終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規定。另外,證監會還表示,後續工作中,證券交易所將制定具體實施規則,明確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程序等事項,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
「此次新政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提升交易所在退市決定上的自主權。也就是說,通過這一次的退市制度的修訂,證監會賦予了交易所更大的相關決策權,這也是證監會希望將交易所推向一線監管的地位,而此舉也能增強退市制度在執行上的效率,這是一項重要的改革措施」,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向記者表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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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老劃斷作出安排
「原規定給予了上市公司較長的時間進行喘息,新規給予交易所直接裁量權,即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可以直接退市,根據現行的監管體制,徵求意見稿通過、交易所修訂退市規則都板上釘釘」,業內人士表示稱:「後續,交易所嚴懲各種不規範行為、欺詐發行直接退市時代馬上就要來臨,其他不規範行為也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理措施,不規範的上市公司的噩夢來了!」
「現在的退市制度之所以成效不彰,有兩個重要因素:一是上市公司對財務報表的操縱,不少公司會用非經常性損益粉飾業績,這是不少ST公司遲遲不用退市的主因;二是因為上市難所以導致退市更難,今後可以採取行政規定不允許借殼企業借垃圾股的殼,」董登新向記者分析到。
也正如上述所說,證監會明確指出,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殭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對此,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公開評價稱:
一直以來,退市難問題被市場及投資者所詬病。這是因為上市公司退市牽涉到的利益關係錯綜複雜,牽一髮而動全身,涉及職工、債權人及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有一些具有重大違法公司經過運作,最終得以避免退市的命運。在此背景下,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意在從源頭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凈化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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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行業唯一的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副總裁謝衛在此次「兩會」提案中表示:長期以來,我國退市制度指標較為單一,主要以財務指標(包括凈利潤、營業收入)作為核心退市依據,儘管也有市場交易類和違法類的判斷指標,但實際工作中很少運用。相反,美國紐交所退市標準則更多地關注股票的流動性指標。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助於市場形成優勝劣汰的淘汰機制,從而使股指更有效地反映經濟發展的質量,發揮資本市場的合理定價功能。
Wind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底,A股市場已有109家公司退市,那麼第110家會是誰呢?
附:原規定中被刪除的第五~八條:
(五)對欺詐發行公司實施暫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了發行核准,或者對新股發行定價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六)對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市場影響重大,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七)對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限期實施終止上市。對於上述因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證券交易所應當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八)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對於上述因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決定前,該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且證監會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對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發生根本性變化,被依法變更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對於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決定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證監會不能依法作出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決定後,出現上述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
每經記者 王海慜 陳晨
每經編輯 何劍嶺 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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