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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網路安全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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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笑妍開豈安科技售前顧問

愛工作愛生活的IT男

前言

如今,我們的金融、通信、社交等各個生活領域,都離不開互聯網。互聯網帶給我們更加高效、便利、科技和豐富多彩的時代,同時也帶來比較嚴重的網路安全問題,如個人信息的網上非法獲取、泄露和倒賣,電信詐騙的猖獗,嚴重侵害個人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諧。

登場·不只一點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為了不讓互聯網成為一個充斥著虛假、欺騙、攻擊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華麗登場!

其重大意義主要包括:

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問題的基礎性法律;

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依據;

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解讀·只為更好

那麼,《網路安全法》的華麗登場將在個人信息泄露、網路詐騙等問題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呢?

請看以下詐騙相關重要條款:

1

規範個人信息獲取

背景:網路時代,你似乎已經難以再「保持神秘」,隱蔽龐大的「地下黑市」在隨意販賣你的各類信息,身份證號、手機號、住址、位置信息等,種類之多甚至可以拼湊成一個完整的你。信息泄露問題不僅讓我們的生活中充斥著源源不斷的垃圾簡訊、接二連三的騷擾電話,更是造成花季女孩因電信詐騙殞命、高知教授遇騙損失1760萬這些因信息泄露而發生的諸多觸目驚心的詐騙慘劇。在信息泛濫的時代,我們不禁深感憂慮:我的個人信息能得到保護嗎?

針對購買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出售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網路安全法》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明確了個人和組織獲取和提供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個人信息將得到法律上更有力的保障,非法獲取和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會遭到嚴厲打擊,同時給公民更好的維權依據。泛濫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將有望得到改善。

2

規範網路運營者義務

背景:在網上訂了機票,出發前有「官方客服」電話告知你航班取消需要辦理退改簽;剛在電商平台買了東西,就有「客服」主動聯繫你辦理退款...這些糟心事兒不少人都遇到過,也有不少輕信者遭到了資金損失。我們的網路訂單如何泄露?網路運營者可能也需承擔起一部分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針對網路運營者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2條規定: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網路安全法》中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行為限定製度,對於收集到的公民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需遵循嚴格保密、僅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非法用途的原則。如果發生個人信息泄露問題,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

3

針對網路詐騙實施行為

背景:在享受著互聯網科技時代快捷便利的同時,越來越多的網路欺詐陷阱也讓我們不得不小心翼翼。各類虛假網站如極具迷惑性的釣魚網站,各種社交軟體群組打著「轉信息就發錢」、「高收益理財」、「推薦新人入群有獎勵」等的口號進行詐騙,甚至以低門檻和高回報的噱頭拉攏他人、傳授犯罪方法,使得愈發壯大的騙子群體帶來了層出不窮的網路騙術。這些勾當使得人心惶惶,同時也帶來了治理成本的增加,具有極高的社會危害性。

針對使用網路實施詐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解讀:《網路安全法》針對網路詐騙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製作非法網站和通訊群組以及發布相關非法信息等不法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違反者將遭受嚴厲打,在法律上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權益,有望減少網路詐騙的發生。

4

針對惡意程序發送行為

針對發送電子信息設置惡意程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8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中的相關規定,不得帶有設置的惡意程序,否則予以嚴厲打擊。防止極具危害性的惡意程序對網路秩序進行破壞,發送惡意程序類欺詐將有望得到改善。

結語

除加強監管以外,網路安全問題也需行業機構間通力合作與信息共享,同時我們應增強自身風險防範意識,讓網路變成更加文明和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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