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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快建立家庭過期葯常態回收機制

過期藥品已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當普通垃圾處理的過期藥品可能會污染土地、水源,破壞生物鏈。深知這一危害的北京市居民王女士最近卻發現,過期葯無處可送,只能自行處理。記者採訪調查了北京市6個區的部分社區後發現,家庭過期葯遭遇回收難,尚沒有明確的牽頭單位對全市家庭過期藥品進行統一長效的規範化管理。

家庭過期葯遭遇回收難並非一時一地的現象。多數情況下,過期葯被居民「自行處理」——當垃圾扔掉,儘管這樣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但也屬於無奈之舉。現實中,一方面家庭過期葯回收缺乏正規渠道,送都送不出去;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地方開展過期藥品回收活動,也多形不成規模。城市的情況尚且如此,更不用說農村。

更令人擔心的是,一些經歷過物質匱乏年代的老年人已養成了「有備無患」的習慣,家裡的備用藥儲量越來越大,過期藥品隨之增多。有調查表明,我國約有78.6%的家庭存有備用藥品,但82.8%的家庭沒有定期清理藥箱的習慣,家庭藥箱中30%-40%的藥品超過有效期3年以上,甚至不乏「古董葯」。而一旦過期葯被誤作備用藥或被利欲熏心的人通過非法渠道回收,後果更嚴重。

事實上,在食葯監等部門的介入下,我國不少城市也開展過過期葯回收活動,但由於宣傳普及力度不夠、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特別是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參與積極性不高,回收活動叫好不叫座,難以實現常態化制度化,大多不了了之。像北京部分社區過期葯回收箱消失或裝滿無人銷毀的情況,在其他城市也不同程度存在。

究其根源,家庭過期葯回收的制度空缺無疑是重要原因。2016年出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提到,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藥物和藥品,屬於危險廢物。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樣的危險廢棄物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但是有業內人士指出,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中沒有規範公民處理家庭廢棄藥品的行為,也沒有規定藥店和生產企業回收過期藥品的責任。同時以家庭為單位的存葯體量有限,分布散,按上述方法實施監管難度較大。

換言之,對於家庭過期葯誰來處理、如何處理等問題,目前形成沒有非常明確的責任劃分和行動鏈條,回收僅僅靠個別政府部門或企業公益性活動在維持。這註定行之不遠、難以長久。

對此,相關部門應拿出積極作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儘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過期藥品回收長效機制,對回收原則、標準條件、管理程序、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以填補制度空缺,並通過加強宣傳、有獎回收等方式實現常態化規範化回收,切實保障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而這其中,如何調動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相關部門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也是過期藥品回收中的關鍵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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