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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貸中個體工商戶借款主體資格及借款限額問題之解析

滬上網貸機構合規備案的大考日期越來越近,根據18號文的規定,網貸機構三月底必須提交合規整改的報告和網貸機構的信披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對於網貸機構處理不合規的存量業務尤其是超限額的業務,是各家網貸機構能否備案的核心,因此有必要去研究借款人的民事主體之資格問題。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共列舉了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盈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典型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分別在第二、三、四章中有具體詳細的規定。

據此得出結論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這兩個民事主體並不是組織,同時也不等同於自然人,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資格。

自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公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該條文對於借款人的借款上限有了明確規定,而且列明了借款人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三種融資主體的借款上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引申出,個體工商戶能否到網貸機構申請借款,以及借款限額問題,就是本文試著探討的兩個問題了。

一、主體資格問題

銀監會是網貸業務的主管機構,查看網貸機構的資金存管銀行的行規,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繫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該條規定更加印證了個體工商戶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資格。

在銀行系統內,個體工商戶是以商戶名義單獨開戶,而不是以個人名義開戶,屬於對公賬戶,那就認定為非自然人賬戶。這一結論也是很明確的。

又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的規定,即借款人的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個體工商戶既然有單獨的銀行賬戶,那做為網貸機構的借款人只要沒有違反上述條文應該可以到網貸平台申請借款融資。

《暫行辦法》備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2.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3.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4.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5.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6.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2.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複融資;

3.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4.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5.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二、限額問題

對於第二個問題,即限額問題,就個體工商戶而言,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在私法調整領域,根據私法原理即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超出自然人的借款餘額20萬上限是否違規,值得商榷。但是是否實際需要超出20萬這一限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根據《暫行辦法》對網貸機構的要求來說,必須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和風險評估,根據結果來確定融資金額,當然網貸機構不會允許做出超出100萬的限額。

就上述兩個問題的結論,本文作者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發表的見解,希望能有專業人士反饋和指正意見。

吳朱哲律師

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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