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岐一超市疑似賣過期商品,顧客小票遭店家撕毀?
2月28日下午,市民梁先生在石岐區某百貨超市買了一箱豆奶當晚飲用時發現味道不對,仔細一看這箱豆奶已經過期一個多月了!
梁先生當即回去討說法結果……
顧客超市買到過期豆奶
今天早上8點,日報君在梁先生家看到了這箱豆奶,其保質期為9個月,盒上的生產日期為2017年4月11日。
梁先生買到的豆奶。 記者 王偉 攝
「這家店就在我們小區門口,商品豐富,基本能滿足生活需要,所以我們辦了會員,每天都去購買生活用品。」梁先生說,2月28日下午5點10分,他去該店買有機奶,發現沒有了,就買了一箱豆奶。
晚上吃完飯我們家人一起看電視,順手拿了一盒豆奶來喝,喝了幾口發現味道不對,一看生產日期,竟然是去年4月,已經過期一個多月了。過期的飲料還拿來賣,商家真是太不像話了。
梁先生說,他當時非常生氣,馬上拿著豆奶回超市。
「我回到那家超市後,發現還有一些過期的豆奶在賣。我說了以後,服務員就趕緊搬走了。半個多小時,也沒有負責人出來接待,叫他們給開發票,那個員工竟把小票給撕了。我只好報警,在警察的要求下,他們才給開了發票。」
被超市員工撕壞的小票。 記者 王偉 攝
超市沒有售賣過期豆奶但會和顧客協商解決
那麼,梁先生遭遇的情況是否屬實呢?
該超市經理莫先生回應,事發當晚他沒在店裡,但後來了解到該店沒有售賣過期的豆奶。
「後來警察來現場了,並沒有發現有過期豆奶在賣,顧客在我們店裡購買了豆奶,但過期的豆奶並不一定就是我們店賣的,退一萬步講,就算是我們賣的,我們也不是故意的,我們會和顧客協商解決這個事情。」
超市給梁先生開具的發票。 記者 王偉 攝
對於此事,律師有什麼說法?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
懲罰性賠償最少1000元
廣東凡是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和平介紹,從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
該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文+/記者 王偉,圖+/記者 王偉,編輯:曾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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