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後到清末時期的吏治
鴉片戰爭後,清朝喪失了部分司法主權。在新政變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體,向近代法律體系演變。
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新階段,也開啟了清朝法制新階段。鴉片戰爭後中國進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司法制度也開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並從同治三年開始在租界內任意設置司法公廨。列強僑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他們在中國土地上設立的領事法庭公廨審理。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侵犯,也是中國喪失司法主權的標誌。
八國聯軍侵略中國後,慈禧太后發布上諭變法。兩江總督劉坤一和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議被採納。清廷成立了憲政編查館和修訂法律館負責法律改革。經過10年的努力,對舊有的司法制度進行了改革,新的法律體系建立了起來。封建法制演變為近代法制。法制變革包括司法制度的變革與新的法律體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變革。一、司法獨立。光緒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為法部,為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兼審判事務;大理寺改名大理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法部設總檢查廳,成為最高檢察機關。這個改革使司法終於獨立,過去司法行政混一的體制崩潰了。二、審判訴訟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訴訟審判原則和制度被引進。廢除三法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制,實行四級三審制。審判衙門分為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鄉讞局四級(宣統元年,開始籌措經費,建立審判廳,培訓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級審判廳審判;不服,准赴地方審判廳控訴;再不服,准赴高等審判廳上告。民事、刑事訴訟分開,建立了起訴、預審、公判、上訴、判決等程序和公審、迴避、陪審、辯護等制度。三、監獄制度改革。設「模範監獄」、「罪犯習藝所」,改變以往以監獄懲罰罪犯的傳統。光緒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師模範監獄,隨即在一些省府州縣也陸續籌建。
新法律體系建立。新法律體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經過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緒三十年(1904)頒布《欽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頒布《破產律》,三十四年(1908)頒發《欽定憲法大綱》,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欽定行政綱目》,宣統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誕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統三年編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擬訂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統二年編成的《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尚未經清廷審核,清朝就已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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