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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古代纏足的那些學問和歷朝歷代對纏足的態度,你所想到的都有!

纏足一直都是我國古代的一大陋習,與娼妓和太監齊名。隨早年在民間也有,但在北宋開始盛行。而南宋時期便風靡一時,在各地開始發展起來。於明清之時進入鼎盛時期。

一般在五六歲左右,就開始纏腳。開始還是試纏,慢慢就將其裹腳布收緊,以保證除大拇指以外的腳趾向內蜷屈。一般三五年便可定型,也有終生纏足的。

腳不但要小,還有出現弓彎等多種講究。人們多認為腳一定要纏自三寸以下,越小越好,其則不然,並不一定是以三寸為美。纏足一直都是民間行為,並不受官方肯定,所以沒有嚴格的尺寸。當時人們對纏足的標準一般為,腳小且能走路才是最美的。而且地方多舉行選美大賽,腳小者方為獲勝。

也有人稱,比四寸大的是「鐵蓮」,四寸一下三寸以上的為「銀蓮」,而三寸三寸以下的則為「金蓮」。其實都是後人杜撰的,並沒有歷史根據,在當時,只要是形狀如菱角的,都被稱之為「金蓮」。

雖然當時纏足之風盛行,在很多時候則影響一個女子的婚姻。認為不纏足就是不尊禮法。對女子纏足極為苛刻,但事,在官方確實明令禁止的。曾經清朝時期,就多次頒布禁止令。

當時清朝時期,纏足盛行。清朝推出學習漢文化之時,便是無論貧賤,社會各階層都開始紛紛效仿。甚至遠至偏遠少數民族地區。纏足讓女子看起來弱不禁風,使人我見猶憐。而大腳則為家族恥辱。清朝建國初期,皇太極為學習漢文化,就下令禁止纏足。

但這一事在當時人們思想中以根深蒂固,很難以一紙詔令,就將其廢除。而後,孝庄皇后也曾有諭,凡纏足女子者不得入宮。順治帝見此事屢禁不止,便嚴令禁止,違者其父其夫則被流放千里。之後,歷代皇帝也下令禁止,隨在滿族頗有成效,但漢族卻收效甚微,屢禁不止。到了晚清末期,外國文化傳於中國,慈禧多次頒布諭旨,堅決禁止,這才得到一定的成效。而太平天國時也禁止此事。直到民國時期,纏足這一陋習才從城市到鄉村慢慢被廢除。但依舊存在「半裹腳」的情況。直到新中國解放之後,這一惡習才徹底杜絕。從此女性噩夢般的生活,才得以徹底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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