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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化理論能否證明利他主義真的存在?

進化理論能否證明利他主義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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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人類利他主義是否存在,並且可能的話研究人類利他主義是以何種確切的方式存在的。本文首先討論了各種進化理論是如何解釋自然界中的生物利他主義的;然後檢驗D.威爾遜運用多層選擇理論來論證人類利他主義存在的嘗試是否成功。在這個基礎上,區分了關於心理和行為兩個方面的強利他主義和弱利他主義。最後爭辯說,在人類社會中,弱心理利他主義存在而強心理利他主義不存在,並且弱行為利他主義存在而強行為利他主義不存在。

關鍵詞:利他主義;生物利他主義;生物哲學;進化理論;多層選擇理論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見到這樣的現象:人們在地鐵上為老人讓座;有人在同事突發重病時為同事捐款;甚至有人不顧危險跳入水中去救人。這類行為有兩個共同的特徵:它們都使他人獲益(benefit),同時它們都使行為者自己付出一定代價(cost)。因為這兩種特徵,這類行為被稱為利他主義行為(altruisticbehavior),一般我們認為利他主義行為在道德上是值得稱讚的。

然而,人類的行為大都是受心理層面上的慾望所驅動的,在看不見的心理層面上,情況往往會比較複雜。一個人可能在心理上根本就不願意為老人讓座,他只是為了避免社會道德輿論的譴責才讓座的。那個為重病同事捐款的人的心理動力可能只是他覺得,他這樣做,以後如果自己得了重病也能得到同事的捐款。而那個跳水救人的人,可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英雄情結,為了獲得道德優越感給自己帶來的心理快感而那樣做的。在這種極端的心理情形下,我們容易看到,雖然表面上這些行為確實使他人獲益並且使行為者自己付出代價,但是行為者自己卻可能獲得某些隱蔽的潛在的或許更大的利益。

當自身隱蔽的利益成為行為者真正的心理動因時,我們就有理由質疑:這樣的行為還是真正意義上的利他主義嗎?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地追問:在所有表面上以他人獲益並且以行為者付出一定代價的「利他主義」行為中,是否都存在著連行為者自己都不一定意識到的隱蔽的潛在利益?在這種意義上,人類社會中利他主義是否真的存在,就成了一個具有爭議的哲學問題。

另一方面,在(非人類的)生物界,似乎也存在著利他主義的行為。例如,工蜂在蜂巢受到侵襲時,會以生命為代價攻擊入侵者;有些猴子在危險來臨時,會以自己的生命危險為代價向猴群發出警告。在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生物界,那些只為其他同類獲益而使自己付出代價的行為似乎是會使這種利他主義的生物體在生存競爭中被淘汰的,為什麼這類利他主義特質(trait)能夠在自然選擇中演化(evolve)保存下來就成了進化生物學的一個難題。在過去的幾十年間,生物學家一直在嘗試使用各種進化理論解釋利他主義行為為何在生物界存在,有些生物學家更進一步地嘗試將在生物界得出的結論擴展和應用到人類社會的利他主義研究上。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和討論進化理論能否論證利他主義在人類社會中真的存在,以及進化理論能否給我們某些啟發,讓我們認識到利他主義行為究竟以何種確切的方式存在於人類社會中。本文的第一節介紹和討論有關人類利他主義的理論背景和哲學爭議;第二節介紹和討論有關生物利他主義的理論背景和哲學爭議;第三節介紹和闡釋生物哲學家D.s.威爾遜(DavidS.Wilson)在2015年給出的一個建立在多層選擇(進化)理論(multilevelselectiontheoryofevolution)上的論證(cf.Wilson,2015),他試圖運用這個論證證明人類利他主義真的存在;在最後的第四節中,我對威爾遜的多層選擇理論論證提出批評和質疑,並對如何理解人類社會中的利他主義行為作出了進一步的思考。

一、利他主義的理論背景和哲學爭議

根據哲學上相對嚴格的定義,利他主義(altruism)是指行為由以增進他人福利(wel1.being)的慾望(desire)所驅動,並且這裡的慾望必須將增進他人福利作為終極目的(end),而不能將增進他人福利僅僅作為一個手段以達到自己其他的目的。由於這個定義中包含「把什麼作為終極目的,不把什麼作為手段」這樣的相對高級複雜的思維水平,因此這個定義一般認為只適合於人類,這也更確切地被稱為心理利他主義。(Wilson,2015:3;Kraut,2016)這裡的「well—being」這個概念是指能使某人過上美好的生活並且有一個美滿的人生的那些好的、有益的東西。(Crisp,2013)因此,well—being應該包含幸福、適當的利益、安全、健康、自我實現意義上的自我繁榮(flourishing)等等。但是well—being的組成部分究竟有哪些,這在目前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c£Fletcher,2016)

因為心理利他主義涉及行為者的心理甚至理性判斷等精神層面上的活動,所以情況往往會很複雜。我們回到前文提到的「跳水救人」的那個具體的案例,在這個表面上利他主義的行為背後,我們至少可以考慮以下三種不同類型的心理活動:

(1)行為者根本沒有救人的慾望,他的跳水救人行為完全是被他的英雄情結以及追求道德優越感所帶來的心理快感所驅動的。

(2)行為者有足夠強的慾望去救人,這個救人慾望本身也的確以落水者的切身利益(wel1.being)為終極目的,而不是把救人當作一種手段以達到自己的其他什麼目的,並且僅僅這個慾望本身就強到能驅動行為者跳進水中去救人。但是在以上這些情況的基礎上,行為者想到這個行為將會給他帶來的榮譽和稱讚,以及這種榮譽和稱讚給他帶來的心理上的快感和可能的物質上的獎勵,他就產生了額外的慾望和動力去救人。

(3)行為者只有一個慾望和信念,那就是去救人:在感性層面上的慾望讓他有去搶救無辜生命的衝動;在理性層面的信念讓他覺得有去搶救無辜生命的職責。並且他的天性和品質是這樣的:他完全不在意可能的榮譽和稱讚,更不要說相應的物質獎勵。

下面讓我們逐一考察以上三種情形:

在情形(1)中,行為者有意識地將救人作為一種手段,以達到他自己獲得道德優越感117z。17-q-第期所帶來的心理快感的目的,因此根據定義,這不是一種心理利他主義。而且我們在直覺上也能感到這個人的心理不是一種利他主義的心理狀態。

在情形(2)中,行為者跳水的慾望中以落水者的切身利益為終極目的,而不是把這種被救者的切身利益只當作一種手段,所以根據定義,這是一種心理利他主義。而且在這個體現心理利他主義的過程中,行為者附帶地在心理上有所獲益。在直覺上,我們也會感到在這種情形中,行為者的心理是一種利他主義的心理,儘管可能不是那麼「純粹」。但是,我們在直覺上似乎可以接受在利他主義的心理過程中,行為者自己在心理上也得到一些適當的利益。

在情形(3)中,行為者似乎是展現了最高級別的、純粹的利他主義心理過程。然而即使在這樣高規格的利他主義心理過程中,行為者自己卻仍然獲得了某種心理利益:無論是出於善良的天性,在感性層面上產生要搶救無辜生命的慾望衝動,還是出於後天的道德培育,在理性層面上產生要搶救無辜生命的職責召喚(dutycal1);行為者在心理或精神層面上都有滿足慾望衝動或響應職責召喚的需求,這種需求在跳水救人的行為中得到釋放和滿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為者自己在心理上或在精神上也有某種隱蔽的獲益。也就是說,完全純粹的心理利他主義(即在過程中行為者自身沒有任何心理獲益)是不存在的。

還有一個問題,在情形(3)中,可不可以說,行為者把滿足自己在感性上或理性上救人的慾念作為終極目的,而把搶救落水者只是作為滿足這個終極目的的一種手段呢?如果真是這樣,那麼推廣到一般情形,心理利他主義從根本上就是不存在的。我認為不可以這樣說。行為者並不是先在感性上或理性上產生救人的慾念,然後滿世界尋找落水者來滿足自己的慾念。恰恰相反,是碰巧遇到落水者激發了行為者的慾念,在行為者的意識中,他的慾念可以只是一種手段,是達到搶救落水者這個終極目的的一個手段而已。

從上面的討論和分析中我們可以引進兩個相關的概念,然後提出一個有關心理利他主義在人類社會中是否存在的命題:

概念1:強心理利他主義是指在一個心理利他主義的過程中,行為者在心理上沒有任何的獲益。

概念2:弱心理利他主義是指在一個心理利他主義的過程中,行為者在心理上可以附帶地有一些適當的獲益。

命題1:在人類社會中,不存在強心理利他主義,但是弱心理利他主義是存在的。

在人類社會中,我們也可以考慮行為利他主義:根據行為利他主義,任何增進他人福利(well—being)的行為都是利他主義行為,不管行為者被怎樣的慾望所驅動。在行為利他主義語境中,任何一個利他主義行為在產生時總是以行為者的一定代價來增進他人的福利。但是行為者往往會獲得一些隱蔽的、潛在的、長遠可能的福利作為補償。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年青時給老人讓座,那麼到他年老時,也會得到其他年輕人的讓座。一個人給重病的同事捐款,萬一他自己以後突發重病,也有較大可能得到其他同事的捐款。一個跳水救人的人,一般會得到人們的稱讚、尊重和信任,還會影響社會風氣,增加以後他自己處於突發危險境地時,其他人冒險搶救他的可能。

從以上的討論和分析中,我們可以引進兩個有關行為利他主義的概念以及一個關於行為利他主義是否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命題。

概念3:強行為利他主義是指任何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在人類社會中都得不到任何隱蔽的、潛在的和長遠可能的福利作為回報。

概念4:弱行為利他主義是指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在人類社會中可以得到某些隱蔽的、潛在的和長遠可能的福利作為回報。

命題2:在人類社會中,不存在強行為利他主義,但是弱行為利他主義是存在的。

最後,我們來考慮利他主義的理論基礎問題,即為什麼我們要關心他人,並做出一些自己付出代價而增進他人福利的行為?關於這個問題,從古至今的哲學家們大致給出以下三種解答:

第一,適當的利他主義有益於我們自己長遠的切身利益。(cf.Annas,1993)

第二,道德思考不能以自我為中心,而是要從一個公正無偏見的(impartia1)、非個人不受個人情感影響的(impersona1)立場出發,一旦從這樣的立場出發,適當的利他主義的行為就是道德上可能的。(cf.Kant,1895;Mill,1864;Nagel,1970;Driver,2012)

第三,對於他人的苦難和不幸,我們會自然地出於天性、感同身受地產生同情,這種自然天性的情感是我們利他主義行為的根源。(cf.Hume,1739;Slote,2010;Batson,2011)

二、生物利他主義的理論背景和哲學爭議

在進化生物學中,如果一個生物體(organism)的行為使其他生物體獲益的同時使它自己付出一定代價,那麼這個生物體的行為就被稱為是利他主義的。這裡的獲益和代價是以有關繁殖的進化適應能力(reproductivefitness)來衡量的;或者說,是以一個生物體可預期的後代數量來衡量的。因此,一個具有利他主義特質的生物體會減少它自己生育後代的數量,同時會增加其他生物體生育後代的數量。

生物利他主義只是一種行為利他主義,因為生物體不像人類那樣具有複雜的利他主義意向(intention),所以這裡我們不討論心理利他主義。利他主義行為在生物界是普遍存在的,昆蟲、鳥類、哺乳動物等都會展現利他主義的行為,而且這些行為分布在保衛領地、哺育後代、逃避獵殺等各個方面。從進化論的角度看,利他主義在自然界中存在是一個讓人感到困惑的現象,因為自然選擇要求生物體以盡量增加自己生存和繁衍機會的方式,而不是以增加其他生物體生存和繁衍機會的方式去行動。如果具有利他主義特質會使生物體的後代數量減少,那麼在漫長而殘酷的進化選擇中,這類生物體是會被漸漸地淘汰滅絕的。因此生物哲學家們面臨的難題是:如何用達爾文進化論的基本原則來解釋利他主義在自然界中的普遍存在?

對於上述難題的一個初步的解決方案是提出進化選擇是在兩個不同的層面上進行的:個體層面(individualleve1)和群體層面(groupleve1)。在個體進化選擇層面上,每個生物體以自身為單位與其他生物個體進行生存競爭,弱肉強食,適者生存。在群體進化選擇層面上,每個生物體屬於某個群體,大家以群體為單位進行群體間的生存競爭,同樣是弱肉強食,適者生存。在個體選擇層面上,利他主義生物個體在競爭中會處於不利的地位,並且會慢慢地被淘汰掉。但是在群體選擇層面上,一個由一定利他主義生物體構成的群體往往會比一個完全由利己主義個體所構成的群體更有戰鬥力,從而前者會在生存競爭中勝出,那麼其中的利他主義生物個體的特質也就隨著它們所在的群體的生存演化而得以保存下來。(cf.Darwin,1871:163一l66)

然而上述的群體選擇(groupselection)理論卻在生物哲學的歷史中頗具爭議。有學者建立了數學模型,爭辯說群體選擇本質上是一個很弱的進化力量,不足以促進和保存利他主義特質(cfSoberandWilson,1998;Okasha,2006)另外有學者指出,群體選擇理論的一個主要的弱點是,它不能解決「來自內部的顛覆」(subversionfromwithin)的問題:即使包含利他主義生物個體的群體在與其他群體的競爭中會有優勢,但是這些利他主義生物體會被本群體內部的利己主義生物體所剝削和佔便宜;漸漸地它們會被群體內部的利己主義生物體所完全淹沒(swamp)和清除掉。(cf.Dawkins,1976)

對前述難題的另一個解決方案是提出親緣選擇(kinselection)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利他主義生物體會進行選擇,並使得和自己血緣相近的其他生物體優先從自己的利他主義行為中獲益。例如,當蜂巢受到侵襲時,工蜂捨命攻擊人侵者,保護了蜂后(queen)和其他蜜蜂,但是這些蜜蜂都是同一蜂后所生,它們與犧牲的工蜂具有相似的基因。同樣,利他主義生物體會選擇把食物分給和自己血緣關係相近的其他生物體,幫助和自己血緣關係相近的其他個體共同哺育和保護後代,冒著生命危險為自己的血緣種群發出危險來臨的警報等等。

對於這種現象,w.哈密爾頓(WilliamHamilton)給出了下列被稱為「哈密爾頓法則」的公式:b>c/r。這裡b是其他生物體從利他主義行為中獲得的利益(benefit),c是利他主義生物體所付出的代價(cost),而r則是代表利他主義行為的貢獻者和接受者之間的親緣關係的一個係數(coefficient),兩者的血緣關係越近,係數r就越大。根據哈密爾頓法則,利他主義的基因是可以在自然選擇中傳播下去的,前提是利他主義者付出的代價被和它基因足夠接近的親戚所獲得的足夠多的利益所抵消並超過,而且這可以是在個體選擇的層面上發生的。(cf.Hamilton,1964;Dugatkin,2006)

根據親緣選擇理論,雖然利他主義減低了利他主義行為者自身的適應能力(fitness),但它的包容的適應能力(inclusivefitness)卻得到了增加,其中包容的適應能力是指生物體自身的適應能力加上其他生物體的適應能力的權重和,這裡的權重是由親緣關係係數r所決定的。換句話說,利他主義雖然使生物個體在生存競爭中處於劣勢,但是卻使它的基因在生存競爭中更有利地存活、傳播和繁榮下去。這也就解釋了利他主義的行為和特質為什麼能夠一直存在於自然界中。

另外,我們還可以觀察到:自然界中相互的類似合作的雙向利他主義比單向利他主義更容易生存和演化下去;有些行為在短期看可能是對生物個體不利,但是長期看卻是有利的。這些現象加上親緣選擇現象容易使人產生這樣的懷疑:生物界中所謂的利他主義,實質上都是自私的(reallyselfish)。對此,有生物學家回應說,如果一定要這麼較真,那麼「利他主義」這個詞就只能被用來描述一類在自然選擇中根本無法演化的行為了。(cf.Okasha,2013)

三、關於利他主義的多層選擇理論論證

2015年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了專著《利他主義是否存在——他者的文化、基因和福利》,作者D.S.威爾遜運用進化科學的一些最新進展闡釋了生物利他主義何以在自然界中存在和演化,然後將所得結果應用和擴展到人類社會,並以此證明人類利他主義的存在。他的整個論證主要由以下五個部分構成。

第一,有工作效率的合作群體。威爾遜首先強調了行為層面的利他主義與思想和情感層面的利他主義的區別;然後指出只有當思想和情感層面的利他主義能夠導向使世界變得更好的行為時,這個層面的利他主義才是值得追求的。而使世界變得更好則需要群體層面的功能性組織(group—level functional organization),在這樣的組織中,個體能以正確的方式協調各自的行為以實現一個共同的目標。威爾遜展示了群體層面的功能性組織在人類社會和生物界都是存在的。在這樣的組織中,一個個體為群體中其他成員提供服務因而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越大,個體的行為利他主義的程度就越高。(Wilson,2015:7~17)

第二,多層選擇(進化)理論以及生物利他主義是如何存在和演化的。威爾遜首先給出了他自己獨創版本的多層選擇理論的三個基本原理。第一個基本原理是指自然選擇是建立在相對的(生存)適應能力(relativefitness)之上的。在自然選擇中,一個生物體的生存和繁衍的情況有多好,主要依賴於相比較於它所在的環境中的其他個體,它的相對的適應能力有多強。

第二個基本原理是指為一個群體的利益而行動通常不會使一個個體在這個群體之內的相對的適應能力最大化。換句話說,群體層面的功能性組織的進化不能被群體之內的自然選擇所解釋;相反,群體之內的自然選擇往往會損害群體層面的功能性組織。如果不是由群體之內的自然選擇所推動的,那麼群體層面的功能性組織究竟是如何得以演化的呢?第三個基本原理提供了答案:群體層面的功能性組織的演化主要是由群體之間的自然選擇所推動的。

建立在這三個基本原理之上,威爾遜給出了下面這個關鍵的定義:一個個體的行為是利己主義的(selfish),如果這個行為增加了此個體在群體之內的相對的適應能力;一個個體的行為是利他主義的(altruistic),如果這個行為增加了群體的適應能力並使這個個體在群體之內的相對的適應能力處於不利的境地。

有了以上這些理論準備之後。對於利他主義是否存在這個核心問題,威爾遜給出了這樣的回答:當利他主義由行為以及群體之內和群體之間的相對的適應能力所定義時,那麼只要群體層面上的功能性組織存在,利他主義就存在。(Wilson,2015:19—29)

第三,不同理論的等價性(equivalence)。威爾遜指出,在經驗科學的研究中,面對一堆複雜的原始實驗數據和觀察到的現象,科學家們往往會提出幾個不同的理論。面對相同的原始數據和現象,這些理論可能只是提出了不同的呈現方法、不同的觀察視角以及不同的表述語言,而實質上的理論價值是等價的。因此這些理論是可以共同存在的。

具體到自然界中生物體呈現的社會行為上,威爾遜認為三種不同的等價的理論以三種不同方式將這些行為切割成利己主義的和利他主義的:(1)根據威爾遜自己的多層選擇理論,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行為的區分是建立在群體之內的相對適應能力與群體之間的相對適應能力之上的。(2)根據親緣選擇(kinselection)理論或者說包容性適應能力(inclusivefitness)理論,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行為的區分取決於一個生物體在為其他個體提供利益的過程中自己是否付出絕對的凈代價(netcost)。(3)根據自私的基因理論,任何在自然選擇中得以演化的個體都是自私的、利己的,因為它比那些最終沒能演化而遭到淘汰的個體具有更高的適應能力。(Wilson,2015:31-_45)

第四,將多層選擇理論運用到人類社會。威爾遜指出,重大的進化變遷都具有三個標誌性的特徵:它們在有關生命的歷史中都是罕見的事件;它們一旦發生都具有超強的後果;對群體之內自然選擇中的破壞性因素的壓制仍然只是部分的而不是徹底的。威爾遜斷言:我們人類就是自然進化中最新的重大變遷,並且在靈長目動物中,我們人類作為群體協調合作得如此之好,我們已經超越了生物體群體的水平,而達到像生物體一樣協調合作、有效工作的群體水平。根據威爾遜的理論,只要群體層面上的功能性組織存在,利他主義就存在;因此利他主義存在於人類社會中。(Wilson,2015:47—_49)

第五,如何處理心理利他主義:關於人類特有的心理利他主義,威爾遜作出了以下說明:進化理論最顯著的特徵之一是它能夠預測生物體為了適應特定環境而進化出的可觀察的特徵,而不需要知道產生這些現象特徵的隱藏的機制。例如,進化理論可以預測所有沙漠中的生物體都會進化出和沙漠顏色相近的膚色,以逃避天敵的攻擊。這裡適應沙漠的環境是終級原因(ultimatecausation);而不同的生物會通過各自不同的物理機制進化出適應沙漠的膚色,這些不同的隱藏的機制被稱為局部原因(proximatecausation)。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終極原因往往可以對應多個局部原因。從進化理論的角度看,沒有必要一定要把與進化(即適應環境)無直接關係的局部原因和與進化有直接關聯的終極原因綁定在一起研究。

在涉及人類利他主義的情形中,行為利他主義是人類為了適應特定環境而進化出的可觀察的特徵。這裡在群體之間的生存競爭中勝出是終極原因,而不同的人會通過不同的心理機制產生同樣的利他主義行為,這些不同的隱藏的心理機制是局部原因。從上面的例子我們還可以看到,局部機制不需要以任何方式與進化出的可觀察的特徵相似。類比地,引起行為利他主義這個特徵的局部心理機制也不需要以心理利他主義作為動機。(Wilson,2015:62—70、

四、對多層選擇理論論證的質疑以及對利他主義的進一步思考

下面是我對上節中介紹的多層選擇理論論證的幾點質疑和評論。

威爾遜版本的多層選擇理論是指在群體之內(withjnagroup)層面上和群體之間(amonggroups)層面上的進化選擇。威爾遜以下列兩個基本的論斷作為他的整個理論和論證的出發點:

論斷1:在群體之內層面上,一個個體的利他主義行為會損害這個個體在群體內的相對適應能力,從而使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無法在這個層面上的進化選擇中得以生存和演化。

論斷2:在群體之間的層面上,包含利他主義行為的群體會增加這個群體在群體之間的相對適應能力,從而使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在這個層面上的進化選擇中得以生存和演化。

但是至少有下列三個可能的原因,會使得論斷1不成立:(1)決定一個個體能否在群體之內層面上得以生存和演化的是這個個體在群體之內的整體的相對適應能力。個體的某個利他主義行為只會在某個方面損害個體的相對適應能力,但可能在其他方面卻因禍得福地增進了個體的相對適應能力。綜合下來,可能個體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反而會因為某個利他主義行為而增強了。在這種情形下,這個特定的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就能夠在群體之內的進化選擇中得以生存和演化。例如,向猴群發出危險警告的猴子,雖然它在逃跑時間等方面的相對適應能力受到損害,但是它在發現危險的敏銳性以及逃避危險的敏捷性等諸多方面都會得到鍛煉和提高。綜合下來,它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可能反而因為發出危險警告這個利他主義行為而增強了。(2)當一個個體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比群內其他成員高出許多時,一個利他主義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損於它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但是如果被損害後它剩餘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仍然比群內其他成員的高出足夠多,在這種情形下,這個利他主義個體是可以在群內層面的進化選擇中生存下去的。(3)就像第二節中的親緣選擇理論或者說包容性適應能力理論所展示的那樣,一個個體可以將利他行為偏向和自已血緣相近的其他成員,從而使利他主義的行為和特質隨著自己基因的傳承而演化下去。

關於論斷2,類似地在群體之間的層面上,一個群體在這個層面上的進化選擇中能否最終勝出,根本上取決於這個群體和其他群體相比較時它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是否更強。利他主義的行為和特質可以使一個群體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增強也可以使這種能力變弱;同樣地,利己主義的行為和特質可以使一個群體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增強也可以使這種能力變弱。例如,一群在相對優越環境中長大的狼可能會具有「互相禮讓」、「互相關照」的利他主義特質,但是它們作為一個群體的戰鬥力卻很弱。而另一群在嚴酷環境中長大的狼自然會具有你死我活、絲毫不相讓的利己主義特質,通過激烈的內部爭鬥磨鍊的它們的整體戰鬥力也變得極強。當這兩群狼相遇時,勝負是一目了然的。

通過以上的這些討論,我們可以看到,威爾遜只在群內層面上定義利己主義行為並且只在群間層面上定義利他主義行為,這樣做是沒有充分的理論和實踐依據支持的。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在群內層面和群間層面這兩個層面中的任意一個層面上都能得以傳承和演化,關鍵是看具有這個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的個體或群體是否具有足夠強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同樣地,一個利己主義行為和特質也可以在這兩個層面中的任意一個層面上得以傳承和演化,關鍵是看具有這個利己主義行為和特質的個體或群體是否具有足夠強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

最後是我關於人類利他主義的四點更進一步的思考。這裡我運用本文討論生物利他主義所得到的結果,對第一節中提出的,關於利他主義究竟以何種確切方式存在於人類社會中的論斷作出了進化論方面的解釋和說明。

第一,在人類社會中,存在弱行為利他主義。這裡的弱行為利他主義是指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總可以得到某些形式的福利作為回報。人類和人類社會都是億萬年自然進化的產物,所以自然而然會留有自然進化的烙印。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需要保持足夠強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才能將他的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在進化選擇中傳承和演化下去。確實,我們看到,利他主義行為者可以通過加入戰鬥力強的群體、增加自己基因的傳播能力、增加自己在其他方面的相對適應能力等等的方式來彌補自己在某個利他主義行為上所遭受的損失。這應該是弱利他主義行為在人類社會中存在的進化論緣由。

第二,在人類社會中,不存在強行為利他主義。這裡的強行為利他主義是指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得不到任何形式的福利作為回報。在進化的歷史上,一個得不到任何回報的利他主義行為者無法保持足夠強的整體相對適應能力,所以他的這種利他主義行為和特質也無法演化和傳承到今天的人類社會。

第三,在人類社會中,存在弱心理利他主義。這裡的弱心理利他主義是指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在心理上可以附帶地有一些適當的獲益。人類複雜的心理活動是在人類進化的高級階段才逐漸出現的。人類的利他主義心理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億萬年進化出的利他主義行為活動。因為在利他主義行為活動中,行為者可以適當地得到某些回報作為補償,所以也許我們在這方面的直覺也被相應地塑造成,利他主義行為者在心理上也可以有一些適當的獲益。

第四,在人類社會中,不存在強心理利他主義。這裡的強心理利他主義是指一個利他主義行為者在心理上沒有任何的收益。人類的複雜心理和思維活動一旦進化形成,它也會自己獨立發展出一些特殊性,比如對完全純粹的利他主義心理過程的追求。但是在第一節的討論分析中我們看到,即使在相對而言最純粹的利他主義心理過程中,行為者也是有一定的心理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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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er,E.andWilson,D.S.,1998,UntoOthers:TheEvolutionandPsychologyofUnselfishBehavior,Harv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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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D.S.,2015,DoesAltruismExist?:Culture,Genes,andtheWelfareofOthers,YaleUniversity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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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責任編輯:魯旭東)

哲學思維是

一套思維工具包

歐洲哲學巨匠為孩子們

精心打造的哲學啟蒙繪本

為中國孩子打開全新的思維世界

正如廚具之於廚師,畫筆之於畫家,word、ppt等辦公軟體之於公司職員……各工種各行業到各人都需要一些工具來輔助作業,那麼哲學思維就是一套輔助生活的工具包,受用於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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