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知識 > 從張扣扣復仇事件出發:刑罰不能止於止復仇平息

從張扣扣復仇事件出發:刑罰不能止於止復仇平息

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

法律既需要積極帶動社會觀念的轉變

也不能太超前或者落後于于社會觀念

文 | 劉遠舉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2355餘字,閱讀約需8分鐘

2018年的除夕,陝西張扣扣為母報仇,殺死王家父子三人,並放火燒毀了王家長子的汽車。

1996年8月,二十二年前,張扣扣的母親汪氏與王家發生矛盾,被木棒擊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王家未成年的兒子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殺人後,張扣扣給母親的墳前燒了紙,飯後被武警發現,再次逃離。次日一早,張扣扣到派出所自首。

張扣扣殺人案之後,很多人為他的行為點贊、叫好,稱之為母復仇的孝子,還說他放過王家婦孺,有俠義精神。

張扣扣當然不是同態復仇的榜樣。同態復仇,是原始社會中的一種復仇習俗。當氏族、部落成員遭到外來傷害時,受害者給對方以同等的報復,以命償命,以傷抵傷。在當時的原始文明背景下,同態復仇雖然仍是血腥復仇,但強調「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對等,一定程度上,是在制約復仇者的報復程度,從而穩定社會,恢復安定,已顯示出人類文明的公平、公正的理性之光。

張扣扣殺死了三個人,既不符合源於舊約的西方社會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的觀念,也不符合中國民間「一命償一命」的樸素正義觀,連同態復仇中所包含的「野蠻的公平」也未體現出來。

人類文明已經有了高度發達的社會秩序,國家必須超越本能,制約個人復仇,兼顧個人與社會的需求,現在的刑罰早已不再講同態復仇,不過,歷史的遺迹依然存在。

關於刑罰的功能。有兩種觀點:一種是預防說,一種是報應說。預防論主張,刑罰本身並沒有什麼意義,它並不是對已然之罪的消極報應,而是對將來犯罪的預防。而報應論則認為,犯罪是一種惡行,服刑人親身承受犯罪帶來的惡果,作為他犯罪行為的一種報應。憲法中的懲辦、鎮壓、刑法中的鬥爭,乃至刑法理念中的「敵人」概念,都是報復主義刑法觀的體現。這種報應還有一種意義,現代社會不允許私人復仇,犯罪人被判處刑罰時,被害人或者家屬的復仇心理就會得到滿足。刑罰的這種功能,中國學者稱為安撫功能,日本學者稱為報復感情平息機能。

報復說、情感平復說或許在刑罰理論上是落後的,但仍然是人性所需。復仇心理,是人性本能的反應,甚至是刑法的基礎。更何況,中國的法律體系一向對社會道德、社會觀念的依賴很高。比如「民憤極大、從重從快」、「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話語在中國的法治歷史上屢見不鮮。在當下社會中,很多時候,社會情感直接成為了立法直接的推動力。比如之前的幾起家長疏忽致親子死亡案,激起了公眾的憤怒,出現了正式的立法動議,建議把疏忽導致孩子死亡的家長入刑。顯然,這種入刑動議,完全不能滿足刑罰的預防功能,在技術上並不能成立。但由此,社會情感對中國法律的影響可見一斑。

回到張扣扣案中,幾乎可以肯定的說,一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打死人了,只蹲三年牢,事後也未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庭實際獲賠1500元,這顯然不能滿足公眾與案中個體的報復與情感平復需求,刑罰的報復感情平復功能幾乎是失效的。公眾的樸素觀念與情感,自然影響個人的判斷。當個人把自己的現狀完全歸咎於當年的慘劇,覺得法律並未實現正義,當年的兇手仍然逍遙法外時,就會採取行動,完成「復仇」。

張扣扣殺人,是一起偶發的惡行,但其中立法與司法造成的刑罰功能失效,卻值得重視。畢竟,某種程度上,事後眾多讚賞之聲,正源於對法治缺乏信任與信心。

這種失效源於兩個方面。一方面,司法中,法條只有在適當使用的時候,才有情感平復功能。

當年的判決書中記載「鑒於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18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兇手有四個從輕、減輕情節,即未成年人、坦白認罪、巨額賠償、被害人過錯,而減刑、或假釋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所以,有觀點認為,王正軍被判7年徒刑,實際只蹲了三年牢是合法的。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除了未成年人、對方過錯,其他理由有存疑之處。

劉昌松律師認為,根據舊刑法「坦白認罪」只是酌定而非法定從寬情節,當年兇手的減刑,又達到了法律範圍內的最大程度,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回顧、釐清。

而且,「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用」,連酌定從寬情節都不應是。高額賠償能產生巨大的心理撫慰作用,所以一般來說,巨額賠償後被害方會出具《諒解書》,賠償和諒解共同作為酌定減輕被告人刑罰的理由。這就是實現刑罰的報復感情平息機能。但是,在張扣扣母親汪秀萍被害案中,未成年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應父母承擔,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在沒有證據認定經濟困難,也沒有司法解釋的前提下,以此為理由表示可「酌情予以賠償」,最後,在實際賠償金額只有1500元的情況下,又在判決中,把8000多元的喪葬費、1500元的被害人家屬實際所得賠償,認定為「巨額賠償」進行了從寬。

張扣扣母親汪秀萍被害案的真正起因和更詳細的案發經過,司法中的細節上的疑點,都可留待專業人士根據法條去釐清。不過,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問題的第二個方面,即法條本身,或許也存在一些問題。

根據中國刑法,16周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之所以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因為人的辯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年齡、智力制約,年齡幼小的兒童,無法辯別是非,更加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無法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這不僅使刑法的報應功能變得無的放矢,更使得震懾同類犯罪的邏輯鏈斷掉。所以,對於他們,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應作為犯罪加以處罰。而且,出於對未成年的保護,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些法律規定,有著自身的先進性,但在某種程度上,卻奇怪的「落後於」也「超前於」中國當下的社會意識。

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營養狀況的提升,青少年的生理髮育更好,更健壯也更聰明。與此同時,教育水平的提升、信息技術的發展,都使不滿14歲的青少年,在身體上已經足夠有力去實施犯罪行為,在心智上已經足夠理性去利用刑法規定。實際上,這並不是理論的推測,在相關的新聞中,因為不滿14歲,所以才敢去實施犯罪或暴力行為的例子並不少見。這就意味著,這種保護青少年的法律,反而促進他們犯下罪行。另一方面,中國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意識,遠落後於法律倡導的觀念。一個17歲的小夥子,在農村已被當做成人看待。

中國龐大的國土中存在著幾乎讓人感嘆完全是兩個世界、兩個時代經濟與社會環境。而在中國社會轉型中,法治的立法、司法、執法、乃至普法方面的方法、技術還遠未成熟。在這種環境下,法律與社會觀念就會出現矛盾。公眾的樸素正義觀、情感與專業立法之間,在某些情況下出現了一些裂痕與矛盾。這些裂痕和矛盾在特定的情況下會被放大,以至於釀成悲劇。

所以,一方面,需要積極發揮法律帶動社會觀念的轉變的作用,比如建國後的婚姻法,迅速的提升了中國女性的社會地位,改變了社會意識;但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照顧到社會觀念,不能太超或者落後於前於社會觀念。

本頁刊發內容未經書面許可禁止轉載及使用

公眾號、報刊等轉載請聯繫授權

知識分子為更好的智趣生活IDThe-Intellectual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知識分子 的精彩文章:

科學春秋:「敦煌守護神」父女兩代留學生歸國記
張卜天:中世紀並非「黑暗」,遙遙可見「上帝死了」 | 科學春秋

TAG:知識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