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不盡扶養義務,死後憑什麼分遺產?
半島晨報3月3日報道 丈夫去世了,留下了武漢市硚口區一套70平方的房子,價值130萬元左右。原以為這房子順理成章地由自己繼承,沒想到,她突然得知丈夫的兄弟姐妹、子侄們都有這房子的繼承權,而且人數竟多達十餘人,她一下子懵了……
韓某與丈夫周某共同生活幾十年並育有一女,後周某患病,其兄弟姐妹共五人從未照料過,也沒有借給他錢看過病,妻子韓某負債纍纍也沒能治好老公的病,其婆婆也無力約束其他五個兒女,在自己老公走後不久也撒手歸西。家徒四壁惟剩一住房,不得不要賣房還債。可就這時,老公的兄弟姐妹四個及一個過世兄弟的三個子女,都冒出來要分賣房錢!
按照現今的法律,因無遺囑約定,那就會按法定繼承,他們這十幾個人的確有繼承權,但是沒盡過兄弟姐妹的幫扶義務,何來的法定繼承權?在自己兄弟患病時,錢不借人不到,死後又有什麼資格來分這幢房子錢?說什麼不願意看到周某畢生的財產最後分給外姓人,簡直是混賬!韓某嫁入周家幾十年,在他們眼中還始終是個外姓人,這種說法的法律觀念在哪裡?
眼中沒有親情只有錢,簡直不配做人!媳婦娶進家門,服侍公婆、生育子女、照顧老公,辛辛苦苦幾十年,最後為了給老公看病還背一屁股債,老來連個棲身屋都保不住,要賣了還債,這周家人還要十幾個人來分,真是世態炎涼冷如霜,人情淡薄薄如紙!幸虧這位韓女士個性要強,不懼周家人多勢眾,拿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終於皇天不負有心人,她終於能拿到房產全額,可以還債後還能落點養老錢。
筆者在為韓女士高興的同時,也在對我國的法律疑惑:為什麼我國的法律實際執行起來,總是和立法初衷背道而馳?這起案例是法官庭前調解被告自覺理虧才主動放棄了繼承權,如果遇上那種良心丟盡鑽進錢眼爬不出的主,韓女士的官司豈不輸定?幸好遇上了好心法官才庭前苦口婆心調解,幸得韓女士不鬆口,她才能擁有這個70平方房子所有權,但不會每個女人都會這麼幸運的!
筆者認為,對於類似的遺產繼承案,法官考量時應多參照些其他事實,而不能只是照搬法條,有遺囑按遺囑,沒有按法定。如果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和兄弟姐妹的撫養義務的,那麼就是意味著主動放棄遺產繼承資格。特別是現在很多獨生子女,也許一輩子也沒和那些遠親有什麼走動往來,只因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意外離世,卻要七大姑八大姨甚至根本就沒有謀過面的親戚同意放棄遺產繼承,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簡直就是在製造麻煩!
愛家人不想違背自己的意願處置自己的財產,那麼還請及早立下遺囑並公證,以便有個萬一,不致於讓自己的配偶和孩子被欺負去求東求西,或者白白便宜那些根本對自己沒有進行過任何幫助的親戚!現在人心難測,辛苦一輩子掙下的房產卻要被不相關人瓜分,本就違背自己意願,那何必還要忌諱早立遺囑的不吉祥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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