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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起草了《德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

前期已向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糧食局、市體育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質監局、市人防辦、市法制辦、市旅遊局、市地震局、市公用事業局、市文化市場執法局、市應急辦、市油區辦、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交警支隊、市氣象局、市煙草專賣局、市水文局、德州黃河河務局、市郵政管理局、德州日報社、德州廣播電視台、市保險行業協會54個部門徵求了意見,並根據其意見進行了修改。現將該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德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德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政府(管委會)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市縣政府(管委會)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常務副主任一名,負責協調日常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市縣政府(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堅持誰許可誰負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安監局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大數據信息協調獲取,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統計和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受市政府委託或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檢查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參與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等安全生產保障情況;

(四)承擔全市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批發、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貫徹執行和擬訂用人單位(不含煤礦)職業危害因素工程式控制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貫徹執行和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煤礦除外)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十)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市發改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

(二)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四)協調地方與鐵路部門的關係,指導鐵路沿線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市經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工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二)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的管理和綜合治理工作;

(三)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四)負責老舊汽車更新報廢和回收拆解企業與市場管理;

(五)負責全市國防科技工業行業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環節的儲存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市衛生計生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業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處置管理;

(三)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四)負責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教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四)負責直屬學校學生在校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制定活動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福利院、軍供站、救助站等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監督各類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協調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善後工作。

第十六條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監管,配合交通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安裝使用情況;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編製城鄉消防規劃;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火災調查、行政處罰;承擔火災撲救和法規規定的應急救援任務;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開展消防業務指導、宣傳教育和培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負責辦理和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開展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七)依法履行校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八)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七條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進行賠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提取工傷預防費用,加大工傷預防的投入;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三)負責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四)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及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六)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市統計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為安全生產考核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二)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

第二十二條市環保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二)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三)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四)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應急監測。

第二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二)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築監理等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築和職責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開發區之外其餘各縣(市、區)城市燃氣、供熱(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指導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規劃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作為編製規劃的設計原則,在規劃設計內容中做好落實;

(二)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編製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在編製總體規劃時,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三)負責向城市規劃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大型戶外廣告(獨立式)的設置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運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負責有關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並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安保工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

(六)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落實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七)按照職責開展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營運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商務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商貿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屬商貿流通行業(不含商品交易市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拍賣、典當、舊車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屬有關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農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指導農村沼氣工程所有者做好沼氣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農藥經營、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按職責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農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註冊登記、牌證核發和年度檢驗工作;

(二)指導、監督農機駕駛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按職責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林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並組織落實;

(三)指導、監督職責範圍內林區、森林公園、林場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指導、監督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條市水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負責市管河道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對水利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

(三)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五)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負責指導監督糧油倉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所屬文藝演出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主辦、承辦的各類圖書和音像製品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

(四)對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體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二)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進行安全管理;

(三)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市民族宗教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嚴格審核、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維修改造,配合相關部門對工程施工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五條市城管執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建成已移交的路燈、橋涵、下水道及其防護欄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牌匾、宣傳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負責對建成已移交的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的管護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環衛、市容市貌、市政、園林等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國資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對國有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三)組織或者參與對國有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國有出資企業落實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市工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登記事項的前置審批文件、證件進行審查;

(二)規範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三)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

(四)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市質監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對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依法對安全防護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二)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

(三)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四)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五)對生產領域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六)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市人防辦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和已建成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市法制辦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十一條市中小企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第四十二條市公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相關公路(含公路橋樑、隧道)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屬公路建設維修養護工程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國、省道及高速公路有關路段等相關公路(含公路橋樑、隧道)的養護、危險路段安全整治、自然災害處置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市畜牧獸醫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畜牧、獸醫、獸葯、飼料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全市畜牧業及其相關企業的發展,指導全市畜牧業飼養、加工、銷售的一體化經營,監督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四十四條市油區辦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研究擬定我市油區管理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協助油田加強油、氣、水、電、器材物資的安全管理。負責全市落地原油的安全回收和利用。負責全市油區稽查工作,維護油區秩序;

(三)負責全市境內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市旅遊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旅行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檢查旅遊業生產經營單位(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A級景區等)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遊客運安全管理;

(四)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十六條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服務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規或市政府授權,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

(三)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的編製、配備、更新和報廢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行政中心綜合樓、玫務服務中心等辦公樓和附屬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會展中心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行政中心機關餐廳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市地震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及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

(二)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組織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第四十八條市公用事業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德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城市規模以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含熱源廠)企業的經營許可,並依法監管;

(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區公用行業執行國家、省質量標準和計量、節能、壓力容器、設備、安全生產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有關城區供水、燃氣、供熱等設計方案和驗收;

(三)負責市區公用事業市場放開和管理工作,對公用事業依法培育,規範管理公用事業市場,指導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機構業務工作;

(四)負責市區公用事業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公用事業企業開展安全管理,對危害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行為及事故隱患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市文化市場執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擬訂行業標準規範,建立安全專家隊伍,分析預警行業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依法查處和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二)負責印刷企業、文化娛樂場所、電子遊藝場所、網吧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文化市場專項整治;

(三)負責本行業領域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市供銷社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按照政府授權對本系統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棉花和農副產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監管;

(三)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市應急辦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及時掌握市內安全生產重大情況和動態,並及時報送市領導,上報省政府總值班室;

(二)負責組織編製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審核專項應急預案及操作手冊,協調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制、機制、法制建設;

(三)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協調指導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市氣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影響安全生產的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二)對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五十三條市煙草專賣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負責煙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煙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十四條漳衛南德州河務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擬定管轄範圍內水利發展規劃,負責相關規劃的監督實施。根據授權,負責直屬水利項目及單位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與管理;

(二)協調、監督管轄範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對防汛搶險提供技術指導。按照規定或授權,對所轄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三)按照規定或授權,實施管轄範圍內河流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所轄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所轄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四)負責授權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所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負責取水許可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職權範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六)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市水文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境內水文監測站網的統一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全市境內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有關水文監測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提供政府防災減災有關水文方面的技術支持;

(四)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德州黃河河務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編製德州黃河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編製德州市防禦黃河洪水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德州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黃河防汛日常工作;

(三)負責德州黃河河道、堤防(含金堤、北展寬堤、格堤)、險工、控導、涵閘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轄區內的黃河水利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根據授權,組織轄區內建設項目的論證、申報、審查、許可工作;

(四)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市郵政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開展安全運營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負責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四)負責本行業領域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

第五十八條新聞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指導主管部門及時發布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做好網路輿情監控與應對處置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十九條市保險行業協會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制;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安全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六十條市銀監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監管全市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各有關部門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成品油監管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94號)要求,落實相關成品油安全監管責任。

第六十二條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要求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會部署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

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與市有關部門不對口單位職責的劃分,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據實界定。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六十三條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第六十五條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

第六十六條本轄區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第六十七條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警示通報,並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三個月內接連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死亡人數累計超過3人的(工礦、商貿領域);

(二)發生較大及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遲報、漏報、瞞報、謊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時完成上級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治任務的;

(六)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長期未有效治理的;

(七)年度內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事件的;

(八)未按時完成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專項任務的;

(九)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且符合《德州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德安發〔2017〕19號)規定的情形的實施「一票否決」。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給予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不一致的,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其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七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德州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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