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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金融監管體制及形勢將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你能預感到嗎?

作者莫開偉系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研究員

問題一:今年1月銀監會平均每天掛出罰單16張,月罰沒金額累計逾8.98億元,罰單數量與罰金總額遠超去年同期;2月23日保監會發布10份處罰決定書,次日繼續發布3份監管函;證監會此前也集中公布了對20宗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央行在2107年針對第三方支付共開出109張罰單,是2016年罰單總數的三倍。今年以來,僅在2月份春節前後,央行便已開出5張罰單……一行三會去年的監管成效可謂「碩果累累」,請解讀一下,和去年相比,今年金融市場的現狀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

回答這個問題,要看從哪個角度看,如果單純是從監管的角度看,與去年相比將繼續沿襲嚴監管態勢,會對金融機構形成監管高壓態勢,使金融機構不能違規、不敢違規儼然成為一種時尚,可能會將金融市場的各種亂象徹底根治,金融市場的現狀也隨之將會發生巨大變化:

即金融市場中符合監管法規的經營業務會得到進一步發展或增長,金融機構的理性經營行為得以復甦,金融市場資金空轉、流向資產泡沫領域的現象會得到徹底扭轉,資金脫虛向實更多地注入實體經濟的氣候將會形成,整個金融市場也將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當然,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還得寄予兩會之後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或變化,唯有建立適應我國混業經營需要的新的金融監管運行體制,才有可能重塑我國金融市場,使我國金融市場朝著更加開放、更加信息透明、更加高效、更加規範的方向轉變。

問題二:金融監管的重點有哪些方面?

目前金融監管的重點依然集中在金融機構風險內控機制建設上,這是金融監管的根本要求和目的之所在。通過監管督促金融機構完善風險內控機制,不僅可以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而且也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金融機構經營風險,使金融業發展始終不會突破行業底線,守住監管紅線,讓一切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徹底從金融機構中自我消失。

從金融監管業務來看,下一步金融監管的重點依然會放在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理財業務和信貸經營、金融配資等方面是否合規上,以此消除監管套利,防範影子銀行,擠掉金融業泡沫,降低全社會金融槓桿,從根本上防範化解我國金融風險。

問題三:據傳,《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將於近期落地。作為我國資管業務首份頂層設計綱領性文件,打破剛性兌付和規範資金池業務的意義非同尋常。這是否意味著行業格局將面臨重塑?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競爭會否更加激烈?

從當前現實看,這份行業監管政策如果落地,將成為規範金融業資管業務的首部根本性大法,由於該部金融法規重點明確了打破剛兌和規範資金池業務,對整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將是「致命」一擊,毫不誇張地說,它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兩者都將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和「警示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會消除買賣雙方的盲目衝動行為,由過去盲目追求數量向追求質量轉變,由無序擴張向有章可循轉變,最終將資管業務引向規範、健康、良性發展軌道。一句話,將推動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發展版圖和發展動機發生質的變化。

當然,競爭肯定會有,但在我看來,由於資管業務都處在規範運行軌道,各種「打擦邊球」的監管套利漏洞被堵塞,相反可能會使資管業務的競爭趨於緩和,大家都會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公平的競爭,過去競爭白熱化的局面將會得到很大改觀。

問題四:2018年年初,一行三會聯合發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要求著力規範債市交易,整頓債券代持、高槓桿等亂象;1月5日和6日,銀監會分別發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1月13日,銀監會又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今年是否還會有新政陸續出爐?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這些監管政策措施,預示著嚴監管、強監管風向依然不會改變,2018年將成為金融監管的標誌性年份,也被稱之金融監管元年。隨著兩會之後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和功能的整合,可以肯定地說,還將有更多的監管新政陸續出台,這些新的監管政策應該主要涉及同業領域、金融理財領域和信貸業務領域,因為這幾大領域是各種金融亂象的集中區域,也是目前金融監管的薄弱環境。由此,監管體制改革之後,監管政策的利劍直指這些領域,便可抓住金融監管的「牛鼻子」,一切金融監管問題便會迎刃而解。

問題五:3月2日上午,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兩會以後會有結果,我們不會簡單效仿某一個國家的模式。「並不是會有一個最好的模式,只會有一個最適合一個國家的模式。」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已提上日程,在監管架構未有變動的背景下,從堅持分業監管,現在更強調統籌協調監管,請解讀一下,一行三會的功能會否有比較大的變動?對市場的影響是怎樣的?

在我看來,中國金融業近十多年來已進入了事實上混業經營的歷史階段,進入這種經營階段是經濟金融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金融業發展向高級階段推進的必然結果,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金融規律使然。

因此,不管是否承認,這都是客觀現實,我們不能人為阻止或忽視金融業的這種客觀變化,應直面勇對,根據金融混業經營運行狀況的一般規律及其可能存在的問題,推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或更新。

很顯然,我國目前採取的銀行、保險、證券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已然存在很多不相適應的地方,比如資管業務發展龐大,但在金融業交叉領域由於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制約,不能實行「一站式」、「穿透式」監管,加之分業金融監管的監管政策標準、監管方式、監管目的等都存在一定差異性,致使監管在主客觀上都難以準確到位,這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監管套利、資金流向泡沫領域釀造大量金融風險隱患的根源。

因而,目前的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確實需要改革,也將成兩會討論的重要內容;可以期待兩會之後,將現有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進行合併,將相關監管功能進行整合可能是順理成章之理,也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之事。

當然,如果三會合併,既是金融監管體制本身的重大變化,也是金融監管功能的重新確定,這對增強監管效能、形成監管合力、抑制金融市場亂象等方面將產生重要的推動力,中國金融市場將會迎來「風清氣正」的大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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