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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傷人誰之過?

2018年2月,李女士在遛狗途中進商店買東西,將飼養的寵物犬拴在綠化帶圍欄上。在李女士離開期間,寵物犬咬傷路人劉某。劉某以李女士未看好自己寵物為由要求李女士賠償醫藥費等損失。

李女士為此向梨園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司法所工作人員經過仔細詢問,了解到李女士可以提供商店監控視頻證明是劉某向寵物犬丟石頭、多次主動挑釁導致被寵物犬咬傷。

最後,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件事情當中,有視頻資料證明,劉某被咬傷的結果與其丟石頭、多次主動挑釁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李女士將寵物犬拴在圍欄上並在附近活動,若劉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李女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李女士不需要對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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