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賄賂——紅花崗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主任獲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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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紅花崗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主任熊麗兵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賄賂39萬元。昨日,記者從紅花崗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熊麗兵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2014年底,熊麗兵在其辦公室內,以借款為名,向某醫藥公司業務員、二類疫苗代理商徐某索要賄賂30萬元。此後,對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30萬元轉入熊麗兵指定的他人銀行賬戶。2017年春節期間,熊麗兵又再次收受徐某送的現金1萬元。
2014年中秋節至2016年春節期間,熊麗兵先後四次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他人現金5萬元。2016年12月,熊麗兵又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某醫藥公司業務員、二類疫苗代理商徐某現金3萬元。
2017年3月,紅花崗區紀委根據掌握的問題線索,對熊麗兵違紀問題立案並採取「雙規」措施。熊麗兵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
2017年11月,熊麗兵因犯受賄罪,被紅花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熊麗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賄賂39萬,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熊麗兵受賄39萬元,數額巨大。鑒於熊麗兵到案後如數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悔罪,且已退繳部分贓款,量刑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熊麗兵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本文為遵義晚報采寫稿件,未經授權嚴禁轉載)
編輯/張文倬
審核/余春玉
總審/馮 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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