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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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中青在線北京3月5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 王鑫昕)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對我國現行憲法作出21條修改,其中11條同設立監察委員會有關。
草案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監察委員會,共五條,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同時,草案中有關全國人大職權中增加一項: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罷免權中增加一項: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草案對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作出修改: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增加一項: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另外,草案將國務院職權中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的監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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