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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業可溯至秦漢,北宋設立專職管理機構

歷朝除王公勛戚外,官員住房並不實行供給制,「自來政府臣僚,在京僦(租)官舍私宇居止,比比皆是」「百官都無居住,雖宰執亦是賃屋」。由唐至清,在京城的官員們大多租房而居。房屋租賃業可溯至秦漢,唐宋則形成市場,極為普遍。政府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北宋設置房產租賃管理機構,以後的朝代基本予以參照。

八旗官房也出租

清廷進入北京後將八旗劃至八個區城,官佐士兵及家屬皆免費居住。王公由朝廷按等級配置府邸,廢黜則收回;降等也須遷出,原邸重新分配。

旗人連家屬不過20萬人,房屋有餘,於是按八旗劃為24片,官房可出租,各自負責簽訂租約、修繕等事宜。西城今仍有官房、東官房、南官房、北官房等地名,即為遺迹。開除旗籍的如曹雪芹,房屋也會被沒收劃為官房。

北京官房甚多,租金也不貴。《故宮珍本叢刊》所記現存「內務府則例」及八旗檔案可窺租金價格。雍正年間規定從三檁至七檁每間銀五分至二錢不等,但因地理位置增減,繁華地帶可高至三四兩。

除官房外,旅店也可長租,租金不貴,但環境較差。東四、西單牌樓一帶鋪面房則貴,三四間月租八吊至十吊(清中期後一弔摺合一千至一千五百文左右)。正陽門內的鋪面房,在道光年間一兩間至上下六間,為一弔至一弔六百文之間;小院兩吊四百文。出租官房方便了商家、外地進京之人,對北京的繁華起到了頗大的作用。

京官租房價不同

漢人京官不管分配住宅,俸祿也不足以在京購買住宅,能買得起大宅邸的如張之洞,必是高官。即如李鴻章等封疆大吏,進京也多借住校尉衚衕賢良寺。翁同龢宅邸,位於今東單二條東口,有數十平方米的假山小花園,由幾個橫向排列的小四合組成。在京城,這不算深宅大院,即便如此,一般京官也是望「宅」興嘆。

清代北京的會館是公益性的,可為各地趕考舉子、京官、進京商人提供住宿,不收房租,僅提供開水。好處是住期不限,但嚴格禁止攜住女眷、婢女。李伯元《南亭筆記》曾記載有婢女入住,引起「閤館大嘩」。此規矩一直延續到民國之後,魯迅住紹興會館期間,也曾目睹由此引起的爭吵。所以有家眷的京官會去租房,咸豐年間李慈銘官做到戶部司官,在他的《越縵堂日記》中,詳細記錄了租房過程、價格等。從同治十年起,連續轉租了前門打磨廠吉順旅店、菜市口鐵門衚衕、保安寺街,後來年俸漲到240兩,可以租住四合院了。

級別稍高的京官們租房,一般在宣南,大部分是小四合。因為小四合購價不菲,清人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載,咸豐九年有人將宣南騾馬市果子巷一個小四合抵債,以七百兩銀作抵。七百兩近小京官十數年俸銀。咸豐年間房價貴,租金也上漲。《林則徐日記》載,林則徐當時是翰林院庶吉士,無實職,要參加「考差」,取得名次才可分配職事。他與朋友二人共租「房九間,租銀七兩」,此九間非九間房,按行規計算,一條檁一間,如三間東、西房不加隔斷,即稱三間。「九間」實際上是三個筒間,三人合租,平均每人二兩多銀。當時銀七兩可折黃金三錢,可見花費不菲。原因不外有二:翰林院庶吉士雖清貧,但屬京官清要,顧及面子。其二,為考試前途,寧可住得舒適一些,但由此可見租金之貴。

京官很少租官房,雖然租金較宣南一帶便宜且穩定,亦可長租,但不如小四合私密、舒適,所以京官還是選擇宣南。再者,清中期以前,漢人包括官員不準在內城居住。六部衙門均在今長安街兩側,居在宣南,去衙門點卯也便利。

「拉房纖」成行當

租房如同買房,中間也有職業掮客,稱之為「縴手」。《實用北京指南》有縴手條:「買賣房地物件或租賃及借貸銀錢等事,均可托之。事成,各出資酬之。通例為成三破二。如價值百元,買者酬百分之三,賣者酬百分之二。」縴手在老北京話中稱為「拉房纖」。《北平指南》則雲:「租賃房屋,與買賣不同,俗有兩份三份之說……其三份者,除一茶一房外,余歸中費,惟縴手撮合買賣、租賃各事,於雙方成立契約時,須免中人之責、簽名畫押。」《北京商業契書集》收光緒三十一年「租折」,記東安門外一所房月租銀五十兩,但付「掃找、房錢、茶錢,共是一百五十兩」,除房租外,酬勞並不低。

清代一般經中人介紹,確定租賃關係,會有契約,包括鋪保、房折、裝修賬簿等,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租房者大多會選擇「跑纖」,即縴手操辦,既省心又省事。

除了旗人,清代二百多年,北京租房者基本是京官、商號、外地進京者。政府除對八旗官房設管理機構,對民間租房並不加以干涉。民間也並無買房租房的商號,均由縴手運作。發生糾紛則由主管衙門受理裁判。

原標題:清代京城租房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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