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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封二年銅燭豆銘文證真

郭永秉

明確了元封二年燈銘文不偽,就為西漢實際生活中啟用年號的時間問題再提供了一件元封年號的銘文資料,這點自然不必多贅。我們相信,元封年號的銅器在今後的考古發現中還一定會出現,這對研究古代年號實際啟用時間的意義還在其次,更重要的其實是對研究漢武帝時期及其前後工官制度的重要意義。

陝西金文集成》(下簡稱《陝集》)1867號著錄一件陝西歷史博物館於2001年(一說2004年,見韓建武、胡薇《幾件偽銘銅器的考釋》,《文博》2015年第4期,頁57)徵集的上林燈。這件器物上的銘文十分重要,其中有諸多不同尋常之處,以致有學者懷疑文字是後刻(同上,頁57—58。下引韓說皆出此文),值得專文加以介紹說明,以引起重視。

此燈屬於漢代典型的燭豆,銘文內容今釋寫如下:

府為上林銅燭(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嗇夫樂咸……□(按此字從照片看尚有殘筆,《陝集》未釋),咸陽亞里上造張毋故造。

此燈重量為1.19公斤,《陝集》的整理者將其時代定為秦代,並對它作有如下「備註」:

此燈一斤為170克。銘文「咸陽□里」及「上造」屬秦時行政機構及爵位名,兩「咸」字間有數字被磨,再加上重量有出入,故可能本為秦器,漢代使用時又加刻了是首一「咸」字前的文字。

即並不認為這件器物的銘文有什麼問題。但韓建武等先生則認為:

(該燈)容沙400毫升。……按銘文則一升為200毫升,一斤為170克。……漢代有水衡都尉,其屬官有水衡丞、上林令等,東漢時廢水衡都尉,其職歸少府,小府即少府,居延漢簡中少府皆寫作小府,……少府非水衡都尉寺的屬官。此一疑也。「咸陽□里」及「上造」均屬秦時行政機構及爵位名。秦都咸陽,《漢書·地理志》載:「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罷,屬長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是入漢已無咸陽之名。此二疑也。再加上重量與漢代衡制差異較大,故文字當為後刻。

綜合來說,主張後刻的人提出的疑點主要有三:一、此燈摺合一斤重170克,與漢代一斤250克左右差距較大;二、「水衡少府」的官署名稱於制度不合;三、漢代已無「咸陽」、「上造」等名稱。《陝集》也提到了一、三兩點,所以提出本為秦器、漢代加刻部分銘文的推測性解釋。主張漢代在秦銘之外加刻銘文的看法是有問題的,因為燈銘首尾字體完全一致,內容也相接續,不會存在加刻的可能。

至於主張後刻或加刻的懷疑中,有些明顯也並非強證。例如「上造」等爵位為秦特有,就顯與事實不合,在人名姓之前書寫縣裡爵位,也是漢代常例,不煩舉例,不能說是秦代所專有。漢代銅器中,諸如馬里粱氏鼎「馬里粱氏,合□」,留里楊黑酒器「留里楊黑」(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文字編》,吉林大學出版社2005年,附錄頁10、25),皆在粱(梁)氏、楊黑等鑄造者名氏前加註其所在之里,格式皆可與銘文參看。銘文記重與漢代衡制的較大差異,似也可舉出不少相類的現象:例如西漢有一斤摺合300克的銅錠,摺合190.6克的建平五年銅鼎、摺合105.6克的少內十五銅鼎(此二器藏北京故宮),摺合195克的上林銅鼎(藏旅順博物館),摺合180克的王氏銅鼎蓋(藏陝西省咸陽市博物館,此鼎器身摺合一斤為253.66克)、摺合198克的銅鐎(《考古》1982年第5期)等(參看丘光明編著《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科學出版社1992年,頁432—433)。這些食器、容器等用器與稱量用的權衡有別,稱量不盡準確甚至有較大誤差屬常有之事(有些目前稱量不準的原因或許跟稱量的方法也有關係),何況其容量摺合的數字還相當精準,因此不足以據此判定為偽。

此燈銘文字形刻寫相當工整、準確,看不出任何後代偽刻、仿刻跡象。「」字是一個雙聲字,《玉篇》等以為是升斗之「斗」的俗體(見於《管子·乘馬》《漢書·平帝紀》等,此字既可看作升斗之「斗」為防偽竄的加繁之形,也可看成器物「豆」與「斗」糅合雙聲之字),此前土軍侯燭豆、□民(氏?)燭豆、菑川宦謁右般北宮豆的「豆」字皆只作「豆」(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文字編》,頁98),如是偽造後刻,為何要變出此種花樣,以致韓建武等先生與《陝集》都將它誤釋為「燈」?銘文中上造之名「張毋故」,《陝集》與韓建武等先生也都釋錯或斷讀錯誤,「毋故」是吉語人名,意為沒有變故災殃,在漢印中,「毋故」為名頗為常見,例如有衛毋故、陶毋故、韓毋故、睦毋故(以上見《漢印文字征》三·二十、十二·十六)、趙毋故(周進藏輯《魏石經室古璽印景》,上海書店出版社1989年,頁126。此例承石繼承兄見告)等,因此「張毋故」似也非出於臆造。至於銘文所記干支,查陳垣《二十史朔閏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頁16),元封二年九月己丑朔,乙巳為十七日,也是相合的。從這些角度看,此器銘文若是偽造,可以說是一件費盡心思之作。

所以疑問在於「水衡小府嗇夫」與「咸陽」這兩處。這兩點按理是很不應該出現的紕漏,「咸陽亞里上造張毋故造」的格式,在漢代銅器銘文中不常見,費盡心思地造出這樣非常見格套的銘文,這本已不好理解,卻為何又大意地刻出一個「咸陽」來?無論「水衡」還是「少府」,都是天子私藏(《漢書·宣帝紀》注引應劭說),在元鼎二年由少府分出部分職能初置水衡都尉之後,二者是互不統屬的兩個機構,怎麼會有「水衡小(少)府嗇夫」這個職官?按照情理,造作偽銘之人的心態應當是唯恐露出馬腳,盡量避免刻意求異。這些不好解釋的、卻又從正常思維的角度很容易避免的罅隙,似乎還需細加查考,事情並不那麼簡單。

首先談「咸陽亞里」的「咸陽」。該「陽」字如下圖所示,右邊與「昜」乍看有些距離,但總體上講還是最接近「陽」字,《陝集》的整理者與韓建武等先生的釋讀應當可信。這一「咸陽亞里」應是上造張毋故所居縣裡。

李學勤先生早已指出,在西漢時代的銅器銘文中,曾幾次出現過「咸陽」,例如1967年寧夏固原平樂出土的銅鼎、珍秦齋所藏咸陽方壺、陝西神木縣出土的咸陽鼎等,他指出:

《漢書·地理志》載:「故咸陽,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罷,屬長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為右扶風轄縣。」有漢一代,當地已不再存在「咸陽」這一地名。這個事實為學者所習知,因此只要在出土文物上面看到咸陽,常被認為是時代在秦亡以前的確據。

……

原來漢代是有地名咸陽的。只不過這個咸陽和秦都咸陽全不相干,距離也相當遙遠,是雲中郡的一縣。《漢書·地理志》雲中郡有:「咸陽,莽曰賁武。」其縣東漢猶存,至漢末廢,王先謙《漢書補註》引

《清一統志》:「故城今托克托城地。」《後漢書集解》則引《水經·河水注》:「大河東逕咸陽縣故城南」及董祐誠說,其地「當在今歸化城薩拉齊廳西境」。兩者所指實際是同一區域,即今呼和浩特的西南一帶,具體遺址位置有待勘察。

……

雲中郡秦置,但郡中的咸陽縣恐不會在咸陽作為秦都時得名。

1983年底發現的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墓漢簡《二年律令》,其中《秩律》秩八百石有「咸陽、原陽、北與(輿)」,三縣均在雲中。《二年律令》的「二年」屬呂后,可證那時已有了這個咸陽,其建縣可能再早一些,或許就在高祖把秦都咸陽之名換掉不久,也未可知。(李學勤《西漢金文中的咸陽》,《當代名家學術思想文庫·李學勤卷》,萬卷出版公司2010年,頁232—235)

我認為銘文所謂的「咸陽亞里」也就是雲中郡咸陽縣的亞里。上造張毋故,就是來自此地、服役於「水衡小府」的一名制器工匠。

下面就來談「水衡小府嗇夫」的理解問題。這事實上更是一條極為重要的材料。這裡的「小府」並非漢代管理皇室財用收支、長官秩中二千石、位列九卿的「少府」,也就是說,「小府」不應該像韓建武等先生那樣讀為「少府」。《陝集》和韓建武等先生的釋文把「小府」讀為「少府」,除了「小」「少」二字經常相通的規律之外,《後漢書·百官志》三「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劉昭注引《漢官》所謂「少者小也,小故稱少府。王者以租稅為公用,山澤陂池之稅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或許也是一條會被拿來佐證的材料。但根據漢簡研究的新知,已經知道西漢時代的「小府」不能讀為「少府」。

據學者已經舉出的材料統計,漢代文字資料中「小府」已經反覆出現於居延漢簡、敦煌漢簡、肩水金關簡、懸泉置漢簡、尹灣《東海郡吏員簿》,東漢《竹邑侯相張壽碑》《倉頡廟碑》,印章及少量銅器銘文中,就性質而言,大致可以區分為中央部分的「小府」和郡國的「小府」兩類。前人對漢代文字資料中的「小府」是否應讀為「少府」,以及應如何理解「小府」,多有不同意見。吉林大學劉釗先生的博士學位論文《漢簡所見官文書研究》對此有很好的總結與深入的討論(本文寫作一開始沒有注意到劉釗先生的研究,承廣瀨薰雄兄指示其文,謹此致謝)。他指出居延漢簡18.5永光四年詔書行下文中「少府」與「小府」(「小」字略殘,劉先生據「中研院」史語所紅外線照片釋出)並見,可見兩者絕非一事。該文結合漢簡其他材料,分析漢代不以「小府」通「少府」(詳見文後「相關鏈接」)。從劉釗先生的討論來看,中央部門的「小府」,目前在漢簡中最多見的是丞相行下文的「小府」,其特點是置於丞相與百官之間,他傾向於認為這個「小府」是丞相所領導的丞相府。地方郡國「小府」的情況則較為複雜,劉先生認為可以指太守領屬的太守府(特別是太守府中各類辦事機構及相關人員),也可以指由小府嗇夫為首的管理官寺日常運行及資產等雜務的部門。

我們回到元封二年燈銘文的「水衡小府嗇夫樂咸」。「水衡小府」顯然是水衡都尉的小府,當然也屬於中央部門這一級別的小府。從其職能看,這個「水衡小府」不會等同於水衡都尉的官寺,而是在水衡都尉之下負責管理水衡日常運行及財物諸事的一個機構,這一機構顯然也負責水衡都尉的器物作造,長官稱「嗇夫」(裘錫圭《嗇夫初探》,《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頁99—101)。可以注意的是,銘文記載由水衡小府負責製作的這件燈,明確是為上林所作(「府為上林銅燭豆」的「府」無疑就是指這個「小府」),因此「水衡小府」的器物作造及管理,並非只專門針對水衡都尉的官寺,其範圍顯然可以涉及水衡的屬官。這對於我們評價劉釗先生所提出的,郡國的「小府」是「以『小府嗇夫』為首的,管理太守府物資財產及官奴婢等的那個機構」的看法,甚至對於丞相發文中提及的「小府」是否一定就是「太守府」的問題,恐怕都是很重要的一條資料。

眾所周知,元鼎二年水衡都尉分立之後,分擔了一部分原屬少府的職能(《漢書·百官表》雲水衡屬官「御羞、上林、衡官及鑄錢」本皆屬少府),管理皇家苑囿、負責鑄造貨幣等等,都需要用到大量器物(包括日用器、兵器、車馬器)。難以想像水衡都尉屬官所要使用的器物都還是通過考工令等機構來造作供應的,因此水衡都尉設有負責器物作造的屬官,是必要而且必然的。但是我們至今似乎沒法落實水衡都尉到底有哪個屬官是具體負責器物作造的工官。[西漢後期的銅器銘文有所謂「供工」,學者因為《百官表》沒有記載,所以只知其性質與考工相近(裘錫圭《嗇夫初探》,頁100);陸德富曾結合建昭雁足鐙、綏和雁足鐙銘文及《漢書·劉輔傳》顏師古注等,提出西漢後期的「供工」為「內者」作器,也是少府的屬官(《劉輔傳》作「共工」,參看陸德富《寺工續考》,《考古》2012年第9期,頁55),而有學者認為漢代金文中所見的「供府」、「寺工」是水衡屬官(羅慶康《西漢財政官制史稿》,河南大學出版社1989年,頁143),此說似也根據不足,參看前引陸文對寺工屬於少府的考證。]今得此元封二年燈,可知上林等水衡屬官的至少一部分器用,是由「水衡小府」負責作造的。但我們恐怕也不能就此得出所有水衡屬官的器物都由「水衡小府」作造的結論,否則就把「小府」的作用過於誇大了。水衡的器物作造,估計另有供府、供工、考工、寺工這一類機構專門負責,只是文獻對此語焉不詳罷了。

我認為劉釗先生從「關係密切」的角度來考慮小府與所屬職官的關聯是完全正確的,另外還需著重從「府」的製作器物及貯存、管理財物的功能角度去理解「小府」的職能,也就是說,不能把這個「府」簡單等同於官府、府寺之府來理解,這一點前所引劉釗先生文中已據漢簡、漢代銅器和《漢書·文翁傳》的例子提及,是很重要的,但還可略作補充。

很多研究者引及《漢書·文翁傳》的「少府」究竟是否可以等同於郡守的「小府」,似乎沒有確據,前人如勞榦先生甚至直接引作「小府」,劉釗先生已作糾正,但似乎仍傾向於跟「小府」為一事,其實尚待論證。我們可以先看一下稍微晚一些的情況。傳出河南平輿的東漢封泥有半通印所鈐「小府」(中國印學博物館編《青泥遺珍——新出戰國秦漢封泥特展圖錄》,西泠印社出版社2010年,頁70),不知是否汝南郡守的「小府」,暫難以指實其性質、層級。《三國志·魏書·田豫傳》「豫清儉約素,賞賜皆散之將士。每胡、狄私遺,悉簿藏官,不入家;家常貧匱。雖殊類,咸高豫節」裴注引《魏略》曰:

鮮卑素利等數來客見,多以牛馬遺豫;豫轉送官。胡以為前所與豫物顯露,不如持金。乃密懷金三十斤,謂豫曰:「顧避左右,我欲有所道。」豫從之,胡因跪曰:「我見公貧,故前後遺公牛馬,公輒送官,今密以此上公,可以為家資。」豫張袖受之,答其厚意。胡去之後,皆悉付外,具以狀聞。於是詔褒之曰:「昔魏絳開懷以納戎,今卿舉袖以受狄金,朕甚嘉焉。」乃即賜絹五百匹。豫得賜,分以其半藏小府,後胡復來,以半與之。

這是田豫領并州刺史時的事,所謂「皆悉付外,具以狀聞」就是所謂「送官」「悉簿藏官」, 而「小府」的主要職能,則包括貯存、管理財帛器物等,其中的財物是田豫可以自由支配的,與「送官」「付外」有別,雖然與留作私財不完全相同,但「小府」某種程度上仍具有「內」、「私」的特徵。我想西漢時代的中央與郡國的「小府」大致功能與特徵也是近似的。

我們又可以往前追溯一下,看看戰國時代的情況。我們看到秦國(包括秦代)和東方六國都有不少的「少府」資料,漢承秦制,少府一職就是從戰國秦國至秦代的少府沿襲而來的。一般認為,「少府」在一開始是管理工官營造的機構(張政烺主編《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頁168),戰國時代至秦代為數不少的兵器、用器皆有「少府」的字樣似可證明(秦兵器例如《殷周金文集成》11106的少府戈、《殷周金文集成》11454的少府矛;三晉的用器如《殷周金文集成》9452長陵盉、《殷周金文集成》10458少府銀圜器、《歐洲所藏中國青銅器遺珠》175平安少府鼎足等),但較早的「少府」職能究竟是否那麼專狹,尚未有資料可據以詳論。除此之外,我們還看到,在戰國楚國的銅器銘文中,其實也有「小府」:

鑄客為王句(後)小(府)為之。(《殷周金文集成》2393、2394鑄客鼎)

鑄器客為集(屠)小(府)。(《殷周金文集成》914鑄器客甗)

「」字可讀為「屠」,參看李家浩《包山266號簡所記木器研究》(《李家浩自選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頁224)。按「小」字原多釋「七」或「十」(參看程鵬萬《安徽壽縣朱家集出土青銅器銘文集釋》,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頁132、136、137),李零先生較早改釋為「小」,經李國梁觀察原器所謂「七」字橫筆不連,故崔恆升先生予以支持(同上引程書,

頁142、197)。李先生和崔先生都主張「小府」就是「少府」,後來信從釋「小」說的學者如劉彬徽、黃靜吟等先生也都在其後括注「少」字(同上引程書,頁132)。我認為此字釋「小」可信,「王后」有「七府」或可解釋,「集屠」有「七府」是斷無理可說的,何況字形上也沒辦法說通。程鵬萬先生曾認為所謂「七」字橫筆不連刻是為了要與「十」區別(程鵬萬《安徽壽縣朱家集出土青銅器銘文集釋》,頁197—198),這恐怕也是有待證實的猜測。但所謂「小府」是否應讀為「少府」恐怕還需研究。按照劉釗先生的意見,「漢代中央確實已經不以『小府』通『少府』」(劉釗《漢簡官文書研究》,頁433),但對於此種分別何時產生,則並未明言。我懷疑,在戰國時代以至秦,「小府」與「少府」即已互相區別,「小府」是強調相關職官、機構私屬的府藏,與屬於王室、公家的管理財物收納器物作造的「少府」有所不同;楚國未見「少府」之官,「小府」則似應與「大府」相對立(楚國的「大府」多見於銅器銘文,如《殷周金文集成》12113鄂君啟舟節、4476大府簠、4634大府盞、10438大府銅牛等,還有「郢大府」之稱,見於《殷周金文集成》10370郢大府銅量)。

《陝西新出土古代璽印》(伏海翔編著,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頁44)390號著錄了一方「御小府」半通印(參右圖)。此印形制、字體書風與葉其峰、劉釗先生舉出的「勃小府」半通印(參右圖)十分相近,時代當同屬於西漢(葉其峰《西漢官印叢考》,《故宮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頁81)。劉釗先生在葉其峰先生考釋基礎上指出這是(勃)渤海太守小府用印(葉其峰《西漢官印叢考》,頁82;劉釗《漢簡官文書研究》,頁430),應可信。「御小府」似應是指御府的小府。據《漢書·百官表》,御府是少府屬官,顏師古注曰:「御府主天子衣服也。」(《王莽傳下》顏師古注曰:「御府有令丞,少府之屬官也,掌珍物。」)如分析不誤,則除了丞相、郡守這些秩級高的職官有「小府」,令這一級別的屬官也同樣可以有「小府」,這似乎在以前的銅器銘文中也隱約有線索可尋。元康元年雁足鐙銘的考工令有屬官「府」,其長官稱「嗇夫」:

元康元年,考工工賢友繕作,府嗇夫建、護萬年、般長當時主,令長平、右丞義省。重二斤十三兩。

裘錫圭先生指出,據此雁足鐙銘文可知,「嗇夫所主持的單位稱『府』」(裘錫圭《嗇夫初探》,頁100),這個「府」現在看起來很可能就是考工的小府。也許這一件雁足鐙製作出來是供考工自己而非供給乘輿之用的,所以由考工的小府嗇夫主持作造吧。

劉釗先生指出,小府嗇夫之下還有小府佐,已見諸懸泉漢簡。元封二年燈銘磨損殘泐的地方,似乎正好可以補入「佐□□(佐的姓名)□(『主』等一類動詞)」四字。因此我們現在可以把全銘恢復如下:

府為上林銅燭(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嗇夫樂咸、□□□,咸陽亞里上造張毋故造。

就上述討論看,這件燈銘的「咸陽」和「水衡小府嗇夫」倒正是可以斷言其非出偽造的有力證據。

明確了這件燈銘不偽,就為西漢實際生活中啟用年號的時間問題再提供了一件元封年號的銘文資料(另一件銘文資料參看郭永秉《雒陽武庫鍾銘是偽造的嗎》,《文匯報·文匯學人》2017年3月3日07版),這點自然不必多贅。我們相信,元封年號的銅器在今後的考古發現中還一定會出現,這對研究古代年號實際啟用時間的意義還在其次(此一問題的討論,希望將來另有機會撰文總結),更重要的其實是對研究漢武帝時期及其前後工官制度的重要意義。

據韓建武等先生透露,此燈底有白色書跡「歸葬」二字(如釋文無誤,可以推測此燭豆出自墓葬),《陝集》指出銘文還有被磨去的跡象,這是不可忽略的細節,只可惜「歸葬」的文字資料沒有在《陝集》中呈現,無法進一步加以深論了。

附記:小文寫作曾與廣瀨薰雄兄討論,獲益甚多。小文又曾在北京大學首屆中國古典學國際研討會(2017年11月18—19日)宣讀,承蒙黃德寬、劉樂賢、沈培、陳侃理等先生在會間、會下給予指教,會後孫聞博先生也給予重要指教,謹此一併致以謝意。

(作者為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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