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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奇:甘肅高台縣地埂坡一號晉墓仿木結構初探

原標題:王子奇:甘肅高台縣地埂坡一號晉墓仿木結構初探


摘要:甘肅高台地埂坡一號晉墓前室所反映的仿木結構,摹寫的是一土木混合結構融合橫向構架建築的其中一間,是目前已知最早的結構清楚的中國古代建築橫向梁架形象實物,對研究河西地區魏晉墓葬及魏晉南北朝時期建築史具有重要價值。


2007 年8~11 月,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單位在甘肅省高台縣城西北羅城鄉河西村地埂坡對已被盜的數座墓葬進行了清理髮掘,其中一號墓墓葬形制較為特殊,與以往所見的河西地區魏晉十六國墓葬不同,墓葬前室比較細緻地模仿了地面建築的形式,為探討這一時期地面建築的一些特徵和做法提供了線索。


該墓葬群位於高台縣羅城鄉河西村西南的戈壁台地上,此次共清理了被盜墓葬5 座,分別編號為M1~M4、M6,已發表的《簡報》中披露了M1、M2 和M6 的相關材料。M1 位於整個發掘區的中部,墓向71°。墓葬為長斜坡式墓道雙室土洞墓,由地表封土、墓道、照壁、墓門、甬道、前室、後室、耳室等組成(圖一)。



墓葬被盜,葬具擾亂嚴重,現存2 具棺,均已散亂無形,殘存人骨2 具。墓內隨葬品因被盜破壞嚴重,位置擾亂,殘存者主要為陶器、金器、銅器、鐵器、木器、漆器等。陶器數量較少,主要有陶缽2 件、陶灶1 件、陶紡輪1 件。銅器數量較多,但殘破嚴重,主要有銅耳杯、銅泡、銅鋪首、銅柿蒂花、銅器構件等。木器數量較多,以木俑、木馬為主。M1 的年代,《簡報》主要依據墓葬形制判斷其應為晉墓。


M1 中模仿地面建築的做法,主要集中在墓葬前室。前室平面長方形,長4.21、寬3.81 米。南北兩壁及頂部在原生黃土上雕出了仿木結構梁架和屋頂結構,殘高3.72 米。南北兩縫梁架形式基本相同,現以《簡報》刊發了線圖的北壁為例介紹其基本情況。梁架主體以前後兩柱承托橫向梁栿,前柱下設方座素麵覆盆柱礎,柱為梭柱,柱身繪穿璧紋等,高1.76 米;柱頂施櫨斗,與梁栿方向一致開槽,施替木以承梁栿前端,梁頭直截出櫨鬥口。後柱位於前室西北隅,在墓室壁上雕出方柱形式,下部已稍殘但仍可看出原無柱礎;柱頭亦施櫨斗支替承梁栿後端,與前柱類似,惟柱身尺度明顯較前柱小。梁栿以上,在梁栿前端施櫨鬥上承令栱,令栱僅刻畫出墓室內的一半,應為上施斗承替木支槫的做法。梁栿中部上施碩大的叉手,叉手之上兩側亦類梁栿前端做法,施櫨斗承令栱,令栱上施斗承替木支槫。梁栿後部,貼前室西北隅雕斗子蜀柱支替承槫。這樣,就構成了單縫梁架的主體做法。整體梁架上部的前端,在墓室東壁與叉手東側的槫間鋪椽,後端則在墓室西壁與叉手西側的槫間鋪椽。叉手上部兩槫間的墓室頂部,近似平頂,未作出椽子。總體來看,以叉手為中心墓室所表現的仿木結構,分為前後兩坡頂,略有弧度,前坡較長(圖一~三)。




《簡報》認為:該仿木結構表現的是「面闊一間進深三架椽的類似卷棚頂結構」,這大約是僅據前室仿木結構現狀反映出的情況所做的描述。而在分析前室仿木結構的特點之前,則有必要在此基礎上,先對其所摹寫的地面建築原貌做一初步的推擬。其中值得注意之處有二。

其一,前室仿木結構屋頂的細節中,後坡的一架椽西端擔在了前室西壁上刻畫出的槫上(圖三)。說明除在前室南北兩壁雕出的橫向梁架以外,前室的西壁也應是仿木結構摹寫的對象。與之類似的,前坡最東側的一架椽,東端也擔在了前室東壁之上(圖二),但與前室西壁不同,前室東壁沒有看到明顯的承椽構件。這便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前室東壁也是仿木結構摹寫的對象,承椽構件在仿木結構中被簡省了;另一種則是,前室東壁並不是仿木結構摹寫的對象,只是仿木結構前坡的椽子挑出後,與前室東壁相交。


此外,前室西北、西南兩隅在橫向梁架之下,支承梁栿的後柱與前端的梭柱不同,做成了方柱式樣,不用柱礎且尺度較前柱小。這提示我們,後柱應該在結構作用上與前柱不同,不是主要的承重構件。梁栿的後端之上,同樣做了斗子蜀柱支替承槫的樣式,也是尺度較小的方柱。結合兩漢至北朝時期北方地區流行夯土牆承重的結構體系,有理由推測,前室的西壁應該摹寫的是建築的後檐牆,承託了橫向梁架後端的荷載,正是這個原因使得梁栿下的後柱可以做得較為纖細並不用柱礎。而前室西壁在梁栿上下刻畫出的方柱,也正應是這一時期流行的壁柱形式。


其二,從前室仿木結構反映的室內梁架結構實際情況來看,其與習見的地面建築稍有不同。


這主要體現在梁架叉手上部的做法上。東漢至魏晉北朝時期以往所見的仿木構石室或畫像石、石室上的建築形象,皆曾見在叉手或類似叉手的三角形梁架結構上承托脊槫的做法,如山東金鄉朱鮪石室(圖四)和洛陽出土寧想石室(圖五)等。類似的結構,在M1 前室頂部未作出,筆者認為較大的可能是仿木構做法受制於墓室尺度和在黃土上進行雕刻的限制,無法忠實地摹寫地面建築結構。



如果假設叉手上部仍承脊槫、脊槫與兩側平槫間仍各鋪設一架椽的話,則該墓室原擬摹寫的建築形象,由於前室東壁反映信息的不確定性,存在兩種可能。若前室東壁也是仿木結構所摹寫的對象,則該地面建築即應是一個前坡三架椽、後坡兩架椽,前後檐用夯土牆承重的建築形象。若前室東壁並非仿木結構所摹寫的對象,那麼該建築就應是一個前後皆為兩架椽,後檐用夯土牆承重的建築形象。又根據前室南北兩壁上承槫的令栱皆刻畫出兩個小斗的情況,說明前室仿木結構摹寫的應該是一座地面建築整體中的一間(或即明間)。據此我們大體可以做出兩種M1 前室所摹寫的地面建築形象的局部推想方案圖(圖六、七)。



比較這兩種地面建築形象的局部結構推想復原方案,相對而言,該建築中橫向木結構構架已基本可以完成屋頂上部荷載的承托。屋頂荷載通過叉手、橫向梁栿傳遞到前部梭柱和後部夯土牆,建築結構已基本完善,前部荷載無需再用前檐夯土牆承托。若從這個角度分析,則第二種推想方案的成立可能性相對較高。


這裡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由於M1 是在黃土上雕刻出仿木結構,儘管M1 對仿木結構的摹寫已相當「忠實」,但受到黃土雕刻的限制,其摹寫仍存在一定局限。首先,在M1 所示兩榀橫向梁架之間,除槫為縱向構件外,別無其他任何縱向拉接構件。固然這一時期地面建築的構架整體性尚不完善,但通常除槫以外至少還在檐下施以若干縱向拉接構件(甚至整體構架尚為縱架體系)。M1 仿木結構縱向拉接構件的缺失,應該是限於土雕的局限。槫類構件靠近墓室頂部,進行摹寫尚較容易,但前柱柱頭間等部位的縱向拉接構件如要忠實摹寫,則懸空於墓室當中,黃土雕刻恐難以完成。


其次,由於是在黃土中掏出墓室並進行仿木結構雕刻,所見仿木結構在構件尺寸上可能適度增大或變形,比例尺度方面也難與地面建築實例一致,是需要注意的。例如,據《簡報》發表的M1 剖面圖,量出橫向梁栿的高跨比(跨度自前柱柱中至西壁,高度不計梁下替木)約為1/ 7.6,以木結構的一般情況看,這樣的安全儲備似顯過大。南北朝時期地面木構建築無存,仿木結構尺度較大、接近建築實際尺度可供分析的實例也較少,但如以天水麥積山石窟北魏時期第15 窟中所見通檐梁栿上承叉手的梁栿構件高跨比約為1/ 12 強,較為接近合理範圍來看,M1 橫向梁栿高跨比應不能反映地面建築的實際情況。類似的還有橫向梁栿前端所用的梭柱,其長細比(以柱凈高即櫨斗下皮至柱礎上皮除以柱底面半徑)約為3.5,遠小於實際木結構建築用柱的常見長細比值。


中國古代建築發展歷程中,漢、唐是兩個發展高峰。在漢唐之間的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從漢向唐過渡的重要時期,也是中國古代木結構建築技術發展的重要階段。根據以往學術界的研究,這一過渡階段中,木結構建築逐步完成了從土木混合結構向全木構架的轉變,也從縱架結構與橫架結構並重逐漸定型為以橫架結構為主要結構體系。關於這一發展演變過程,以傅熹年的研究總結最為全面。他將這一時期木結構架建築的構架形式歸納為五種,反映了前述結構技術轉變的演化過程(圖八)。



高台地埂坡一號墓前室仿木結構所反映的建築形象,正處在這一過渡階段。根據前文對其摹寫建築形象的推想,該建築應該是一土木混合結構的建築,後檐牆承託了橫向梁架的部分荷載。較為特殊的是,該建築所反映的結構構架,與傅熹年所總結的五種結構構架均不同,它是在夯土牆承重的結構中,融入了橫向構架的形式。這就使屋頂荷載部分通過後檐夯土牆承托,部分通過室內的橫向梁架承托。從這點上說,處在過渡時期的M1 前室仿木結構既具有兩漢以來土木混合結構較為原始的特點,又已採取了自北朝以後更為流行的橫向構架形式。但同時限於木結構技術發展尚不成熟,橫向構架的穩定性還尚存在一定缺陷,通過和後檐牆及壁柱的拉接來保持橫向梁架的穩定性和結構構架的整體性,未能發展到全木構架的技術水平。



甘肅高台地埂坡一號晉墓前室所反映的仿木結構,摹寫的是一土木混合結構融合橫向構架的建築局部,也是我們目前已知最早的結構清楚的中國古代建築橫向梁架形象實物。對於研討中國古代建築木結構技術從漢至唐的發展演變,具有重要的價值。


此外,根據《簡報》披露的材料來看,M1所處的墓地有不少墓葬採用了仿木結構的形式,這與以往河西地區所見魏晉墓葬的情況不同。結合這一時期河西地區魏晉墓地不少為家族墓地的情況來看,M1 所處墓地發現的墓葬群或屬同一家族,因而都採用了與其他墓地不同的仿木結構形式。我們期待甘肅高台地埂坡墓地正式考古報告的出版,使我們能夠更多地了解其詳細資料,從而探討該墓地墓葬使用仿木結構這一情況是否與其家族自身文化有關,加深對河西地區魏晉墓葬和其反映歷史趨勢的認識;另一方面,也更加充分地了解這些有關仿木結構的具體情況,從而推進魏晉南北朝時期建築史的研究。


附記:2008 年3 月,應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吳葒先生的邀請,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文物建築專業徐怡濤老師率該專業同學對地埂坡一號墓進行了測繪,筆者有幸參與並蒙徐怡濤老師慨允查閱本次測繪調查所獲資料,謹致謝意!


(作者:王子奇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於:《四川文物》2017年第6期 此處省略注釋,完整版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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